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个人独资公司章程(精简3篇)

时间:2015-04-07 04:13:37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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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个人独资公司章程 篇一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

第一篇内容

1. 公司名称和注册地址

本公司名称为[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为[注册地址]。

2. 公司目标和经营范围

本公司的目标是[公司目标]。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范围]。

3. 公司资本和股权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注册资本金额]。股权归公司所有。

4. 公司组织形式

本公司为个人独资公司,由[公司负责人姓名]作为唯一的股东和负责人。

5. 公司管理和决策

公司管理由负责人负责。负责人有权做出公司的决策,并对公司的运营负责。

6. 公司负责人的权力和义务

负责人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策略、签订合同、雇佣和解雇员工等。负责人有义务确保公司的合法运营,并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的义务。

7. 公司的财务管理

公司的财务管理由负责人负责。负责人有权决定公司的财务政策,并负责编制和提交公司的财务报表。

8. 公司的税务管理

公司的税务管理由负责人负责。负责人有义务按时申报和缴纳各项税费,并确保公司遵守相关税务法规。

9. 公司的合同管理

公司的合同管理由负责人负责。负责人有权签订、修改和终止公司的合同,并负责履行合同义务。

10.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由负责人负责。在解散和清算过程中,负责人有义务履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确保公司的债权债务得到合理清偿。

11. 公司章程的修订

本公司章程的修订需经股东会议通过,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12. 其他事项

本章程的其他事项由负责人决定并执行。

最新个人独资公司章程 篇二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

第二篇内容

1. 公司名称和注册地址

本公司名称为[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为[注册地址]。

2. 公司目标和经营范围

本公司的目标是[公司目标]。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范围]。

3. 公司资本和股权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注册资本金额]。股权归公司所有。

4. 公司组织形式

本公司为个人独资公司,由[公司负责人姓名]作为唯一的股东和负责人。

5. 公司管理和决策

公司管理由负责人负责。负责人有权做出公司的决策,并对公司的运营负责。

6. 公司负责人的权力和义务

负责人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策略、签订合同、雇佣和解雇员工等。负责人有义务确保公司的合法运营,并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的义务。

7. 公司的财务管理

公司的财务管理由负责人负责。负责人有权决定公司的财务政策,并负责编制和提交公司的财务报表。

8. 公司的税务管理

公司的税务管理由负责人负责。负责人有义务按时申报和缴纳各项税费,并确保公司遵守相关税务法规。

9. 公司的合同管理

公司的合同管理由负责人负责。负责人有权签订、修改和终止公司的合同,并负责履行合同义务。

10.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由负责人负责。在解散和清算过程中,负责人有义务履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确保公司的债权债务得到合理清偿。

11. 公司章程的修订

本公司章程的修订需经股东会议通过,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12. 其他事项

本章程的其他事项由负责人决定并执行。

最新个人独资公司章程 篇三

2017最新个人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那么个人独资公司章程怎样定制呢?下文是小编为大家分享2017最新个人独资公司章程范本,欢迎大家采纳借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 企业名称:

  第三条 企业地址: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

  第五条 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 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 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6万元,其中现金:6万元。

  第三章 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 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 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 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 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2004年7月8日。

  第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 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 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

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 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

  投资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

最新个人独资公司章程(精简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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