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经济条款可撤销 篇一
在离婚协议中,经济条款往往是最为关键和敏感的内容之一。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这些经济条款是可以撤销的。本文将探讨离婚协议经济条款可撤销的原因和影响。
首先,离婚协议经济条款的撤销通常涉及到一方当事人的经济变化。例如,如果一方在离婚后失去了工作,收入大幅下降,那么他们可能会请求撤销协议中的经济条款,以便能够承担得起自己的生活费用。同样,如果一方当事人突然遭遇严重的疾病或残疾,导致其无法工作或需要更多的财务支持,他们也可以请求撤销经济条款。
其次,离婚协议经济条款的撤销可能会对双方当事人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一方当事人的经济变化可能会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需要承担更多的财务责任。这可能会引起争议和纠纷,因为双方可能对新的经济安排感到不满意。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争议,例如寻求法院的干预或重新谈判经济条款。
另外,离婚协议经济条款的撤销还可能会对子女的抚养权和抚养费产生影响。如果一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他们可能无法按照原有协议中规定的数额支付抚养费。这可能导致子女的生活条件受到影响,进而引发争议和纠纷。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需要重新审视协议中的经济条款,并做出相应的调整,以保障子女的利益。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在考虑撤销离婚协议经济条款时,双方当事人应该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要求。他们可能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经济状况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同时,他们也应该充分了解撤销经济条款可能带来的后果,并在撤销前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总之,离婚协议经济条款的撤销是一项复杂而敏感的过程,可能会对双方当事人的财务状况和子女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在考虑撤销经济条款时,双方当事人应该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程序和要求,并在与对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后做出决定。
离婚协议经济条款可撤销 篇三
[案情]原告周勇与被告郑赛云于2003年12月18日在波阳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规定:一、女儿周玉婷由父亲周勇抚养,离婚后周勇每月继续给女儿定期存500元教育储蓄,并承担大学 [案情][分析]
一、原告可否提起撤销离婚协议中经济条款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离婚时所订立的经济条款除子女抚养条款(也涉及到财产)外,还有财产分割条款,且原告同时申请法院调查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原告对被告是否在离婚时隐慝了财产表示怀疑,对财产分割表示反悔。原、被告系2003年12月18日登记离婚,原告起诉系在其离婚后一年内提起,根据《解释(二)》的规定,原告可提起撤销财产分割条款即经济条款之诉,法院应当受理。
二、法院应否撤销原、被告离婚协议之财产条款? 根据《解释(二)》的规定,法院撤销原、被告之间财产分割协议的条件是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在分割财产时没有欺诈和胁迫的情形,法院就不能撤销双方所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本案中,原告认为所订经济条款“显失公平”,如果仅以“显失公平”提起撤销之诉,那么法院就不能以“显失公平”撤销其与被告所订协议的财产条款。然而,原告在起诉时,同时申请法院对被告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