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职业化检查员制度【精彩6篇】

时间:2014-05-01 09:33:48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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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职业化检查员制度 篇一

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许多国家纷纷推出了食品安全职业化检查员制度。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和优势。

首先,食品安全职业化检查员制度有助于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专业性和效率。传统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由政府部门负责,但由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政府部门的人力资源和专业知识往往无法满足需求。引入食品安全职业化检查员制度,可以通过专门培训和考核,培养出一批专业化的食品安全检查人员,提高监管的专业性和效率。

其次,食品安全职业化检查员制度可以增加食品企业的自律性。食品安全职业化检查员作为独立的第三方监管机构,可以对食品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样检测,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这种独立监管的存在,可以有效减少企业与政府部门的利益纠葛,促使企业加强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提高食品质量和安全水平。

再次,食品安全职业化检查员制度可以增加食品消费者的信任和满意度。食品安全问题是消费者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只有确保食品的安全,消费者才会对产品有信心。食品安全职业化检查员作为独立的监管机构,可以对食品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抽样检测,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这样一来,消费者就能够更加放心地购买食品,增加对产品的信任和满意度。

最后,食品安全职业化检查员制度有助于推动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食品安全问题一旦发生,不仅对消费者造成伤害,也会给食品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通过引入食品安全职业化检查员制度,可以从源头上保障食品安全,防患于未然。这将有助于促进整个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提升食品产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综上所述,食品安全职业化检查员制度的推出,对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增加食品企业的自律性、提高消费者的信任和满意度以及推动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加大对食品安全职业化检查员的培养和支持力度,以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食品安全职业化检查员制度 篇二

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许多国家纷纷推出了食品安全职业化检查员制度。本文将从减少监管漏洞、提高监管效果、增强社会监督等方面,探讨这一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首先,食品安全职业化检查员制度可以减少监管漏洞。传统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由政府部门负责,但由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政府部门往往难以做到全面监管。引入食品安全职业化检查员制度,可以通过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培养出一批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检查员,弥补监管漏洞,提高监管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其次,食品安全职业化检查员制度可以提高监管效果。政府部门作为监管机构,往往面临着人力资源不足、专业知识不足等问题,导致监管效果不佳。而引入食品安全职业化检查员制度,可以通过培训和考核,培养出一批专业化的食品安全检查员,提高监管的专业性和效果。这样一来,不仅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品安全问题,还可以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再次,食品安全职业化检查员制度可以增强社会监督。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社会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度很高。引入食品安全职业化检查员制度,可以建立起独立的监管机构,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这样一来,不仅可以增强监管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还可以提高社会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最后,食品安全职业化检查员制度有助于推动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食品安全问题一旦发生,不仅对消费者造成伤害,也会给食品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通过引入食品安全职业化检查员制度,可以从源头上保障食品安全,防患于未然。这将有助于促进整个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提升食品产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综上所述,食品安全职业化检查员制度的推出,对于减少监管漏洞、提高监管效果、增强社会监督以及推动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加大对食品安全职业化检查员的培养和支持力度,以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食品安全职业化检查员制度 篇三

  建立食品安全职业检查员队伍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必要组织保障,更是破解食品安全监管专业性、技术性、科学性、规范化不足的有效手段。近期,南京市在全省率先出台《食品安全职业化(骨干)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启动食品安全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工作。《管理办法》着重突出“四个明确”:

  一是明确职责定位。职责定位是目标,食品安全职业化(骨干)检查员的主要任务是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执行飞行检查(含“双随机”检查和有因检查)、专项行动督查、跟踪检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重大活动保障督察等监督检查,并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抽样送检,提出现场检查处理意见,提交现场检查报告。

  二是明确资格条件。准入条件是基础,食品安全职业化(骨干)检查员应为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行政和事业单位人员,具备执法资格,且具有食品相关专业学历或经食品监管相关培训合格,熟练掌握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是明确选派管理。选派管理是核心,食品安全职业化(骨干)检查员实行人员库管理,由南京市局相关部门和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从检查员库中选派检查员。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和回避制度,每组选派检查员不少于2名,使用统一印制的现场检查记录表。

  四是明确培训考评。培训考评是激励,食品安全职业化(骨干)检查员每年参加监管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时间应达到40学时,市局在每年对检查员进行培训的基础上,按时对检查员的工作情况、培训和廉政等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并将其作为检查员选派和调整的重要依据,以实现对检查员的动态管理。

