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能否撤销(通用3篇)

时间:2011-07-07 06:40:35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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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能否撤销 篇一

在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是一种常见的安排,旨在解决离婚双方的财产分割问题。然而,有时候赠与方可能会后悔,希望撤销之前的赠与。那么,在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能否撤销呢?

首先,根据中国民法的相关规定,财产赠与一旦完成,原则上是不可撤销的。这是因为财产赠与是自愿行为,一旦达成协议并完成赠与,即使赠与方后悔或者有其他原因,也不能单方面撤销。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受赠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其享有财产的所有权。

其次,即使有一方希望撤销之前的财产赠与,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赠与方在赠与时存在重大过失或者遭受欺诈、胁迫等情况,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财产赠与。但是,这些情况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查和判断,只有在法院认定存在上述情况的情况下,才能撤销财产赠与。

此外,即使符合上述条件,也需要注意赠与的形式。如果财产赠与是以公证形式进行的,撤销财产赠与也需要通过公证的方式进行。如果财产赠与是以书面形式进行的,撤销财产赠与也需要通过书面形式进行。换句话说,撤销财产赠与的方式需要与原先赠与的方式保持一致。

最后,即使赠与方成功撤销了财产赠与,也需要考虑到赠与方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因为财产赠与是自愿行为,一旦赠与方撤销财产赠与,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因此,在撤销财产赠与之前,赠与方需要慎重考虑后果,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一般是不可撤销的,除非赠与方在赠与时存在重大过失或者遭受欺诈、胁迫等情况,并经过法院的审查认定。即使符合撤销条件,赠与方撤销财产赠与也需要满足相应的形式要求,并且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在离婚协议中进行财产赠与时,双方需要慎重考虑,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能否撤销 篇二

在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问题上,能否撤销财产赠与是一个引人关注的话题。离婚协议是离婚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涉及到财产分割等重要问题,因此,财产赠与的撤销问题也需要慎重考虑。

根据中国民法的相关规定,财产赠与一般是不可撤销的。这是因为财产赠与是自愿行为,一旦达成协议并完成赠与,赠与方就失去了财产的所有权,受赠方获得了合法的所有权。这种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受赠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其享有财产的所有权。因此,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是不可撤销的。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财产赠与是可以撤销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赠与方在财产赠与时存在重大过失或者遭受欺诈、胁迫等情况,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财产赠与。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审查和判断,如果认定存在上述情况,就可以撤销财产赠与。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符合撤销条件,撤销财产赠与也需要满足相应的形式要求。如果财产赠与是以公证形式进行的,撤销财产赠与也需要通过公证的方式进行。如果财产赠与是以书面形式进行的,撤销财产赠与也需要通过书面形式进行。换句话说,撤销财产赠与的方式需要与原先赠与的方式保持一致。

最后,即使赠与方成功撤销了财产赠与,也需要考虑到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因为财产赠与是自愿行为,一旦撤销财产赠与,赠与方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因此,在撤销财产赠与之前,赠与方需要慎重考虑后果,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一般是不可撤销的,除非赠与方在财产赠与时存在重大过失或者遭受欺诈、胁迫等情况,并经过法院的审查认定。即使符合撤销条件,撤销财产赠与也需要满足相应的形式要求,并且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在离婚协议中进行财产赠与时,双方需要慎重考虑,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能否撤销 篇三

[案情] 李某与孙某于2001年登记结婚,2003年生育一子小李,2009年在民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小李由李某抚养,教育费、医疗费全部由李某承担,登记在李某名下的房屋归婚生子 [案情]

[评析]

审理中,有人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是以财产关系为内容,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父母赠与子女的房屋,因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可以行使撤销权,支持孙某的诉讼请求。但笔者认为,该协议如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不能撤销,理由如下: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如未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能支持。所以,如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将房屋归子女所有,如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则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均应继续履行该协议。

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在男女双方离婚协议中,双方将财产约定为子女所有,但有时子女根本不知道这样的约定,所以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此种约定,只有“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的意思表示,而没有“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是否成立都存在疑问,何来撤销赠与合同?

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房屋所作的财产处理,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安排等条款构成离婚协议的整体,男女双方关于房屋归子女所有的约定是依附于男女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带有身份关系性质,不同于一般性的单纯财产赠与。而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故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房屋的处理即使构成赠与,也不应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撤销离婚协议中对房屋的处理。

即使离婚协议中关于父母将一方名下的房屋约定为子女所有的协议构成赠与,也可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也不应当撤销。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当一方没有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另一方应作为子女的监护人请求一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不应以一方违约为由请求撤销协议分割房屋,从而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物权法》中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使物权变动通过登记产生公示公信力,保护交易安全。而在男女一方或双方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约定的情形下,并不涉及交易第三人的保护。故在一方违约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在没有法定的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另一方应当作为监护人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能否撤销(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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