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仓储设施设备器材管理制度 篇一
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不断发展,粮食仓储设施设备器材的管理也变得愈发重要。为了确保粮食的安全储存和保质保量,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势在必行。本文将从粮食仓储设施设备器材的管理需求、制度的基本内容以及实施的效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粮食仓储设施设备器材管理的需求
粮食作为人民生活的重要物资,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和人民的福祉。而粮食仓储设施设备器材作为粮食储存和保管的重要工具,其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对于保证粮食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确保粮食仓储设施设备器材的正常运行和维护,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损耗率,保证粮食储存的质量和数量。
二、粮食仓储设施设备器材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1. 设备器材的配备与更新:根据粮食储存的需求,科学合理地配备和更新仓储设施设备器材,确保其性能和功能的完好,提高工作效率和粮食储存质量。
2. 设备器材的维护与保养:建立定期维护保养制度,对仓储设施设备器材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确保其正常运作和延长使用寿命。
3. 设备器材的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设备器材的防火、防爆、防雷、防腐等工作,确保设备器材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4. 设备器材的操作培训:定期进行设备器材的操作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技能水平和安全意识,确保设备器材的正常使用。
5. 设备器材的信息化管理:建立设备器材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对设备器材的全面监控和管理,提高设备器材的利用率和管理效率。
三、粮食仓储设施设备器材管理制度的实施效果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器材管理制度,可以有效提高粮食储存和保管的质量和效率。首先,在设备器材的配备与更新方面,科学合理的配置和更新可以提高设备器材的性能和功能,提高工作效率。其次,在设备器材的维护与保养方面,定期的维护保养可以延长设备器材的使用寿命,减少故障率,提高设备器材的可靠性。此外,在设备器材的安全管理和操作培训方面,可以降低事故和损失的风险,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最后,在设备器材的信息化管理方面,可以实现对设备器材的实时监控和管理,提高设备器材的利用率和管理效率。
综上所述,粮食仓储设施设备器材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确保粮食的安全储存和保质保量具有重要意义。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才能提高粮食仓储设施设备器材的管理水平,保证粮食质量安全,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的福祉做出贡献。
粮食仓储设施设备器材管理制度 篇二
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推进,粮食仓储设施设备器材的管理工作变得日益重要。为了确保粮食的安全储存和保质保量,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势在必行。本文将从制度的制定背景、内容和实施效果等方面对粮食仓储设施设备器材管理制度进行阐述。
一、制度的制定背景
粮食作为人民生活的重要物资,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稳定和人民的福祉。而粮食仓储设施设备器材作为粮食储存和保管的重要工具,其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对于保证粮食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粮食仓储设施设备器材的管理亟待加强和改进。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器材管理制度成为迫切需要。
二、制度的内容
粮食仓储设施设备器材管理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设备器材的配备与更新、设备器材的维护与保养、设备器材的安全管理、设备器材的操作培训以及设备器材的信息化管理等方面。
1. 设备器材的配备与更新:根据粮食储存的需求,科学合理地配备和更新仓储设施设备器材,确保其性能和功能的完好,提高工作效率和粮食储存质量。
2. 设备器材的维护与保养:建立定期维护保养制度,对仓储设施设备器材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确保其正常运作和延长使用寿命。
3. 设备器材的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设备器材的防火、防爆、防雷、防腐等工作,确保设备器材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4. 设备器材的操作培训:定期进行设备器材的操作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技能水平和安全意识,确保设备器材的正常使用。
5. 设备器材的信息化管理:建立设备器材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对设备器材的全面监控和管理,提高设备器材的利用率和管理效率。
三、制度的实施效果
通过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粮食仓储设施设备器材管理制度,可以有效提高粮食储存和保管的质量和效率。首先,在设备器材的配备与更新方面,科学合理的配置和更新可以提高设备器材的性能和功能,提高工作效率。其次,在设备器材的维护与保养方面,定期的维护保养可以延长设备器材的使用寿命,减少故障率,提高设备器材的可靠性。此外,在设备器材的安全管理和操作培训方面,可以降低事故和损失的风险,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最后,在设备器材的信息化管理方面,可以实现对设备器材的实时监控和管理,提高设备器材的利用率和管理效率。
综上所述,粮食仓储设施设备器材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确保粮食的安全储存和保质保量具有重要意义。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才能提高粮食仓储设施设备器材的管理水平,保证粮食质量安全,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的福祉做出贡献。
粮食仓储设施设备器材管理制度 篇三
粮食仓储设施设备器材管理制度
在现在社会,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器材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国家粮油仓库的仓储设施管理,根据《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粮食部门的国家粮油仓库(包括粮管所、站,国家粮
油加工厂、饲料厂等)。其他部门粮油仓储设施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粮油仓库的仓储设施,是完成国家粮油经营任务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建设好、管理好、使用好仓储设施是各级粮食部门和粮油仓库的职责,也是粮油仓储企业管理的基本任务之一。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库的仓储设施,包括仓库产权区内的土地、货场、晒场、各类仓房、油罐(池)、罩棚等粮油储存设施和专用铁路线、专用码头、库区内外专用道路、围墙、护坡、供电、供暖、给排水、器材库、药品库、消防设施、计算机管理系统以及烘干、维修、清理车间检验、调运、保管、经营业务用房等生产附属设施。这些设施均属国有资产。
粮仓机械的管理,除按《国家粮油仓库仓储机械管理办法》执行外,还必须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仓储设施管理,是指各级粮食仓储行政管理和粮油仓库的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其建设、布局、使用、维修保养、转让、改用、占用、报废和拆除等活动所进行的协调、监督、引导、服务以及对计划的审批、控制所进行的管理。
