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制度(精选3篇)

时间:2018-02-07 02:17:15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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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 篇一

土司制度是中国历史上独特的一种地方政权体制,起源于明代,于清代达到鼎盛,并在民国时期逐渐衰落。土司制度的存在,不仅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产生了深远影响,而且对于中国历史的演进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土司制度的核心在于土司,土司是一个地方政权的首领,负责统治和管理一定的地区。他们是由明朝和清朝封授的,通常来自当地的豪族或部落首领。土司制度的出现,一方面是为了巩固边疆的统治,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利用土司来控制和管理当地的民族和部落。土司在行政、军事和司法等方面拥有很大的权力,相对独立于中央政府的控制。

土司制度在政治上的作用主要体现在边疆地区的稳定和治理上。由于地理环境的限制,边疆地区往往容易出现民族矛盾和部落纷争。土司利用自身的权力和地位,能够有效地维护当地的秩序和安定。同时,土司也承担着征税和兵役的责任,为中央政府提供了财政和人力资源支持。在经济上,土司制度对于当地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土司在土地分配、农业生产和商业贸易等方面具有较大的自主权,能够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管理,从而促进了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然而,土司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弊端。首先,土司制度的权力过于集中,容易导致滥用职权和腐败现象的发生。由于土司的地位和权力相对独立,中央政府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其次,土司制度的存在也给中国的统一和统治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土司的地位和权力使得他们往往能够对抗中央政府的控制,甚至有可能对抗中央政权的存在。

综上所述,土司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它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对中国历史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土司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弊端,需要我们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只有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和有效的管理,才能更好地发挥土司制度的优势,推动中国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土司制度 篇二

土司制度是中国历史上一种独特的地方政权体制,其产生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多民族国家的特殊历史背景和文化传统。土司制度的存在,不仅有助于维护边疆地区的稳定和治理,还为当地经济的发展和多民族的和谐相处提供了有力支持。

土司制度在边疆地区的治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边疆地区地理环境的复杂性和民族矛盾的存在,中央政府往往难以直接控制和管理这些地区。土司作为地方政权的首领,能够更好地了解和应对当地的实际情况,有效地维护当地的秩序和稳定。土司制度的存在,使得边疆地区能够在相对安定的环境下发展,为中央政府提供了安全的后方。

土司制度在经济方面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由于土司在土地分配、农业生产和商业贸易等方面拥有较大的自主权,他们能够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管理。土司往往能够制定出符合当地特点的政策和措施,促进了农业的发展和商业的繁荣。同时,土司也承担着征税和兵役的责任,为中央政府提供了财政和人力资源支持。

然而,土司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土司制度的权力过于集中,容易导致滥用职权和腐败现象的发生。中央政府很难对土司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这使得土司的权力相对独立,容易对抗中央政权的存在。其次,土司制度的存在可能会阻碍边疆地区的统一和统治。土司的地位和权力使得他们有可能对抗中央政府的控制,甚至形成独立政权,给中国的统一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综上所述,土司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不仅有助于边疆地区的治理和经济发展,还为多民族的和谐相处提供了有力支持。然而,土司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我们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只有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和有效的管理,才能更好地发挥土司制度的优势,推动中国边疆地区的繁荣和发展。

土司制度 篇三

土司制度

  大多土司的隶属关系属宗族关系

  划定隶属关系时,“令覃、田、黄、向诸大姓各有所属”。(《蛮司合志·湖广》)施州所属田、覃二姓,自“永乐以来,二氏子弟分为十四司,传之后世”(同治《来凤县志》),此即“部领蛮落”(万历《湖广总志·兵防三》)之制,其目的,在于维护土司对土民的世袭统治。

  始行长官司与蛮夷司分设之制。宣德二年(1427年),设剑南长官司,隶忠路安抚司;摇把峒、上爱茶、下爱茶三长官司及镇远、隆奉二蛮夷长官司,皆隶东乡安抚司;东流、腊壁峒二蛮夷长官司,隶散毛宣抚司;西关峒长官司、西坪蛮夷长官司,隶金峒安抚司。土司武职, “皆以其酋长为之。先是,忠路安抚司等各奏,前元故土官子孙牟酋蛮,各拥蛮民,久据溪峒,今就招抚,设长官司,授以职事。兵部以闻,帝以驭蛮当顺其情,宜有等杀。兵部议以四百户以上者设长官司,四百户以下者设蛮夷官司。元土官子孙量授以职,从所招官司管属。皆从之”(《明史·湖广土司列传》)。这种以四百户作为区分长官司与蛮夷政司之法,从此作为一代定制推行全国,并为清朝所承袭。