食品安全职业化检查员制度 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要求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和建设职业化检查员队伍的批示精神,严格落实“四有两责”和国务院、国家总局关于建立职业化检查员队伍的要求,加强对食品安全职业化(骨干)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的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行为,推进食品监管队伍职业化、权威化、专业化建设,为我市创成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提供必要的人才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等规范性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检查员是指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从事食品安全现场检查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检查员队伍的培训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

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执行飞行检查(含“双随机”检查和有因检查)、专项行动督查、跟踪检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重大活动保障督查等监督检查。

  第五条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抽样送检。

  第六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提出现场检查处理意见,提交现场检查报告。

  第三章资格条件

  第七条

检查员应为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行政和事业单位人员,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作风正派;

  (三)具备执法资格,持有执法证,熟悉和掌握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等环节的管理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四)具备食品相关专业学历或经食品监管相关培训合格并具备一定的食品监管经验,熟悉食品安全检查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

  (五)身体健康,能承担现场检查任务,能够按要求参加规定数量的检查工作,无传染性疾病。

  对符合上述要求的,由所在单位推荐并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合格的,纳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员库。

  第四章选派和管理

  第八条

按照公平、公正、回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部门和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从检查员库中选派检查员。

  第九条

现场检查实行回避制度。具有以下情形的检查员应主动向选派单位说明情况并申请回避:

  (一)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

  (二)曾经对该事项申请人开展与本次现场检查内容有关咨询活动的;

  (三)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形。

  第十条

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每组选派检查员不少于2名。现场检查时使用统一印制的现场检查记录表。

  第十一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部门选派检查员时应提前通知检查员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检查员接到现场检查通知后,应按要求参加现场检查。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检查的,由所在单位向选派单位说明理由。

  第五章培训和考评

  第十三条

检查员每年参加监管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时间应达到40学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检查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培训,同时检查员应加强自身修养和知识更新,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把握政策的能力。

  第十四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检查员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组织对检查员的检查工作、培训和廉政等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检查员选派和调整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分三类:

  优秀:政治、业务素质好,工作认真负责;能积极参加现场检查工作;熟悉食品监管的相关政策、法规;能准确把握和正确分析处理现场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能坚持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对现场检查的项目能独立提出现场检查结论;有比较丰富的.现场检查经验;有较强的综合协调能力;

  称职:政治、业务素质好,工作认真负责;能积极参加现场检查工作;比较熟悉食品监管的相关政策、法规;能把握和正确处理现场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现场检查的项目能独立提出现场检查结论;

  不称职:不认真执行现场检查方案;泄露现场检查工作中所涉及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被检查企业和有关部门投诉经查属实的;无故不参加或连续三次选派不参加现场检查的。

  第十五条

考评为不称职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检查员资格:

  (一)违反现场检查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的;

  (二)在现场检查中,显失公正,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不能正确理解和运用检查条款,出现严重失误的;

  (四)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检查员的。

  第十六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检查员的日常管理档案。

  第六章纪律和监督

  第十七条

现场检查实行廉政监督卡制度。检查组在开始检查前将廉政卡交给被检查单位,在检查结束后,由被检查单位填写后邮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由2至3人的督察组对现场检查组的廉政纪律执行情况进行随机暗访或回访,了解检查工作的纪律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检查员的行为受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被检查单位的监督。

  第二十条

检查员在现场检查期间发生的食宿、交通、补助等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报销。

  第二十一条

检查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和廉政规定:

  (一)认真执行现场检查方案;

  (二)遵纪守法、廉洁正派、坚持原则、文明礼貌;

  (三)不得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中兼职或担任顾问,如与申请人的关系符合回避条件的,应主动向选派单位说明;

  (四)除需提交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检查证据资料外,不得向被检查单位索取其他技术资料,不得检查与该项检查无关的资料;

  (五)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信息资料负保密责任;

  (六)客观反映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公正评价检查情况;

  (七)被检查单位检查结果未公布前不得泄露其检查结果及相关信息;

  (八)不准收受被检查单位或利益关系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礼品馈赠;不得在被检查单位报销任何票据;不得超标准住宿;不得参加经营性娱乐活动;不得借现场检查进行旅游;

  (九)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现场检查无关的要求;

