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公司章程(精彩4篇)

时间:2011-07-02 04:27:40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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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公司章程 篇一

普通合伙人公司章程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合伙人之间的权利和责任,以及公司的运营和管理方式。在本篇文章中,将介绍普通合伙人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性。

普通合伙人公司章程是合伙人之间达成的一种有约束力的文件,规定了合伙人在公司中的权利和义务。章程中通常包含公司的名称、注册地、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出资和股权比例、分配利润的方式、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决策机构和决策程序等内容。通过制定章程,合伙人可以明确各自的权益,确保公司的正常运作。

首先,普通合伙人公司章程规定了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章程中明确了合伙人的出资和股权比例,确定了合伙人在公司中的地位和权益。此外,章程还规定了合伙人的义务,如合伙人应按照章程约定的方式履行自己的责任,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行为。通过明确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可以维护合伙人之间的关系,保证公司的稳定和发展。

其次,普通合伙人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运营和管理方式。章程中规定了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业务内容,明确了公司的目标和发展方向。同时,章程还规定了决策机构和决策程序,明确了合伙人在公司的决策中的权力和责任。通过规定公司的运营和管理方式,可以确保公司的决策和运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最后,普通合伙人公司章程还规定了利润的分配方式。章程中明确了利润的分配比例和方式,确保合伙人按照约定的比例获得利润。通过明确利润分配的方式,可以避免因利润分配问题引发的纠纷和不满,维护合伙人之间的关系。

综上所述,普通合伙人公司章程是普通合伙人公司的重要法律文件,规定了合伙人之间的权利和责任,以及公司的运营和管理方式。通过制定章程,可以明确合伙人的权益,确保公司的正常运作。因此,合伙人在成立公司时,应制定一份完备的章程,以维护各方的权益,促进公司的稳定和发展。

普通合伙人公司章程 篇二

普通合伙人公司章程是指普通合伙人公司的一份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合伙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公司的运营和管理方式。在本篇文章中,将重点介绍普通合伙人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和制定过程。

首先,普通合伙人公司章程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章程明确了合伙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了合伙人的利益得到保护。其次,章程规定了公司的运营和管理方式,确保了公司的正常运作。最后,章程规定了利润的分配方式,避免了因利润分配问题引发的纠纷和不满。综上所述,普通合伙人公司章程是维护合伙人利益、保证公司正常运作的基础。

其次,普通合伙人公司章程的制定过程需要合伙人充分协商和协作。制定章程前,合伙人需要明确公司的目标和发展方向,确定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业务内容。接下来,合伙人需要就出资和股权比例进行协商,确定每个合伙人在公司中的地位和权益。同时,合伙人还需就决策机构和决策程序进行协商,明确合伙人在公司的决策中的权力和责任。最后,合伙人还需就利润的分配比例和方式进行协商,确保利润按照约定的比例分配。通过充分协商和协作,合伙人可以制定一份公正合理的章程,维护各方的权益。

总之,普通合伙人公司章程是普通合伙人公司的重要法律文件,规定了合伙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公司的运营和管理方式。章程的制定需要合伙人充分协商和协作,确保各方的利益得到保护。因此,在成立普通合伙人公司时,合伙人应重视制定一份完备的章程,以确保公司的稳定和发展。

普通合伙人公司章程 篇三

  1.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

  2. 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_____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登记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广东省_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号。

  3. 公司宗旨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公司为独立的企业法人,一切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5.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6.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第三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7. 公司股东共______________人,分别为:______,住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住_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住_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

  ______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路________号。

  第四章 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8. 公司的资本全部由股东自愿出资入股。

  9.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______,出资______万元,其中货币________,实物______,工业产权________,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______________。

  ______,出资______万元,其中货币________,实物______,工业产权________,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______________。

  ______,出资_____万元,其中货币________,实物______,工业产权________,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______________。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按出资比例领取红利;

  3. 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份;

  4. 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5. 在公司办理清算时,按所持股份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出资;

  (二)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

  (三)公司已经工商登记注册,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六)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出资额认缴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确需要转让出资,按《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办理,但需在30天前用书面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由经理指定专人把公司有关账目结算清楚,方能把所认股金转让给他人。

  第十三条 受让人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职权。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遵照《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公司章程的修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______召开一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

  董事会设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一人。

  第二十条 董事长(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产生程序是董事会选举或由占有股份最大的股东担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公司法》第46条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董事任_________期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公司法》第49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公司法》第50条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董事、经理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公司法》第59-63条的规定。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公司法》第175条至181条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九章 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股东会按照《公司法》第184条、第185条之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务清单。并按《人司法》第186条的规定办理。

  10. 公司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1. 股东会决议解散;

  2.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3. 遇自然灾害或外界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要解散。

  第三十条 公司解散,应在十五日内由股东、有关主管机关或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依照《公司法》第191条至195条款规定程序、事项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经营期限为____________年。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确认。

普通合伙人公司章程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体合伙人应自觉遵守和模范执行本章程的各项条款,违约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约定、纪律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章 合伙目的`及合伙项目

  第三条 合伙目的

  根据全体合伙人对私募股权行业的共识,有经营管理基本经验,有智力和社会关系资源,有攻关协调能力等条件,并对开办投资管理公司的现实可行性和潜在的发展前景等进行论证,决定举全体合伙人之财力,智力及社会关系资源,逐渐将其打造成管理科学、信誉度高,经济、社会效益良好,可持续发展能力强的投资管理公司。

