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伤认定的认识误区【通用3篇】

时间:2011-08-08 07:45:26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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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伤认定的认识误区 篇一

工伤认定是指根据法律规定,通过一系列的程序和标准,判断某一事故是否属于工伤,并给予相应的赔偿和待遇。然而,由于对工伤认定的认识存在误区,导致一些工伤事故的认定结果不准确,给受伤职工带来了诸多困扰和不公平。本文将从几个常见的误区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期能够更加准确地认定工伤。

首先,认为只有在工作场所内发生的事故才能被认定为工伤是一种常见的误区。实际上,只要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并与工作有因果关系,都可以被认定为工伤。无论是在工作场所内还是外,只要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事故,都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并给予相应的赔偿和待遇。

其次,一些人误以为只有突发事故才能被认定为工伤,对于因劳动过程中的疾病或病变,不予认定。这是一个严重的误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要是在工作过程中患病或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病变,都可以被认定为工伤。这包括职业病、职业中毒等因长期接触有害物质而引发的疾病,以及因工作压力过大导致的心理疾病等。因此,在进行工伤认定时,不能仅仅以是否为突发事故作为判断标准,应该综合考虑工作过程中的各种因素。

最后,一些用人单位错误地认为,只有在受伤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受伤,才需要进行工伤认定。这种观念是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并与工作有因果关系,都应该被认定为工伤,无论是在工作时间内还是工作时间外。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对职工的安全进行全方位的保护,不仅仅是在工作时间内,还要考虑到工作时间外的安全问题。

为了更加准确地认定工伤,我们应当正确认识工伤认定的标准和程序。在工伤认定时,应该从事故的性质、发生地点以及与工作的因果关系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同时,用人单位也应该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只有通过正确的认识和有效的措施,才能更好地保护职工的权益,实现工伤认定的公正和准确。

对工伤认定的认识误区 篇二

工伤认定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准确判断。然而,由于对工伤认定的认识误区,导致一些工伤事故的认定结果不准确,给受伤职工带来了不公平和困扰。本文将从几个常见的误区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期能够更加准确地认定工伤。

首先,一些人错误地认为,只有在工作场所内发生的事故才能被认定为工伤。实际上,只要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并与工作有因果关系,都可以被认定为工伤。无论是在工作场所内还是外,只要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事故,都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并给予相应的赔偿和待遇。

其次,一些人错误地认为,只有突发事故才能被认定为工伤,对于因劳动过程中的疾病或病变,不予认定。这是一个严重的误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要是在工作过程中患病或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病变,都可以被认定为工伤。这包括职业病、职业中毒等因长期接触有害物质而引发的疾病,以及因工作压力过大导致的心理疾病等。因此,在进行工伤认定时,不能仅仅以是否为突发事故作为判断标准,应该综合考虑工作过程中的各种因素。

最后,一些用人单位错误地认为,只有在受伤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受伤,才需要进行工伤认定。这种观念是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并与工作有因果关系,都应该被认定为工伤,无论是在工作时间内还是工作时间外。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对职工的安全进行全方位的保护,不仅仅是在工作时间内,还要考虑到工作时间外的安全问题。

为了更加准确地认定工伤,我们应该正确认识工伤认定的标准和程序。在工伤认定时,应该从事故的性质、发生地点以及与工作的因果关系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同时,用人单位也应该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只有通过正确的认识和有效的措施,才能更好地保护职工的权益,实现工伤认定的公正和准确。

对工伤认定的认识误区 篇三

对工伤认定的认识误区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多年 “视同工伤”仍有认识误区

  《工伤保险条例》已实施多年,可人们对其第十五条规定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仍有认识上的误区,使符合规定的“视同”者,被关在“工伤”的门外,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岗上“职业病”突发,抢救4天后死亡,应认定工伤

  患尘肺病多年的张默,在一家私营碎石厂打工,一直边治疗边工作。半年前,他昏倒在工地,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用人单位以张默突发疾病,抢救4天4夜后死亡,超过48小时,不为其申请工伤认定。

  说法:《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按原卫生部2002年颁布的《职业病目录》,职业病包括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

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等十大类。

  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突发疾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然发生的各类疾病。因职业病突发疾病的情形,不应在此列。

  职业病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工伤”,而非“视同工伤”。劳动者因职业病发病,认定工伤不应受“突发疾病死亡以及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限制。

  碎石厂以“张默因突发疾病,抢救4天4夜后无效死亡”,大大超过了“48小时”的限制,不为张默申请工伤认定是错误的。

  “下班”路上突发脑梗,抢救8小时后死亡,应认定工伤

  何梵任一大型化肥厂销售科科长,厂方给他配了辆轿车,便于他自驾中顺路去几个代销店检查工作。

  一天,何梵在路上突感头部不适,当车停在一岗亭附近时他也倒在了车中。交警把他送到医院后被诊断为脑梗,抢救8个小时后死亡。

  事后,厂方为何梵申请工伤,有关部门以其病发在“下班”路上,倒在“下班”车中,非“工作时间”,没给予何某工伤认定。

  说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中的“工作时间”,既包括国家规定的`法定8小时工作时间,也包括用人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以及加班时间。

  何梵突发疾病的时间虽是下班时间,但也发生在去代销店的路上,他去代销店检查工作是履行职责。

  因此,何梵病发“下班”路上,倒在“下班”车中,送医院抢救8小时后死亡,应认定为工伤。

  从发病时起计算,抢救超过48个小时,应认定工伤

  黄自齐是工作狂,凭着夜以继日的努力,他用很短的时间,从业务员、科长晋升到企业老总助理的位置。由于他的忘我,导致身心透支严重。两个月前,第一次晕倒在办公室。醒来后,他以为休息一会儿就好,坚持不去医院。4小时后,再次晕倒,被送往医院,经42小时抢救无效,过劳致死。

  企业为黄自齐申请了工伤,有关部门从发病时计算,认为他因过劳死超过48小时,没给予其工伤认定。

  说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48小时”应该如何计算呢?

  根据《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48小时”的起算时间,应从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起计算。“初次诊断”的时间,应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黄自齐突发疾病从初次诊断开始抢救到死亡,共42个小时,没有超过“48个小时”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更衣室内突发脑溢血,抢救两小时后死亡,应认定工伤

  52岁的于大宏患有心脑血管疾病,他在一家物业公司做后勤。入冬前,小区锅炉房、上下水道都需要检修。由于公司人手不够,曾是下水管清理工的于大宏主动请缨上一线参战。一天,管道检修完毕后,于大宏在更衣中突发脑溢血,被送到医院抢救两小时后死亡。

  公司给于大宏申报工伤,有关部门以其脑溢血突发在更衣室内,并非作业场合,不予认定工伤。

  说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中所谓的“工作岗位”,实质是指劳动者劳动所处的位置和状态,应由工种、职务、工作地点、工作时间诸因素构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应属于在“工作岗位”工作。

  于大宏在更衣中突发脑溢血,抢救两小时后死亡,应予认定工伤。

对工伤认定的认识误区【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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