  鄂西土司的各项政治制度

  土司官制及承袭。元、明、清三朝代的土官官职,可分为文官属与武官属两类。鄂西地区土司的职官,属于武官属。按其职位尊卑,入流的大致有宣慰使、宣抚使、招讨使、长官等。其秩位品级与各司官位多少,则因朝代不同而略有差别。到了清代,宣慰使司为从三品,宣抚使司为从四品,安抚使司为从五品,长官司、蛮夷长官司为正六品。土官之属,有同知、经历、都事、吏目、儒学、教授、训导,皆以流官为之。清朝还设有土游击(从三品)、土都司(正四品)、土守备(正五品)、土千总(正六品)、土把总(正七品)等。以上均为朝廷命官。在土司统辖境内,还可自行任命官职,其职务有总理、家政、舍把、旗长、亲将、总爷、峒长、寨长等职。这些职务一般都由土司家族成员担任。

  承袭,土司同封建帝王一样,子子孙孙世代相传,以保持独家统治特权。鄂西土司的`承袭制度为封建世袭制,“所设宣慰、知州、长官,不问贤愚,总属世职”(《永顺县志》卷3),这种承袭制度是从古代发展而形成的,“自相君长”成为后世授世职的基础。到“唐初,溪峒

蛮归顺者,世授刺史,置羁縻州县,隶于都督府,为授世职之始。宋参唐制……其酋皆世袭”(《明史·湖广土司列传》)。唐宋王朝,通过控制少数民族首领来达到控制少数民族人民的目的,沿用“以夷治夷”的羁縻之法,一律实行世袭,并用政令把世袭固定下来。后来,元王朝总结前代控制西南少数民族首领的经验,以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千户、百户等官职封予各少数民族首领,并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府、州、县设立土官,逐渐形成土司制度。明参元制,对湖广等地土司的承袭办法、手续作了严格的规定:“土官承袭,务要验封司委官体勘,别无争袭之人,明白取具宗支图本 ,并官吏人等结状,呈部具奏,照例承袭。移付选司附选,司勋贴黄,考功附写行止。类行到任,见到者,关给札付,颁结诰敕。”作为湖广都司所辖的鄂西地区土司,也一循其例。

  “承袭须奉朝命,虽在万里外,皆赴阙受职”(《明史·土司序》),这种承袭制度具有密切特殊君臣关系的作用。封建王朝由上而下进行控制,使土司臣服于王朝,土司接受册封后为朝廷命官,取得了对土民统治的合法权。封建王朝坚持“一朝天子一朝臣”,改朝换代之时,需要土司向新王朝贡表“投诚 ”、“归顺”,换取新王朝册封与颁发新的印信,才能成为新王朝命官。新王朝刚刚建立时,这样做对稳定边疆社会秩序、笼络少数民族首领都有好处。袭职者应持有袭职依据,这种依据元代为金、银、铜牌,明代为铜印,清代除土司印外,还需持有号纸。尤以清代的号纸最为完善和严密。

  朝廷对袭位者是谁,一般没明确限制,原则上是“其子弟族属、妻女,若婿及甥之替袭,胥从其俗。”(同治《来凤县志》)多数是父死子袭,子死孙袭,代代相传。土司有子则长子袭,无子则弟或婿、妻以及侄辈都可袭。

  土司承袭的年龄朝廷也有所规定。明代规定为十八岁,清代改为十五岁。年幼不能承袭,必须由本族土舍或母能抚孤治事者护理。明弘治十四年(1501年),明孝宗规定土司职官子弟,凡要承袭土职者,必须入学。不入学者,不准承袭(《明史·湖广土司传》)。自此,鄂西各土司均办学设馆,请汉学儒师任教,并派子弟去外地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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