涉外协议离婚的程序(优秀3篇)

时间:2016-05-01 03:12:22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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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协议离婚的程序 篇一

涉外协议离婚是指涉及一方或双方为外国籍或具有外国永久居留权的夫妻,在离婚时达成的协议。这种离婚程序相对于传统的诉讼离婚程序来说,更加简单、快捷。下面将介绍涉外协议离婚的程序。

首先,双方应当达成一致的离婚意愿,并且就离婚事项进行协商。协商的事项包括财产分割、抚养权、探视权等。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自行商议或者请律师协助进行调解。一旦双方就离婚事项达成协议,可以进入下一步程序。

第二步,双方需要将达成的协议书提交给当地的外事办公室或领事馆进行登记。这一步是为了保障离婚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外事办公室或领事馆会对协议书进行审核,确保协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步,外事办公室或领事馆审核通过后,双方需要到当地的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手续。在登记手续中,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护照、结婚证等。民政部门会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将离婚登记信息录入户籍系统。

第四步,完成离婚登记手续后,双方还需要办理相关的离婚手续。这包括撤销婚姻登记、解除婚姻关系等。具体的手续要求根据当地法律法规而定,双方可以咨询当地的律师或民政部门了解具体办理流程。

需要注意的是,涉外协议离婚程序的具体要求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在进行涉外协议离婚之前,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当地的法律法规,以确保离婚程序的顺利进行。此外,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或者其中一方无法通过当地法律程序办理离婚手续,可能需要转为诉讼离婚程序。

总的来说,涉外协议离婚的程序相对来说更加简单、快捷。双方只需达成离婚协议,并按照当地法律规定进行登记手续即可完成离婚程序。然而,由于涉及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双方需要充分了解当地法律法规,并可能需要请律师协助办理手续。只有在满足法律要求的情况下,涉外协议离婚才能得到有效认可。

涉外协议离婚的程序 篇二

涉外协议离婚是指涉及一方或双方为外国籍或具有外国永久居留权的夫妻,在离婚时达成的协议。这种离婚程序相对于传统的诉讼离婚程序来说,更加简单、快捷。下面将介绍涉外协议离婚的程序。

首先,双方应当达成一致的离婚意愿,并且就离婚事项进行协商。协商的事项包括财产分割、抚养权、探视权等。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自行商议或者请律师协助进行调解。一旦双方就离婚事项达成协议,可以进入下一步程序。

第二步,双方需要将达成的协议书提交给当地的外事办公室或领事馆进行登记。这一步是为了保障离婚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外事办公室或领事馆会对协议书进行审核,确保协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步,外事办公室或领事馆审核通过后,双方需要到当地的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手续。在登记手续中,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护照、结婚证等。民政部门会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将离婚登记信息录入户籍系统。

第四步,完成离婚登记手续后,双方还需要办理相关的离婚手续。这包括撤销婚姻登记、解除婚姻关系等。具体的手续要求根据当地法律法规而定,双方可以咨询当地的律师或民政部门了解具体办理流程。

需要注意的是,涉外协议离婚程序的具体要求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在进行涉外协议离婚之前,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当地的法律法规,以确保离婚程序的顺利进行。此外,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或者其中一方无法通过当地法律程序办理离婚手续,可能需要转为诉讼离婚程序。

总的来说,涉外协议离婚的程序相对来说更加简单、快捷。双方只需达成离婚协议,并按照当地法律规定进行登记手续即可完成离婚程序。然而,由于涉及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双方需要充分了解当地法律法规,并可能需要请律师协助办理手续。只有在满足法律要求的情况下,涉外协议离婚才能得到有效认可。

涉外协议离婚的程序 篇三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

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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