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核发离婚证案(通用3篇)

时间:2011-07-07 03:49:26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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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核发离婚证案 篇一

离婚是夫妻关系解除的一种方式,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协议离婚。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一方或者双方都可能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法参与离婚协议的签署。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核发离婚证成为了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这些人由于年龄或者精神状况等原因,无法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行为,需要依靠他人代为处理。

当一方或者双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离婚协议的签署就变得复杂起来。虽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独立签署协议,但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他们可以通过法定代理人代为签署。法定代理人可以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也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法定代理人需要代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协议离婚的核发离婚证案件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进行特别保护。首先,法院会对离婚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协议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没有损害。其次,法院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进行调查,确认其合法性和代理能力。最后,法院会听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意见,尊重其真实意愿。

在核发离婚证的过程中,法院还需要充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法院可以派出工作人员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居住地,了解他们的真实意愿。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愿意离婚,法院将不会核发离婚证。

总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核发离婚证案需要充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公平性。法定代理人在协议签署过程中起到重要的作用,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认真调查和听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意见。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权益的真实和有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核发离婚证案 篇二

离婚是一种解除夫妻关系的方式,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离婚。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当一方或者双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他们无法独立签署离婚协议,这就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包括如何核发离婚证。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于他们无法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行为,需要依靠他人代为处理。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通过法定代理人代为签署离婚协议。法定代理人可以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也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

在协议离婚的核发离婚证案件中,法院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进行特别保护。法院会对离婚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协议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没有损害。同时,法院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进行调查,确认其合法性和代理能力。此外,法院还会听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意见,尊重其真实意愿。

在核发离婚证的过程中,法院需要充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法院可以派出工作人员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居住地,了解他们的真实意愿。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愿意离婚,法院将不会核发离婚证。

协议离婚是一种灵活的离婚方式,可以减少夫妻关系解除的矛盾和纠纷。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言,他们需要通过法定代理人来实现协议离婚的权利。在此过程中,法院的审查和保护是非常重要的,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只有充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才能保障他们的离婚权益得以真实有效地实现。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核发离婚证案 篇三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核发离婚证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核发离婚证案 「案情」 原告:郭树芝,女,汉族,31岁,系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种畜场职工。 法定代理人:郭树文,男,汉族,44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核发离婚证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核发离婚证案

「案情

原告:郭树芝,女,汉族,31岁,系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种畜场职工。

法定代理人:郭树文,男,汉族,44岁,系伊宁市有色地质勘查局703大队干部(郭树芝之兄)。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徐茂松,局长。

呼图壁县民政局答辨称:在办理离婚的整个过程中,被告均是按照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无半点违法行为,给郭树芝与张从军发的离婚证是完全合法的。

「审判」

呼图壁县民政局不服,以呼图壁县精神病医院不属精神病司法鉴定部门,且该鉴定内容对郭树芝在实施离婚登记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未作结论,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等为由,上诉至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呼图壁县民政局的申请,委托新疆自治区司法鉴定委员会对郭树芝在办理离婚登记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该鉴定结论为:郭树芝属情感性精神病双相ⅰ型,1990年前后离婚时正处于狂躁发作期,离婚行为是由于病理性优势情感的支配,在不能控制下实施的,无协议离婚能力,即无民事行为能力。

「评析」

一、该案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

该案应否作为行政案件受理,行政机关认为:协议离婚属双方自愿行为,婚姻登记部门只是履行登记发证手续,并非民政部门依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

(八)项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身权是指与自然人人身和法人或其它组织实体不可分离的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包括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等等。民政部门是我国办理婚姻登记(包括结婚和离婚)的特定主管机关,其依职权进行婚姻登记的行为,涉及当事人婚姻自主权的行使,也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按照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包括婚姻自主权)、财产权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

二、该案的被告主体应该是县民政部门。

三、婚姻登记机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准予离婚登记违反法定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从程序与实体两个方面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如果违反法定程序,其具体行政行为即为违法。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根据当事人双方对离婚所持的态度不同,在处理程序上区分为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即对解除婚姻关系表示一致意愿,没有争执分歧,情节简单的可依照行政程序由法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对彼此主张分歧、情况比较复杂的由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处理。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据此,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审查离婚申请,准予离婚登记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查明双方是否确属自愿离婚,双方当事人对离婚的意愿必须是一致的和真实的,这是确定离婚登记最根本的条件。离婚是民事法律行为,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核发离婚证案(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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