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精简3篇)

时间:2014-03-03 03:18:17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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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篇一

近年来,湖南省工伤保险赔偿标准逐步提高,为受伤职工提供了更加全面和有力的保障。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提高不仅是对受伤职工权益的保护,也是社会进步的体现。

首先,湖南省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提高给受伤职工带来了更多的经济补偿。根据相关政策,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可以享受全额工资的80%的待遇,而在康复期享受全额工资的60%的待遇。这使得受伤职工可以更好地应对因工伤造成的经济困难,有助于其尽早康复并重新投入工作。

其次,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提高也增强了职工对工作环境的安全意识。由于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提高,雇主需要承担更高的责任和成本,这就迫使雇主更加注重职工的安全保障,加强工作环境的安全管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这种提高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做法起到了警示和激励作用,使得雇主和职工都更加注重工作环境的安全。

此外,湖南省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提高也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和公正。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提高,使得受伤职工能够获得更好的经济保障,减轻了他们和家庭的负担。这有助于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和公正,提高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然而,湖南省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提高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提高在不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导致一些地区的受伤职工仍然无法得到公平的赔偿。其次,目前工伤保险基金的筹资主要依靠企业,一些小微企业可能无法承担高额的保险费用,导致工伤保险的普及率不高。

综上所述,湖南省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提高给受伤职工带来了更多的经济补偿,增强了职工对工作环境的安全意识,促进了社会公平和公正。然而,在提高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过程中,仍然需要解决一些问题和挑战,以确保受伤职工能够得到公平和合理的保障。

湖南省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篇二

工伤保险是为受伤职工提供经济保障的重要制度,而湖南省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提高,则是对受伤职工权益的进一步保护。然而,在提高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同时,也需要注重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协调,以保证受伤职工能够得到全面的保障。

首先,湖南省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提高需要与医疗保险制度的协调。目前,工伤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之间存在一定的衔接问题,导致一些受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赔偿的同时,仍然需要支付较高的医疗费用。因此,在提高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同时,还需要加强工伤职工的医疗保障,确保他们在受伤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

其次,湖南省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提高需要与失业保险制度的协调。一些受伤职工可能由于工伤而失去劳动能力,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需要转岗或重新就业。因此,在提高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失业职工的培训和再就业援助,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和就业。

另外,湖南省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提高也需要与社会救助制度的协调。尽管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提高可以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但对于一些特殊困难群体来说,仍然可能无法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因此,在提高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同时,还需要加强社会救助制度的建设,为受伤职工提供更加全面和综合的救助。

综上所述,湖南省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提高需要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协调,以保证受伤职工能够得到全面的保障。同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解决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问题,提高工伤保险的覆盖率和保障水平,为受伤职工提供更加全面和有效的保障。

湖南省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篇三

湖南省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在湖南,工伤的赔偿标准是什么呢?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内容,供大家参考。

  一、工伤赔偿标准法律依据

  (一)2013年前

  1、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2、规章:各省、直辖市实施工伤保险办法;各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

  (二)2013年后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二、工伤赔偿计算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四)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五)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三、工伤赔偿项目

  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四、地方工伤赔偿标准

  (一)湖南工伤赔偿标准

  一至四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每月领取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五六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劳动关系的,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直至退休;难以安排工作的,每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3、若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湖南省,五级为24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为18个月本人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湖南省,五级为36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为30个月本人工资)。

  七至十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湖南,七到十级分别为15、10、8、6个月本人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湖南,七到十级分别为15、10、8、6个月本人工资)。

  护理费标准

  同2013年工伤赔偿标准

  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一般是从入院开始至工伤等级鉴定作出之日止。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其余

  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伙食补助费等,一般按实际报销,金额不大,在此不赘述。

  (二)深圳工伤赔偿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享受条件

  因工受伤或确诊为职业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人员旧伤复发的以及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不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相当于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的6至24个月。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伤残津贴

  1、享受条件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

  2、待遇标准

  伤残津贴的标准为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90%至75%。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伤残抚恤金的计发基数;

  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伤残津贴的计发基数。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待遇问题

  1、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待遇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待遇

  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和工伤医疗待遇。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安徽工伤赔偿标准

  标准同上

  经本人提出,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停发伤残津贴,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安徽省,五级为2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为15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安徽省,五级为35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为3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七至十级类

  标准同上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安徽省,七到十级分别为10、8、6、4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安徽省,七到十级分别为20、15、10、5个月本人工资)。

  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残疾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其余

  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障碍鉴定费等,一般按实际报销,金额不大,在此不赘述。


湖南省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精简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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