  (十)其他廉政关规定和纪律要求。

  第二十二条

检查员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经核实后记录于检查员工作档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或取消检查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严重违纪行为的检查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职业化检查员制度 篇五

  一、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场内(店内)的食品及出租柜台进行日常检查。

  二、食品安全员定期要对店内环境和条件、库存食品、散装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标签规范、从业人员健康证情况等进行检查,及时清理过期变质食品和临近保质期食品,发现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立即下架,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予以改正,并做好登记。

  三、食品安全员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经营环境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存在食品安全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行为,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四、检查的内容

  (一)经营环境,检查是否具有与其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是否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

  (二)经营条件,检查是否具有与其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备或者设施,销售冷藏、冷冻食品的,是否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保证食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

  (三)经营行为,检查是否销售禁止销售的食品,采购食品是否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保存的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四)标签标识,检查场内销售的散装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1、 销售未包装食用农产品的,是否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2、 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是否包装销售,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

  3. 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是否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是否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是否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

  分装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的,是否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4、散装食品是否按照要求加贴标签,销售人员和场地是否落实“两罩一套一帽”;

  (五)证明文件,检查是否持有所销售食品来源可靠的证明文件,包括: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按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是否有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进口食用农产品是否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六)仓储情况,检查是否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腐坏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是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五、检查实行厂场挂钩、场地挂钩的销售者是否定期对屠宰厂(场)和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以及相关信息,是否查验种植养殖基地食用农产品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票据等。

  六、对群众举报或媒体披露的涉嫌存在相关食品安全风险的,要立即组织检查,发现问题的,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七、检查人员要如实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填写检查记录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一般问题的要要求销售者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要及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安全职业化检查员制度 篇六

  为了保证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更好地为我了守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服务,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法》和《饮食业卫生五四制》,采用有效措施,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二、从原料到成品实行四不:

  对腐烂变质的食品食物等原料不购进,保管员不予验收,厨师不;加工制作,服务员不出售。

  三、食品、物品存放实行四隔离,生与熟食品隔离,成品与半成品相隔离,食品与杂物、药物隔离,食物与天然水隔离。

  四、热食品要做到三防:

  防尘、防蝇、防污染。

  五、餐具、用具实行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出售食品用具化。

  六、环境采用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的四定办法,划片分工,钮负责,并做到:

  1、食厅每天扫三次,每星期大洗一次,桌面三餐抹。

  2、食堂周围环境10米内卫生清洁,无垃圾。

  3、厨房操作间天天洗,内外保持光亮无烟尘,无蜘蛛网,无臭味。

  4、水沟畅通,洗碗槽、洗菜池无杂物青苔。

  5、定期用药喷杀苍蝇、灭鼠。

  七、工作人员个人卫生必须做到:

  勤洗手,勤剪手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开餐前后要洗手,不用手抓食物,不用废旧盒、袋馐食品出售,不随地吐痰,操作时不吸烟,不面对他人或食品打喷涕咳嗽,不用工作服或围裙擦手擦脸,不穿工作服上厕所。

  八、饮具卫生:

  每餐工作前要检查饭桶、菜盆、碗碟、夹子等炊(用)具是否处理干净,用毕要洗刷干净,做到物归原处。和面机、菜柜、饼柜、冷藏机等无霉烂臭味。

  九、鱼、肉、菜加工必须做到:

  三鸟保证无毛、无臭味,鱼肠肚除洗干净,菜先洗后切,保证无沙、无虫、无烂黄叶、无杂物,加工好的鱼肉菜放在台架上,不放在地上。

  十、接受学院卫生部门及国家卫生防疫部门的监督检查,食堂工作人员每学年初进行体检一次,持健康合格证书上岗,平时发现有患传染疾病的必须立即隔离治疗。否则应予辞退。

  十一为了更好地执行卫生管理条例,特作以下规定:

  1、成立卫生检查组,成员由中心正副主任、办公室人员、餐厅经理及学生代表组成。

  2、检查组每月对各食堂进行卫生评比,做到平时检查、周末抽查、月终评比相结合,每次检查、抽查必须按各人的岗位责任及分片包干打分。

  3、评分办法:采用100分制的班次分标准,卫生管理条件共10条,每条占10分,九十分以上者给予奖励,不满七十分者惩罚。

  4、奖励与处罚:获集体奖者,奖200元,获个人奖者,奖20元,集体被罚者,罚款200元,个人被罚者,罚款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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