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篇一
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能够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和医疗救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沈阳作为中国重要的工业城市之一,对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有一定的规定。
首先,沈阳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和丧失劳动能力赔偿金。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会全额报销,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对于因工伤造成的伤残,根据伤残程度的不同,工伤保险会提供相应的伤残赔偿金。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工伤保险会提供一定比例的丧失劳动能力赔偿金。
其次,沈阳工伤保险的赔偿金额是根据工伤保险金计算基数和赔偿比例确定的。工伤保险金计算基数是根据劳动者的工资收入确定的,一般是劳动者近12个月的平均工资。赔偿比例是根据工伤程度和劳动者的年龄确定的,一般情况下,伤残赔偿金的比例为赔偿基数的60%至100%,丧失劳动能力赔偿金的比例为赔偿基数的40%至60%。
再次,对于特殊情况下的赔偿标准,沈阳工伤保险也有相应的规定。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死亡,工伤保险会提供一定的死亡赔偿金,金额一般为工伤保险金计算基数的100%。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重大事故伤亡,工伤保险会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影响程度提供相应的赔偿,金额可以超过正常的赔偿标准。
综上所述,沈阳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和丧失劳动能力赔偿金,金额根据工伤保险金计算基数和赔偿比例确定。对于特殊情况下的赔偿,也有相应的规定。这些赔偿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和救治。同时,这也为企业提供了一种责任和义务,促使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沈阳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篇三
医疗赔偿标准
一、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
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二、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伤残赔偿标准
一至四级伤残补助:
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 18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
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五至六级伤残补助:
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
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
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七至十级伤残补助:
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死亡赔偿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公式: 2013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25494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办理流程
1.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后,各分中心工伤保险科于每月16日前,将当月逐级审批的各企业《 年 月份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审批明细表》和原始凭证上报市中心工伤保险处,工伤保险处汇总后上报市中心财务处。
2.市中心财务处根据工伤处报送的《 年 月工伤支付汇总表》,即时做出《 年 月(工伤待遇)支出资金申请表》,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报市财政社保中心申请资金。
3.待财政部门将工伤支付资金转入市中心工伤保险支出账户后,财务处于次日前,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基金,按企业提供的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拨付到企业,由企业负责发放。
办理地点
企业职工发生工伤(亡),经市劳动部门认定、鉴定后,于每月20日至月末前,到所参保登记的养老保险管理分中心办理待遇申报手续。
拓展阅读:
哪些用人单位能够参加工伤保险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用人单位如何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等业务
沈阳市的工伤保险业务由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负责经办,具体包括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核定缴费费率;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等。
目前,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下设十四个分局,负责办理辖区内税务登记所在地用人单位工伤保险业务,各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登记并核定缴费费率,通过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职工实行实名制管理,需要参保单位按月及时申报。
职工发生工伤后哪些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应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工伤保险作为法定的社会保险之一,强制单位参保并缴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后果严重,《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