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精选3篇】

时间:2014-03-02 09:46:38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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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 篇一

在离婚的过程中,夫妻共同债务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根据我国的婚姻法和债务法,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这意味着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共同承担的债务,在离婚后仍然需要共同偿还。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避免债务转移和逃避责任的现象的发生。

首先,夫妻共同债务的确立是基于婚姻关系的。婚姻是一种法律关系,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中形成的。因此,在离婚后,夫妻双方仍然要承担婚姻关系中的债务责任。这一规定既符合婚姻法的原则,也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夫妻共同债务的还款责任是平等的。无论是债务的产生还是还款的过程,夫妻双方都应当承担平等的责任。这意味着,在离婚后,双方需要根据各自的经济能力,按照一定的比例共同偿还债务。如果一方不能按时偿还债务,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证债务的履行。

最后,夫妻共同债务的解除需要经过协商或者法院判决。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债务的分担方式,那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责任。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以向法院申请解决争议。法院会根据双方的财产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判决债务的分担方式。在任何情况下,夫妻共同债务都不能因离婚而免除,双方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是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避免债务转移和逃避责任的现象的发生。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应当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按照一定的比例共同偿还债务。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以向法院申请解决争议。无论是通过协商还是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债务都不能因离婚而免除,双方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 篇二

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备受关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这一规定的背后有着保护债权人权益和防止债务转移的考量。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和偿还却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争议。

首先,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问题是一个难题。在离婚过程中,双方需要协商如何分割共同负担的债务。然而,由于离婚过程本身就充满情感纠葛和争议,双方往往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特别是在涉及到较大金额的债务时,双方往往会因为争夺财产而产生矛盾。这就给债务的分割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其次,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问题也存在争议。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应当按照各自的经济能力共同偿还债务。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出现一方经济困难或者拒绝履行还款责任的情况。如果一方不能按时偿还债务,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这往往需要时间和精力。另外,一方拖欠债务还款也会对另一方造成经济上的负担和困扰。

最后,夫妻共同债务的解除需要法院的介入。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以向法院申请解决争议。法院会根据双方的财产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判决债务的分担方式。然而,诉讼程序需要时间和金钱成本,而且结果也无法完全符合双方的期望。这就给夫妻共同债务的解决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和困扰。

总之,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是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和偿还问题常常存在困难和争议。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应当尽量协商一致,达成债务的分割和偿还方案。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可以向法院申请解决争议。无论是通过协商还是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债务的解决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双方需要耐心和理解。

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 篇三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 对于夫妻中以一方

名义对外举债应当如何认定其性质的问题,司法解释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入点,分成结婚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进行规定。

第一,个人婚前债务。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

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就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这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项规定的情况,“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对财产分割问题及债权债务的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无疑对原夫妻双方之间有约束力。

“但是并不能以此来对抗其他债权人的权利主张。”黄松有说,由于我国一直坚持婚姻关系案件的审理不允许第三人参加的原则,所以处理夫妻财产、特别是处理对外共同债务的负担问题时,真正的债权人往往处于不知情或者不能表达自己意见的地位。如果认为上述决定不仅对夫妻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对债权人也同样适用,对债权人就很不公平。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 司法解释还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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