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管理制度【精选6篇】

时间:2017-07-06 03:16:12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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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管理制度 篇一

监事会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公司的运营和发展。为了确保监事会的有效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监事会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监事会管理制度应明确监事的职责和权力。监事作为公司的监督机构,其职责是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因此,监事会管理制度应明确监事的监督职责,包括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活动、决策程序等进行监督,并及时向股东大会、董事会报告。同时,监事会管理制度还应明确监事的权力,包括提出异议、参与决策、提名董事候选人等。

其次,监事会管理制度应规范监事会的组成和选举程序。监事会的组成应具备一定的多元化,以保证监事会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监事会管理制度应规定监事的任职资格和选举程序,确保监事会的成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经验。同时,监事会管理制度还应规定监事的任期和连任次数,以保证监事会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再次,监事会管理制度应规范监事会的会议制度。监事会是通过召开会议来履行职责的,因此,监事会管理制度应明确会议的召开程序和议事规则。监事会的会议应定期召开,内容应包括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审议、对重大决策的讨论等。监事会管理制度还应规定会议的召开通知、决议的通过方式和执行情况的监督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会议的有效性和决策的科学性。

最后,监事会管理制度应建立监事会与董事会的沟通机制。监事会与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结构中两个重要的决策机构,其沟通和协作关系对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监事会管理制度应规定监事会与董事会的沟通方式和频率,以确保监事会对董事会的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保障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综上所述,监事会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公司的运营和发展。通过明确监事的职责和权力、规范监事会的组成和选举程序、规范监事会的会议制度、建立监事会与董事会的沟通机制等方面的内容,可以提高监事会的运行效率和监督水平,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监事会管理制度 篇二

监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制度的完善与否对公司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确保监事会的有效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监事会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监事会管理制度应明确监事的职责和权力。监事作为公司的监督机构,其职责是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因此,监事会管理制度应明确监事的监督职责,包括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活动、决策程序等进行监督,并及时向股东大会、董事会报告。同时,监事会管理制度还应明确监事的权力,包括提出异议、参与决策、提名董事候选人等。

其次,监事会管理制度应规范监事会的组成和选举程序。监事会的组成应具备一定的多元化,以保证监事会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监事会管理制度应规定监事的任职资格和选举程序,确保监事会的成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经验。同时,监事会管理制度还应规定监事的任期和连任次数,以保证监事会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再次,监事会管理制度应规范监事会的会议制度。监事会是通过召开会议来履行职责的,因此,监事会管理制度应明确会议的召开程序和议事规则。监事会的会议应定期召开,内容应包括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审议、对重大决策的讨论等。监事会管理制度还应规定会议的召开通知、决议的通过方式和执行情况的监督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会议的有效性和决策的科学性。

最后,监事会管理制度应建立监事会与董事会的沟通机制。监事会与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结构中两个重要的决策机构,其沟通和协作关系对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监事会管理制度应规定监事会与董事会的沟通方式和频率,以确保监事会对董事会的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保障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综上所述,监事会管理制度的完善对于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通过明确监事的职责和权力、规范监事会的组成和选举程序、规范监事会的会议制度、建立监事会与董事会的沟通机制等方面的内容,可以提高监事会的运行效率和监督水平,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监事会管理制度 篇三

  为规范公司运作,完善监督机制,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劵法》、《股票发行与管理暂行条例》和《集团有限公司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定位与目标

  监事会是股东会常设的投资发展监督管理机构,代表股东会对公司和项目进行财务管理、投资管理和经营管理,承担着公司经营管理和项目投资发展的监督管理责任;同时,还承担着对股东资本运作、保值增值的管理责任。通过行使资金管理、项目管理、投资管理、目标管理等四大管理职能,建立健全公司的资金管理体系、投资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体系、融资发展体系和目标管理体系,对关系公司和项目生存与发展的重要领域,实行有效的监督控制,组织建立起公司机构的规范运作模式。

  二、工作制度与要求

  为切实有效履行管资金、管项目、管投资的工作职能,监事会实行股东会和股东会主席的领导下的“监事长负责、监事分管”的工作制度,以确保股东会和股东会主席制定的各项战略方针的有效执行。