  第四条 合伙项目

  开展私募股权行业的投资管理业务,业务包括项目管理,资产管理,资本与项目的对接服务等。企业依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三章 入股方式

  第五条 主要以资金投放,项目关键信息,智力作价等作为初始入股。

  第六条 合伙人及入股方式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合伙人名称/姓名 出资金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合计

  第四章 企业名称及住址

  第七条 合伙企业名称:

  企业住址:

  第五章 合伙人信息

  第八条 合伙人姓名及住址信息如下:

  合伙人名称/姓名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方式

  第六章 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九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全体合伙人以合伙企业名义投资的流动资金(股金)租用的房屋,购买的设备,经营取得的收益,企业品牌形象拥有的无形资产等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任何人均无权擅自处理和分割;否则视作严重违规违约。

  第十条 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人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及董事会一致同意。

  第十一条 合伙人有权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它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十二条 经董事会及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增补合伙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成为企业新的合伙人,依照增补后的合伙协议享有股东的全部权利并承担责任。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议事方式为:董事会为本企业事务执行的最高权利机构,代表并公正体现全体合伙人的良好切身利益;企业存续期内的人事、财务、工资、经营销售等重大事务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任何个人行为均属无效行为,由个人分别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董事会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有关事项的表决方式为:赞成或反对,取缔弃权。

  第十五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由 担任合伙企业董事长, 负责全面工作,进行总协调和召集合伙人进行决策等;

  由担任执行董事,主管企业日常事务,组织经营服务等;

  由 担任非执行董事,适时参与董事会和企业的决策,并按董事会和执事人分工完成好合伙企业的事务。

  第十六条 合伙执事人每个月底应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通报执行情况,其主要内容包括:事务执行情况,经营、服务和财务状况。

  第十七条 全体合伙人有权监督和检查合伙执事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方面的情况,有权查阅财务帐簿。

  第十八条 全体合伙人有权对合伙执事人所执行的合伙事务提出异议,届时应暂停该项目事务的执行:如发生争执,须经全体合伙人合议表决。

  第十九条 执事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所产生的收益,全体合伙人共同拥有,所产生的亏损或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被委托的合伙执事人如不按照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意见以及章程中的规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有权通过相应的程序撤消该委托。

  第二十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处理、分割合伙企业产生的利润;

  (2)处理、分割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3)变更合伙企业名称;

  (4)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5)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保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6)吸收新的合伙人及吸收条件;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因合伙人自身的原因导致本企业蒙受重大损失,给生产销售等经营事务造成重大影响,给企业形象造成严重损害者,董事会有权追究其全部责任,重罚乃至除名。

  第八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全体合伙人享有股东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其在合伙事务中的地位和作用均等同;任何人均无权凌驾于董事会及全体合伙人之上而自行其道。如发生类似情况其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及损失由当事人自负。

  第二十三条 全体合伙人均属合伙企业的“主人翁”,必须自觉遵守和履行章程中的相关约定和法规;在“保持良好团队精神”的目标下,识大体、顾大局,对分管的合伙事务争创一流,并勇于承担责任。

  第九章 入伙及退伙

  第二十四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备案,并依法订立书面合伙协议。

  第二十五条 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并对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合伙期内,有下列情形时可以退伙:

  (1)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2)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3)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4)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造成不利影响情况下可以退伙;

  第二十七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被人民法院强行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第二十

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将其除名:

  (1)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人企业造成恶劣影响和损失;

  (3)以权谋私、营私舞弊、侵吞合伙人集体钱财等腐败行为;

  (4)拉帮结伙,造谣滋事,无所事事者。

  被除名的原合伙人,如不服决议,可在十五日内申请复议;如复议失效,可在三十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理。

  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依法享有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继承人有能力可以继续合伙经营的,全体合伙人确认后可以继续合伙。

  第十章 利润分配及债权债务

  第三十条 本企业利润分配的总体原则是:以占有股份的多少作为利润分配基础。即将税后利润的85一90%用于全体股东的股额分配;10%——20%用于企业发展基金,10%用于奖励在执行合伙事务中有突出或重大贡献者。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获得董事会设立的奖励基金;

  (1)因合伙人自身的决策,策划协调等行为对合伙企业有重大帮助,贡献突出者;

  (2)在企业运行的艰难时期融资贡献突出者;

  (3)肩负重大责任,成绩突出者。

  第三十二条 本企业的利润分配采取年度结算方式进行,即以当年的经营状况进行结算,在税后利润中确定留存发展资金和分配数额。

  第三十三条 在实际股份额的原则下,本企业在法定的合伙期内出现的债权、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按股份份额拥有债权和承担债务。

  第三十四条 合伙人个人负有的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行该合伙人在本企业中的权利。

  第十一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合伙企业的重大财务开支须经全体合伙人商定(五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四万元开支,执行董事向董事长汇报商定;二万元开支,由执行董事根据实际需要开支,事后向董事长说明;一万元以内开支,由执行董事根据实际需要开支。五千元以上开支的发票须经董事长、执行董事签字才能报销。

  第三十六条 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每个月进行收支平衡概算,每季度进行一次结算,并向全体合伙人通报。

  第三十七条 制定规范化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公司印章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运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企业发展事务经全体合伙人商定。本企业遭受自然灾害、经营不善和其他复杂原因不能存续,经全体合伙人商定并妥善处理各种事宜后宣布本企业解散。

  第三十九条 出现法律、法规和协议未明确事项时,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商定。

  第四十条 本章程需经合伙人存档,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确认后生效。合伙人人手二份,合伙企业存档三份。

  合伙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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