第六条在粮库经营机制向市场经济过渡期间,粮库仓储设施的管理,亦必须按此办法执行。出现问题要及时向商业部报告。
第七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油仓库,要将仓储设施的管理纳入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计划,设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定期研究仓储设施管理的重大问题,检查指导仓储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仓储设施的建设
第八条粮油仓库网点的布局,应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粮食生产的发展。库址选择必须符合粮源充足、交通便利、粮食流向合理,有利于防汛、防火,有利于经营管理、经济效益好的原则。新建和扩建粮油仓库都要进行充分的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并按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粮油仓库规模的确定应根据所处经济区域,粮食产销发展趋势,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据此绘制建设规划总平面图,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库内布局要贯彻一次规划、分期实施原则,一般不能随意更改或变动。如确需修改,亦应上报批准。
第十条粮油仓库新建专用铁路线、专用码头、仓容量250万公斤以上的仓房(包括筒仓)、30万公斤以上的油罐、日处理量10万公斤以上的烘干车间,购置铁路、公路专用车辆、水路专用船只等,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批准。其他仓储设施的新建和购置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自定。
第十一条在仓库建设中,无论新建、扩建或改造,无论资金的来源渠道如何,凡在库内进行的建设项目,都必须符合库区统一规划布局。
第三章仓储设施的使用和维修保养
第十二条粮油仓库要科学、合理使用仓储设施,在保证其完好、安全的前提下,尽量提高利用率。一个仓库的容量利用率,不得低于设计容量的90%。
第十三条粮油仓库的所有仓储设施都要分别建立档案,其档案内容至少应包括下列项目:
(一)项目名称、编号及固定资产财务资料;
(二)建设及投入使用的时间;
(三)库区平面布局、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
(四)审批文件、建设(制造)单位、验收单位及验收资料;
(五)工程预、决算资料;
(六)实际技术指标、设计技术指标及运行使用状况;
(七)大、中、小修及技术指标的有关资料;
(八)其他有关资料。
仓储设施档案的建立、保管、使用和保存年限等,要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粮油仓库要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根据设计生产能力和技术状况,对各类仓房、油罐(池)、烘干车间等制定科学的`使用定额,并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使用定额,严禁破坏性使用,以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十五条定期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仓储设施的使用和安全状况进行检查,一般每六个月检查一次。对储粮仓房等主要设施要及时维修、保养,对露天金属结构的设施,要定期进行防锈蚀处理。
第十六条粮油仓库提取的仓储设施折旧资金、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资金等,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仓储设施的转让和改用
第十七条国家粮油仓库的仓储设施,属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改用和占用。粮油仓库作为国营企业,有使用库内仓储设施的权利,也有维护保养和管好的义务。
第十八条因特殊情况,确需撤销、合并或改用、占用粮油仓库仓储设施的部分或全部时,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农业结构调整、交通条件变化等原因需要撤销、占用或合并的库点,必须首先由库点所在地粮食主管部门,提出撤、占、并的报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批准,并办好有关财务、档案的手续后方可生效。凡撤、占、并1500万公斤以上(含1500万公斤)仓容的库,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必须征得商业部的同意。
(二)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规划等,需要全部或部分占用粮油仓库区域(包括设施)时,必须首先由占用部门根据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批文提出可行性报告材料,并同意在适当地点补偿占用粮油仓库相应的场地及其储粮设施的条件下,再由库点所在地粮食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生效。凡占用1500万公斤以上(含1500万公斤)仓容的粮油仓库,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必须征得商业部的同意。
(三)粮食部门的粮油加工工业、饲料工业、食品工业、多种经营等的发展,需要建厂时,提倡仓、厂结合,统筹规划,但一般条件下应自行征地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要改用、占用粮油仓库部分场地和仓房时,必须在符合库内总体布局并实行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使用的前提下,由建设单位所在地粮食主管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上仓储部门的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在现有粮油仓库中,属于占用市(地)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教堂、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当地政府又要求归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批准部分或全部退还,但地方政府一般应在适当位置补建相应仓容的仓房。
第二十条粮油仓库内已有的粮油加工、食品加工、饲料加工厂,凡财务与仓库脱钩,单独核算的,对加工厂所占用的场地和仓房,既可采用固定资产划转方式,也可采取每年收取土地和仓房使用费的办法,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仓储设施的改造和建设。凡财务没有与仓库脱钩,只是作为仓库本身开展多种经营的项目,也必须符合库区总体规划,合理布局,保证仓库安全,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才能进行。
第二十一条国家粮油仓库仓储设施,在满足本业使用的前提下,企业可对其暂时空闲的设施,开展代储代运业务,收取合理费用,但不得危及库存粮油、仓储设施以及人身安全,不得转让产权。
第五章仓储设施的报废和拆除
第二十二条仓储设施的报废和拆除,一般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达到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并提足折旧费;
(二)经技术鉴定确认无修理和使用价值。
因地震、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和设计建造质量等原因,虽未达到报废年限,但经有关部门的技术鉴定,确认无使用和修理价值的,也可视同具备报废条件。
第二十三条对容量250万公斤以上的仓房、30万公斤以上的油罐(池)、日处理量10万公斤以上的烘干机、铁路专用车辆等规模较大设施的报废,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报商业部备案。其他设施报废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自定。
仓储设施的报废和拆除,如果涉及到冲减国有资金,需由粮食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粮油仓库对经批准报废的仓储设施,要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作财务处理。同时,应如实核减有关统计报表的数字,以保证固定资产和仓储设施能力等统计数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