  (一)监事长

  1、根据股东会领导的工作要求,结合公司及项目发展需要,主持召开监事会会议,分析工作情况和形势,深层次地剖析存在的困难及问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2、经常带着问题或课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组织开展监事会业务工作,为公司领导管好资金、管好项目与管好投资。

  3、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开展监督事会的日常工作,对公司和项目各项重要工作进行有效地管理;

  4、以对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和责任心,认真做好各类收发文件的审批、监事会工作报告的签署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处理;

  5、在努力完成上述工作的同时,监事长还要完成股东会领导交代的其他工作。

  (二)资金管理监事

  1、认真领略股东管资金的思路,制定股东和企业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股东和企业的资金安全与保值增值。

  2、根据股东会的资金经营理念,制定股东资金经营借贷方案、投资融资方案、利润分配方案,报股东会审批后组织实施,实现股东资金经营利润与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3、根据公司与项目的投资计划和招商引资计划,综合制定股东资金的融资计划及融资方案,确保企业的资金来源安全可靠,避免资金短缺造成的经营风险。

  4、管理好股东及投资者的出资材料与档案,确保股东与投资者的股权、债权等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和侵占;管理好借贷合同及投资、融资档案,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金成本和提高经营效益。

  5、实行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定资金的统收定支管理制度,确保公司和项目所有的资金收入及时上缴、所有的资金使用严格按照股东批准的预算、结算方案执行。

  6、组织制定股东和企业的资金管理制度与财务管理制度,监督管理公司管理资金和项目投资资金的使用,审查批复企业和董事会上报的财务报告与资金使用报告;

  7、加强财务团队的建设与管理,为公司培养一批专业的财务管理队伍,为企业和项目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财务保障。

  (三)项目管理监事

  1、认真领略股东管项目的思路,制定项目投资开发与运营管理模式,保障项目资源的合理利用和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2、根据股东会的项目管理理念,制定项目投资、规划、开发、建设与经营的可行性方案及工作计划,报股东会审批后组织实施,确保项目开发目标的顺利实现,并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3、组织制定项目的投资计划与投资目标,报股东会审批后下达执行,并对项目投资的进度与结果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项目开发严格按照股东会的预定方向稳步发展。

  4、组织制定项目的招商引资计划与经营销售计划及工作目标,报股东会审批后下达执行,确保项目投资资金来源充足和投资资本的及时回笼,实现项目滚动开发,及时获取投资收益回报。

  5、组织制定公司土地受让、规划和使用方案,依法获取土地使用权,组织相关部门对土地进行合理开发利用与运营管理,确保土地的保值增值。

  6、组织制定公司物业资产的产权管理和经营管理,确保公司固定资产不受侵占或损失,制定合理的、科学的资产销售、租赁、转让、出让与合作经营方案,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7、组织制定项目的产业规划方案、营销策划方案与招商引资方案,审定批复项目的经营管理计划,控制项目经营管理成本,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

  (四)投资管理监事

  1、认真领略股东管投资的思路,制定企业、项目投资及投资管理模式,控制投资风险与保障投资收益最大化。

  2、制定下发企业和项目各项投资活动的月度、年度目标,并监督执行,确保各项投资活动按既定目标和工作计划开展实施,及时解决处理各项投资活动中产生的问题。

  3、建立公司投资立项管理制度,科学评估、准确判断立项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预期及风险程度,确保投资方案科学、合理、必要、可行。

  4、建立项目投资预决算管理制度,控制投资成本,并依托合同准确对项目建设投资及配套投资进行投资预决算,为股东会和股东会主席提供决策服务。

  5、建立项目投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事前对投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规避风险;事中对投资过程与进度进行跟踪管理,防范风险;事后对投资成果进行管理,并做投资效益评估和利用成果。

  6、建立公司与项目投资资金管理制度,准确判断和审批各项投资付款计划,确保投资资金使用达到投资目的,组织投资成本和投资利润的清算工作,为股东会和股东会主席提供决策服务。

  7、建立公司和项目投资合同管理体系,统筹制定各种合同模式,依托合同对各项投资活动进行管理,确保股东与投资者及时获取各项投资收益,有效避免合法权益受非法侵害。

监事会管理制度 篇四

  依据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骨干企业监事会派驻暂行办法〉的通知》,为规范派驻企业监事会(办事处)的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派驻监事会(办事处)日常工作制度

