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代表大会制度 篇一
村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性和作用
村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农村基层民主的重要组织形式,它是我国农村民主政治的基础和保障。村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对于推动农村发展、促进农民参与决策、维护农民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村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农民参与决策的重要途径。村民代表大会是村民集体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通过选举方式产生代表,代表了广大农民的意愿和利益。在村民代表大会上,农民可以通过提案、发言等方式,参与农村事务的决策,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这种参与决策的机制,使农民在农村事务中具有话语权和决策权,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其次,村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促进农村发展。村民代表大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代表大会制度,可以有效地协调农村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推动经济发展。在村民代表大会的领导下,村民可以共同商讨发展规划、制定发展目标,推动经济产业的发展,提高村民的生活水平。村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施,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的组织和管理机制。
此外,村民代表大会制度还有助于加强农村社会管理和维护社会稳定。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制度,可以选择有能力、有声望的代表担任村民代表,代表村民的利益,为村民争取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同时,村民代表大会也是解决农村矛盾和纠纷的重要平台,可以通过代表大会的方式,协商解决农村内部的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村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农村基层民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是农民参与决策的重要途径,促进农村发展的有效机制,维护农民权益的重要保障。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村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农村民主建设,推动农村的繁荣发展。
村民代表大会制度 篇二
村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问题与改进
村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农村基层民主的重要形式,虽然在推动农村发展、维护农民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亟待改进的地方。
首先,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中存在的问题。由于选举是村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环节,选举是否公正、公平,直接关系到代表的合法性和代表大会的民主性。然而,一些地方存在选举程序不规范、候选人资格审核不严格、选举过程不透明等问题,导致一些代表的合法性和代表大会的民主性受到质疑。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选举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其次,村民代表大会参与决策的问题。虽然村民代表大会是农民参与决策的重要途径,但在一些地方,代表大会的议事程序不规范,决策过程不透明,农民参与决策的主体地位不够明确等问题比较突出。这就导致了一些代表大会决策的合法性和民主性不足,农民的意愿和诉求无法得到充分体现。因此,需要加强对代表大会决策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此外,村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组织管理方面也存在问题。一些地方对村民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设置不合理、职责不明确,对代表大会的工作监督和管理不到位,导致代表大会的工作效果不佳。此外,由于农村干部和代表大会的关系较为密切,一些地方存在村干部干预代表大会工作、代表大会成为村干部的“附属品”等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村民代表大会的组织管理制度,加强对代表大会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综上所述,虽然村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面临一些问题和亟待改进的地方。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对村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和管理,完善选举制度,加强决策程序的规范化,优化组织管理机制,确保村民代表大会制度能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农村发展和维护农民权益。
村民代表大会制度 篇三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发展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依照《村委会组织法》等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它向村民会议负责,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第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主体或主要参加人员是由村民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村“两委会”成员和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列席村民代表会议。但村“两委会”成员和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不是村民代表的,对会议所形成的决定、决议没有投票权和表决权。
第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1、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2、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一次性3000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开支;
3、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4、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5、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6、村级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7、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8、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9、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10、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用的使用方案;
11、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根据村民委员会的核定名额由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但是总数不少于三十人。村民代表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村民代表产生后,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并报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每届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 村民代表应接受联系户(或本村民小组)选民的监督,有三分之一以上联系户的代表(或本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选民)联名,可以要求撤换村民代表。
撤换村民代表要提出撤换理由,被提出撤换的村民代表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小组要及时召开联系户(或村民小组)会议,投票表决撤换要求。撤换村民代表须经联系户(或村民小组)过半数选民通过。空缺的村民代表从原联系户(或村民小组)中补选。
第八条 村民代表在任期内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应当撤换,从原联系户(或村民小组)中补选。
第九条 村民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2、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关心集体,联系群众,不谋私利,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3、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参政议政能力,能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和积极履行应尽义务。
第十条 村民代表具有提出议题、监督评议、表决、调查、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具有联系选民,按时参加会议,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带头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决议,协助村民委员会工作的义务。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议题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由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名提出。村民代表提出的议题需填写议题表,报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列人议题。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的议题,必须列入会议议题。
第十四条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工作。提前两天把会议内容告诉村民代表,以便村民代表征求村民的意见。
第十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和决策问题的原则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少数服从多数,局部服从全局。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必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要有会议记录,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决议等要整理立卷存档。
第十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要向村民公布和公开,村民代表必须及时主动地把会议的决定、决议传达到联系户。
第十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下,村民委员会和全村村民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在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中要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保证决定,决议的有效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一般情况下由村民委员会集体
研究决定,确需作重大变更和修订的,应提交下一次村民代表会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