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 篇一: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其适用范围
在婚姻法中,离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的关于解除婚姻关系和处理财产、子女抚养等事项的协议。离婚协议在婚姻法中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其适用范围也是有限的。
首先,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表现在其具有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协议离婚,并在协议中约定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等事项。双方一旦达成协议并签署离婚协议书,就视为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协议中约定的事项将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离婚协议可以约束双方的行为,双方都应按照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执行,否则违约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仅限于协议中约定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离婚协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共秩序,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离婚协议的约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一方放弃子女抚养权,这种约定是违法的,因为婚姻法规定子女的抚养权应当由双方共同行使。
此外,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还受到司法审查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离婚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后,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确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要求当事人重新协商,或者依法判决。这意味着,离婚协议并非一经签署就具有法律效力,还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确认。如果离婚协议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将不予确认,并要求当事人重新协商或者依法判决。
综上所述,婚姻法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是存在的,但是其适用范围是有限的。离婚协议具有约束力,可以约束双方的行为,但是协议中的约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共秩序,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离婚协议还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确认,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离婚协议的制定过程中,双方应当合法合理地约定事项,并尽量避免违反法律规定的约定,以确保离婚协议的有效性。
婚姻法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 篇二:离婚协议的效力保障与注意事项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的关于解除婚姻关系和处理财产、子女抚养等事项的协议。离婚协议在婚姻法中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是为了保障其效力,夫妻双方在制定离婚协议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首先,离婚协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制定离婚协议时,夫妻双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例如,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一方放弃子女抚养权,这种约定是违法的,因为婚姻法规定子女的抚养权应当由双方共同行使。
其次,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应当明确、具体。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和处理相关事项的约定,因此,协议中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以免产生歧义或争议。例如,在约定财产分割时,应当具体说明各个财产的归属和分割比例。在约定子女抚养时,应当明确约定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方式等具体细节。只有明确具体的约定,才能保障离婚协议的有效性。
此外,离婚协议应当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离婚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后,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确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要求当事人重新协商,或者依法判决。因此,在签署离婚协议之后,夫妻双方应当将协议提交给人民法院审查,确保其合法有效。
最后,离婚协议一旦生效,双方都应当按照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执行。如果一方违约或不履行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协议。因此,夫妻双方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应当认真考虑,并确保自己能够履行协议中的义务。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在婚姻法中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是为了保障其效力,夫妻双方在制定离婚协议时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公共秩序,约定明确具体的内容,并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确认。离婚协议一旦生效,双方都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执行,否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在离婚协议的制定过程中,夫妻双方应当慎重考虑,并在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以确保协议的有效性。
婚姻法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 篇三
离婚协议的效力-及对策-NO.1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的离婚大事保驾护航 离婚协议是夫妻之间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所达成的有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协议。 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 离婚协议是夫妻之间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所达成的有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协议。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离婚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或者更具体说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第二种观点则认为,离婚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第三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的约定自双方约定生效条件成就时生效(许多人约定自双方签字生效),但就婚姻关系的解除,必须到民政局进行离婚登记或者通过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才可以。针对第二种观点存在以下反驳意见:
反驳理由一。《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条例》第 11条第1款第3项尽管将离婚协议书作为向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的必备材料,且该条例第13条规定对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并询问,但这些规定均没有直接规定离婚协议须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手续或者自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反驳理由一。
反驳理由二是,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对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依当然解释法,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中的财产条款当然在当事人间发生法律效力自不待言。
另外,该解释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
特殊性可能主要体现在该解释第25条,即“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反驳理由三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及审判实践,对于子女抚养、抚养费的支付及探视权的行使等内容也是以当事人的约定为生效的条件,并不以婚姻登记机关批准为生效条件。如上据述,该主张关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条款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观点有现行法的依据,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对于自愿离婚的条款只有当事人自愿尚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待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登记证之日起方能发生法律效力。
针对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梁律师发表意见:
婚姻关系的解除,只有两种途径可以实现:第一是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第二是通过法院处理离婚,解除婚姻关系。
对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约定是否一定经过民政局离婚登记后生效的问题,目前法律界说法不一,两种观点都存在,甚至各地法院也有相反两种判决。很多时候,在离婚协议商谈中,双方是在不断博弈的过程,因为权益的争取往往就是一点点的努力而得来的,如果您在离婚商谈中争取到了了对己方有利的离婚协议书内容,特别是在财产分割方面,为了担心日后另一方反悔不去配合作离婚登记的,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当事者能根据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的意思,另行签订一份财产约定。这样,即便对方事后反悔,不肯配合办理离婚手续,但在财产分割上已经有了对己方有利的方案,并且受法律保护,就不用担心对方反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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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