  1.派驻的监事会对内称国有企业监事会办事处,办事处主任由派出监事会主席兼任。办事处是自治区国资委的内部管理单位,办事处成员包括组成同一监事会的监事会主席、监事和工勤人员。

  2.监事会(办事处)的管理工作要服从和服务于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主要是负责办事处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业务学习和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本监事会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3.监事会(办事处)成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党支部),负责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工作,同时负责对办事处人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4.监事会主席(办事处主任)负责监事会的全面工作,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指定一名监事暂时负责。

  5.监事会(办事处)应建立工作、学习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记录和考核制度。每年定期对办事处成员的思想政治、业务工作、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和表现作出考核评价。

  6.监事会主席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专职监事的条件,提出办事处成员的调整和任免建议。

  7.监事会(办事处)实行重要工作和重大情况的请示报告制度。对办事处工作和人员的重要情况和问题,监事会主席应及时向委主管领导和监事会工作处负责同志报告。

  8.监事会主席(办事处主任)参加会议,应根据会议的内容和要求,及时向办事处成员传达,并组织贯彻实施。

  9.监事会(办事处)成员应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监事会主席参加非监事会工作的公务活动和会议,或因非监事会工作需单独离开工作地外出时,应事先向委主管领导请假。活动结束后,应向委主管领导销假:办事处成员离岗三天以内的,须报经监事会主席批准。离岗三天以上的,要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经监事会主席签署意见后,报监事会工作处备案。

  10.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在办理请假手续时,应将保持联系的方式告知监事会工作处或办事处在岗的同志。假期结束因故不能回岗的,提前报告并在假后补办手续。

  11.擅自离岗而耽误工作的,以违反纪律处理,由办事处提出处理意见,报监事会工作处,按干部管理权限及规定处理。

  12.监事会(办事处)要建立全员学习制度,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通过集体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做到能掌握和应用从事企业监督检查工作必须的经济、财会、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集体学习或研讨。

  13.监事会(办事处)成员应积极参加委组织的政治活动和业务学习。

  14.监事会(办事处)工作应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办事处党的基层组织(党支部)要确实做好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并按上级党组织的规定和要求组织好党的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

  15.监事会(办事处)成员必须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信访制度以及确保监事会有效工作的各项规定。

  16.未经自治区国资委批准和授权,监事会(办事处)工作人员不得以组织或个人名义与新闻媒体进行与工作有关的联系,不得发表与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事项和企业商业秘密有关的谈话、答记者问和文章,不得公开撰写、发表与国家、自治区有关企业监督检查工作规定以及与《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相悖的谈话或文章。

  17.监事会(办事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党和国家规定的各级职干部向组织报告事项的制度和规定。

  18.监事会(办事处)应配合监事会工作处和自治区国资委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工作。

  二、会议制度

  (一)监事会主席会议制度

  1.监事会主席会议由自治区国资委负责主持召开,各监事会主席参加。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参加时,可指定专职监事参加。必要时可召开监事会主席扩大会议。

  2.监事会主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

  3.监事会主席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或监事会主席提出,自治区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负责具体安排会议,并提前将会议内容通知参会人员。

  4.监事会主席会议的主要内容:

  (1)学习传达中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要文件、讲话、会议精神;

  (2)交流沟通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进度情况;

  (3)研究总结对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4)研究提出对企业监督检查工作有关规定修改完善的建议;

  (5)交流沟通监事会日常管理工作情况;

  (6)研究监事会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7)其他需由监事会主席会议研究的问题。

  5.自治区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指定人员作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并印发各参会人员。

  6.自治区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负责落实会议意见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监事会会议制度

  1.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和全体监事参加,监事会主席和监事均有表决权。监事会监事包括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将会议议题至少提前一天通知监事会成员。

  2.监事会会议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下列情况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1)根据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监事会主席提议;

  (2)半数以上监事提议并经监事会主席同意;

  (3)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区国资委委托、授权或要求召开。

  3.监事会会议的主要内容和任务:

  (1)审核、修订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和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2)审定监事会对被监督企业的监督检查报告、监督检查情况与建议和专项监督检查报告;

