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工伤期间工资发放标准 篇一
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身体损伤、职业病或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死亡。在中国,劳动法对工伤期间工资发放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保障受伤工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雇主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工伤期间的工资:
1. 伤情轻微,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支付工伤期间的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 伤情较重,需进行治疗且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支付工伤期间的工资不低于劳动者本人过去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3. 伤情严重,需进行长期治疗或者休养的,支付工伤期间的工资不低于劳动者本人过去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此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还包括以下方面:
1. 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奖金等多项收入在内,不得以任何形式降低工资水平。
2. 伤情轻微或者伤情较重,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工资发放期限为医疗期;伤情严重,需进行长期治疗或者休养的,工资发放期限为休养期。
3. 工伤期间的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支付工资。
以上是关于劳动法工伤期间工资发放标准的基本规定。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例如,一些用人单位可能会以种种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支付工伤期间的工资;一些劳动者可能对自己的伤情评定结果表示质疑。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同时,政府和有关部门也应当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伤期间工资的准确发放。
总之,劳动法工伤期间工资发放标准的确立,是为了保护工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各方应共同努力,确保这一标准的贯彻执行,为伤残工人提供应有的保障和支持。
劳动法工伤期间工资发放标准 篇二
工伤是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身体损伤、职业病或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死亡。在工伤期间,工资的发放问题一直备受关注。为了保障工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法对工伤期间工资发放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工伤期间的工资:
1. 伤情轻微,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支付工伤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 伤情较重,需进行治疗且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支付工伤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者过去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3. 伤情严重,需进行长期治疗或者休养的,支付工伤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者过去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此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期间的工资发放还包括以下要点:
1. 工伤期间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奖金等多项收入,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降低工资水平。
2. 伤情轻微或者伤情较重,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工资发放期限为医疗期;伤情严重,需进行长期治疗或者休养的,工资发放期限为休养期。
3. 工伤期间的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支付工资。
以上是我国劳动法对工伤期间工资发放标准的基本规定。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例如,一些用人单位可能会以各种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支付工伤期间的工资;一些劳动者可能对自己的伤情评定结果表示质疑。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同时,政府和有关部门也应当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伤期间工资的准确发放。
总之,工伤期间工资的发放是保障工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举措。各方应共同努力,确保工伤期间工资发放标准的贯彻执行,为工伤劳动者提供应有的保障和支持。
劳动法工伤期间工资发放标准 篇三
劳动法工伤期间工资发放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劳动法工伤期间工资发放标准: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实践中工伤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视不同情况来定:
1、工伤不是很严重,只有几天。
如果工伤是这种情况,工伤医疗费用需要医院开证明,然后拿到企业的相关部门报销,同意后100%的报销。同时,这期间的伙食费是以该企业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补偿。当然这期间的请假不能计入旷工。
2、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
这种情况,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很明确,企业应该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月发放,严格上讲,应该是在工伤前12月的平均工资。
3、超过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延伸阅读:享受工伤待遇后还能享受经济补偿吗
职工享受工伤待遇后,还能否再要求单位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呢?
王某原系济南某公司职工。2011年4月14日,该公司与王某签订了期限自2010年12月17日至2011年12月20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王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该公司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1年7月13日,王某在工作中受伤。后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某受伤系工伤。2012年3月30日,济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王某构成9级伤残。2012年4月25日,王某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该公司支付工伤待遇和经济补偿。仲裁委裁决后,该公司不服,诉至市中区法院。
庭审中,该公司辩称,王某已享受了工伤待遇,不应再享受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致伤被鉴定为9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根据《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5条规定,因工致残被鉴定为9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7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12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第29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应按王某月平均工资2000元为基数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万元,按2010年度济南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92元为基数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814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104元。《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第46条第(5)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该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该公司应按上述规定支付王某1个半月的经济补偿3000元。
据此,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王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万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814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104元、经济补偿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