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财产赠与应依法履行(经典3篇)

时间:2012-09-03 06:31:19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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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财产赠与应依法履行 篇一

离婚协议是一种解决夫妻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的方式,它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双方自愿将一定财产赠与对方,达到公平合理的分配。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些人可能会不履行协议中的财产赠与义务,给对方带来困扰和不公平。因此,离婚协议财产赠与应依法履行,以保障双方的权益。

首先,离婚协议财产赠与应依法履行是基于法律的要求。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应当协商一致,对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协议作为一种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一旦达成协议,双方就应当按照协议中的内容进行财产分割。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中的财产赠与义务,就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离婚协议财产赠与应依法履行有助于维护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离婚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达到公平合理的财产分割,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如果一方不履行财产赠与义务,就可能导致财产不公平分割,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这不仅违背了离婚协议的初衷,也侵犯了对方的权益。因此,离婚协议财产赠与应依法履行,以维护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

最后,离婚协议财产赠与应依法履行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离婚协议的履行与否直接关系到家庭和谐稳定。如果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不依法履行,就会导致家庭矛盾进一步激化,可能引发更多的纠纷和矛盾。这对于社会稳定来说是不利的。因此,离婚协议财产赠与应依法履行,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总之,离婚协议财产赠与应依法履行,不仅是基于法律的要求,也是为了维护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达成一致后,应当按照协议中规定的财产赠与方式和时间进行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财产赠与义务,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以保障自己的权益。同时,社会应当加强对离婚协议的宣传和监督,促使离婚协议财产赠与得到更好的执行。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公平合理的财产分割,维护离婚双方的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的发展。

离婚协议财产赠与应依法履行 篇三

裁判要旨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债务人也可 裁判要旨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债务人也可以随时履行,但不能以受赠人为未成年人为由而拒绝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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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王小平与被告徐忆兵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06年11月16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同意将共有的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丹桂小区7幢3单元401室房屋赠送给女儿徐晨辰所有。后因徐忆兵未履行房屋过户手续,王小平、徐晨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徐忆兵依约将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丹桂小区7幢3单元401室房屋过户至徐晨辰名下。

裁判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王小平与被告徐忆兵于2006年11月16日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将衢州市柯城区丹桂小区7幢3单元401室房屋赠送给徐晨辰,该协议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合法有效,应当全面完整地履行。不动产物权的移转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只有将房屋的产权过户至受赠人的名下,赠与人的受赠行为才算完整地履行。现原告王小平要求依协议,将衢州市柯城区丹桂小区7幢3单元401室房屋的产权过户至徐晨辰名下,属于对双方离婚后财产约定继续履行的请求,合理合法,予以支持。对此,被告提出应等到婚生女儿徐晨辰十八周岁才同意过户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徐忆兵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王小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坐落于衢州市柯城区丹桂小区7幢3单元401室房屋协助办理过户到徐晨辰名下。

徐忆兵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没有考虑到徐晨辰系未成年人现在还不能独立监管自己的财产。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因此,王小平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要求徐忆兵将坐落于衢州市柯城区丹桂小区7幢3单元401室房屋过户到徐晨辰名下,符合法律规定,徐忆兵以徐晨辰系未成年人为由拒绝履行,与《离婚协议书》的约定不符,亦缺乏法律依据。

2011年3月10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是否应当履行以及履行的具体时间。

1.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是否应当履行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由此可见,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撤销。既然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对离婚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那么财产赠与作为财产处理的一种特殊形式,赠与条款同样对离婚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还规定,离婚协议一方在离婚后一年内发现另一方在订立财产分割条款时存在欺诈、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思情形的,可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也就是说,只要离婚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人民法院都应当认可其效力。

离婚协议财产赠与应依法履行(经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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