  (3)监事会主席认为并提议需要由监事会会议决定的监督检查工作的其他事项。

  4.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由监事会主席委托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5.监事会会议须经表决方式决定的事项,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

  6.监事会聘请的工作人员经监事会主席批准,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聘请的工作人员无表决权。

  7.监事会会议(包括临时监事会会议,下同)一般在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监事出席会议时方可举行。

  8.监事会会议决定的一般事项,可经与会监事协商讨论通过,也可经与会监事过半数同意表决通过。但监事会会议决定以下事项,须经三分之二及以上与会监事表决通过:

  (1)审定以监事会名义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国资委提出的正式请示和报告;

  (2)提出对重大专项检查事项、问题和违法违纪案件的定性、结论,以及对案件和涉案人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3)提出对被监督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奖惩、任免建议;

  (4)监事会主席提议的重要工作、重要问题、重大事项;

  (5)研究、部署和办理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国资委交办的重大事项。

  9.监事会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0.监事会会议作出的重要决定须形成会议纪要。与会监事对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原则性不同意见时,应在会议纪要中说明。

  11.监事会会议纪要经监事会主席签署后,报自治区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备案。监事会主席或监事对会议决定事项有原则性不同意见时,可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自治区国资委报告。

  12.监事会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为机密级以上的文件资料,需按国家保密规定进行保管和使用。

  13.监事会应将监事会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及时立卷归档,并按规定交由监事会工作处集中保管。

  14.监事会主席、监事和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人员必须对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以及会议的其他内容保密,不得向监事会成员以外的其他任何人泄露。

  三、工作联络制度

  1.监事会联络工作主要是指在企业监督检查工作中,监事会需要与自治区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处)及自治区国资委内部有关处室的工作联系(以下简称对内联络),以及与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以下简称对外联络)。

  2.监事会应与监事会工作处保持及时、顺畅的工作联系。

  (1)一般情况下,监事会每月向监事会工作处书面通报一次情况,重大、紧急事项应立即书面报告。

  (2)监事会人员离开工作地前两天,应将离开及离开后的安排报告监事会工作处。

  3.监事会与自治区国资委内部处室的对内联络事项,可由监事会直接进行,也可通过监事会工作处协调安排。但涉及组织、纪检部门需监事会配合进行的工作,如对被监督企业人员的考核、任免、奖惩、案件核查和纪律检查等,须经监事会工作处协调安排。对工作结果需正式办文函复时,由监事会工作处商监事会共同办理。

  4.监事会以自治区国资委名义对外联络的事项,由监事会工作处负责组织协调、归口办理。

  5.监事会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被监督检查企业或其负责人的情况时,须先经监事会工作处核准和安排。监事会向调查单位所提供的文字材料,须经监事会工作处核证,并经自治区国资委领导同意。

  6.监事会在企业进行监督工作期间,需与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工作联络的,应由监事会工作处协调联络。

  7.监事会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重大事项,需组织联合工作组进行工作时,由监事会商监事会工作处提出联合工作组组建方案,经自治区国资委领导批准后,由监事会工作处负责联系、组织、协调、安排落实,并与监事会一起办理组建联合工作组的事宜。联合工作组组建后,由监事会负责重大事项的办理。

  8.对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涉嫌违法违纪的问题,在基本核清事实后,由监事会向监事会工作处提出专题报告,经自治区国资委批准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将报告移交相应的纪检、司法部门。移交后的后续工作,由监事会工作处商监事会办理。

  (1)涉及企业领导人违纪问题,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权限,分别移交自治区国资委纪委或自治区纪委。

  (2)企业领导人员和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的问题,按法律的规定移交自治区检察院或地方检察机关。

  (3)涉及企业人员经济诈骗等公安部门受理范围的案件,按法律规定移交公安部门。

  9.监事会与地方党政机关的工作关系。

  (1)监事会工作与企业所在地党政机关没有工作关系时,不向地方党政机关通报或请示监事会的工作。

  (2)监事会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涉及到企业所在地党政机关负责人或单位的问题时,不直接向当地党政机关、政法部门移交、转送所涉及材料,由监事会工作处按程序办理。

  10.监事会需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监事会工作时,由监事会提出报告,经自治区国资委领导批准后,由监事会工作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未经批准,监事会不得自行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也不得自行邀请专家、学者参加、参与和介入监事会的工作。

  11.监事会要依照本办法建立相应的监事会联络工作制度和程序,并经监事会主席批准,确定专人负责联络事宜。

  本制度由自治区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负责解释。

监事会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云浮市云安区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广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国资委派出监事会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云浮市云安区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云安区政府出资的或其授权区属相关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监事会,是指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司章程设立的,代表公司出资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机构。

  监事会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出资人依法对监事会工作进行协调和业务指导,对派出的监事会主席和监事进行评价。

  第二章监事会组成

  第五条国有独资企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主席和委派监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推荐,并履行相关程序;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经监事会主席同意,监事会成员可兼任公司所属企业的监事;监事会主席兼任公司所属企业的监事,须经出资人同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经出资人同意,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第六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每届期满后,经出资人同意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监事的任职资格:

  (一)坚持原则,公道正直,具有高度的政治觉悟和高尚的职业操守;忠于职守,乐于奉献,具有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二)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具有财务、会计、金融、审计、法律或经济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综合分析判断、文字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能独立开展工作。

  (三)爱岗敬业,勤勉履职,具有勤奋工作、踏实肯干的工作态度和勤于思考、勇于探索的工作热情。

  (四)清正廉洁,诚实守信,具有防腐拒变、远离诱惑的坚定信念和自觉规范个人日常行为的自控能力。

  (五)遵纪守法,严于律己,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监事会的工作纪律和工作制度。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五)因个人原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按规定程序免除其职务。

  第三章监事会职责

  第九条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制度、公司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的情况;检查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及运作的规范情况;对重大风险、问题提出预警和报告;检查公司财务,包括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资料(含会计核算信息系统)及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必要时可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质询;通过与年报审计等咨询机构沟通,了解公司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建设情况。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行为和经营业绩、综合素质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制度、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处理或罢免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并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三)监督、评价公司资产运行、经营效益、资产质量、经营责任合同执行、内控建设、风险防范、产权监管网络的建设及运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

  (四)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和其他相关会议,并对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定期组织所属企业监事会工作会议;依据公司章程对所属企业进行检查;指导所属企业监事会工作;对公司拟向所属企业委派、推荐的监事人选提出意见。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出资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列席公司党委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和总经理办公会议其他相关会议。

  (二)阅知公司文件。

  (三)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向监事会成员传达有关精神。

  (四)负责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联系与沟通。

  (五)组织实施监事会决议。

  (六)组织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监督、检查和报告。

  (七)代表监事会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八)完成出资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监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监事会主席领导下,开展日常监督工作,认真履行监事会职责。

  (二)参加监事会会议,充分发表意见和真实表达意思,并严格执行监事会决议。

  除履行上述监事职责外,监事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和其他相关会议。

  (二)协助监事会主席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确保监事会工作正常运行。

  (三)完成出资人、监事会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监事会监督形式

  第十二条监事会监督主要包括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两种形式。

  (一)日常监督:主要通过阅知公司文件、检查公司财务、查阅业务资料、参加重要会议、调查研究、约谈走访等方式,对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及时提醒,对公司日常运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特别是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专项检查:主要针对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制度执行、风险控制、资产质量、资金运作、财务状况等具体事项,全面深入地开展监督和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应支持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并向监事会提供监督所必需的各类信息。

  (一)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班子及有关部门应向监事会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业务资料,并向监事会公开公司财务信息。

  (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和其他有关会议材料。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法律等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公司不得拒绝、阻碍监事会履行规定的职责。对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隐匿、篡改、伪造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阻碍监事会履行职责,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监事会会议是监事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分为定期会议、日常会议和专题会议。

  (一)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一般在公司年度(半年度)董事会或经营工作会议召开后10个工作日内召开,主要审核公司年度(半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质量状况,分析评价公司预算执行情况,讨论监事会年度(半年度)工作计划、预算、总结、监督评价报告等。

  监事要求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时,由监事会主席决定;当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会议时,应及时召开。

  (二)监事会日常会议:监事会沟通信息、研究工作和开展日常工作的会议。

  (三)监事会专题会议:监事会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就有关专题事项或重大监督事项召开的会议。

  第十六条监事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天书面通知全体监事。通知应写明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如有表决事项的,应附相关材料。监事如有议案需要在监事会会议上提出讨论的,应在监事会会议召开前3天以书面形式送达监事会,并由监事会主席审定。

  监事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经营班子成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在保证与会监事能真实、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但年度监事会会议以及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认为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的其它监事会会议,必须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应作详细的书面记录。记录应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主持人姓名、与会监事姓名、会议议程、监事发言要点、决议表决方式和结果等,并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及投票人姓名。与会监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会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监事会会议表决事项应得到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会议的表决,应采取记名表决方式,每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条监事会决议应形成书面文件,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决议上签名,并由监事会主席签发。

  第二十一条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会成员应负相应的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成员可免除责任。

  第六章监事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报告是监事会监督的重要载体,根据内容不同可分为工作报告、监督评价报告、专项检查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四类。监事会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通过,由监事会主席签署,报送出资人。

  (一)工作报告:指监事会年度(半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

  (二)监督评价报告:指对公司董事会和经营层年度履职情况、资产状况、经营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评价,通过综合分析,提出意见建议的报告。

  (三)专项检查报告:指监事会开展各种专项检查形成的报告,内容包括检查事项的情况说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等内容。

  (四)重大事项报告:指监事会认为应当让出资人知晓的公司重大事项或情况的报告。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公司经营行为已经或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出资人专项报告。如情况紧急,可先行口头报告,事后补送书面报告。

  监事会报告主送出资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抄送相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主席专报是监事会主席以个人名义向出资人直接报送的公司重大、紧急、突发情况的报告。主要包括:

  (一)公司和公司领导人员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司已经或可能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情况。

  (三)公司重大决策、重大经营行为等需要出资人知晓的情况。

  (四)公司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

  (五)监事会主席认为需要专项报告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主席专报以及时性为原则,实行一事一报;对紧急、突发的重大事项,可先行口头报告,事后补送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监事报告

是指在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职、监事会不能正常运作或其他特殊情况下,监事认为必要时,可以个人名义对某些重大事项或意见建议向出资人报告。

  第七章监事会评价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主席和委派监事的评价由出资人组织实施,职工监事的评价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监事必须严格遵守监事会工作纪律。主要包括:

  (一)必须对监督检查内容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二)必须对发现的公司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如实上报,不得隐匿不报,不得与公司串通编造虚假报告。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在公司中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监事会主席和委派监事不得接受公司的任何报酬。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有权对监事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检举。

  第二十七条任期届满,监事会应对其本届工作情况进行总结,监事应对其本人本届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完成任期总结报告。出资人对委派或推荐的监事会主席、监事进行任期考核,决定是否继续委派或推荐。职工监事的任期考核和任免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监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用品,以及监事会开展正常工作所需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经费由公司承担,列入公司年度预算并单独核算。监事会年度经费预算应报出资人备案,经监事会主席批准后使用。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应建立健全《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内部管理制度及工作制度,其中《监事会议事规则》应报出资人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云安区财政局(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我区其他有关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管理制度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未尽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广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国资委派出监事会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监事会管理制度 篇六

  第一条为促进本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监事会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和监督权。

  第三条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条监事通过会员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不超过九人,且为单数。

  监事会选举一名监事担任监事长,监事不得与理事以上人员来自同一单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经召开监事会会议决议后,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发出整改建议,理事会应按整改建议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整改并反馈。

  理事会未及时纠正和反馈,监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条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七条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监事长决定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应当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监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出席监事名单;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三日内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纪要中对其意见作出记载,由秘书处按规定保管。

  第九条本会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进行表决。

  对罢免监事长有异议的,可以向会员大会提出申诉,由秘书处负责接收办理。

  第十条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本会会员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被列入违法失信名单的。

  罢免监事职务应当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进行表决,秘书处应在三十日内书面通知其本人,并在本会网站公告。

  第十一条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任期届满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

  (四)监事在一年内两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五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

  监事职务自动终止的,秘书处应在三十日内书面通知其本人,并在本会网站公告。

  第十二条监事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损害本会利益,拒不履行监事职责,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本会章程等行为的,监事会在调查核实后应当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并提请会员大会罢免其监事职务。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本会章程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经20XX年11月27日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第六届第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由会员大会解释。

监事会管理制度【精选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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