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运营管理制度 篇一
农贸市场作为城市居民日常生活中重要的购物场所,其运营管理制度的完善对于保障市民食品安全、提升市场形象、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和监督三个方面探讨农贸市场运营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首先,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是农贸市场运营的基础。农贸市场作为食品流通的重要环节,需要建立起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市场内各项运营活动的有序进行。例如,应建立起规范的市场进出管理制度,加强对入场商户的资质审核,以确保售卖商品的品质和安全;建立起健全的市场秩序管理制度,加强对市场内卫生、环境和秩序的监督和管理,提升市场整体形象。同时,还应建立起完善的市场价格管理制度,确保商品价格的合理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其次,执行管理制度是农贸市场运营的关键。制定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只有在执行过程中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农贸市场应加强对市场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使其具备较强的执行能力和服务意识。同时,还应建立起科学的考核机制,对市场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激励他们不断提高工作质量。此外,农贸市场还应加强对商户的日常管理,对不符合市场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和制止,确保市场内的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市场规范。
最后,加强对农贸市场运营管理制度的监督是保障市场运营的重要手段。监督是对管理制度的有效补充和保障,只有加强对市场运营的监督,才能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农贸市场应建立起严格的监督体系,加强对市场经营者和管理人员的监督,确保其依法经营,不违规操作。同时,还应加强对市场内商品质量和安全的监督,建立起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市场内的投诉和纠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农贸市场运营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和监督对于保障市民食品安全、提升市场形象、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建立起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才能确保农贸市场的良好运营,为市民提供安全、便利的购物环境。同时,还需要政府、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共同努力,形成合力,推动农贸市场运营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落实。
农贸市场运营管理制度 篇二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农贸市场作为城市居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既满足了居民的日常生活需求,也促进了农产品流通和农民收入的增加。然而,农贸市场的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如卫生状况不佳、价格不透明、管理不规范等,影响了市场的形象和市民的购物体验。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农贸市场运营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首先,农贸市场运营管理制度应着重解决卫生问题。农贸市场是食品流通的重要环节,卫生问题直接关系到市民的身体健康。因此,农贸市场应加强对卫生状况的监督和管理,建立起规范的卫生操作制度,加强对市场内卫生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清洁消毒工作。此外,还应加强对市场内商户的卫生教育,提高他们的卫生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售卖的商品符合卫生标准。
其次,农贸市场运营管理制度还应解决价格不透明问题。市场价格的透明度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一环。农贸市场应建立起完善的价格管理制度,加强对市场内商品价格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价格的合理性和透明度。一方面,可以通过公示牌和价格标签等方式,明确标示商品价格,让消费者清楚了解商品价格的来源和计算方式;另一方面,可以加强对商户的价格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价格意识,遵循市场规则,不进行价格欺诈行为。
最后,农贸市场运营管理制度还应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管理。良好的市场秩序是保障市民购物体验的重要保障。农贸市场应加强对市场内经营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对不符合市场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和制止,保持市场内的秩序和环境良好。同时,还应加强对商户的日常管理,加强对商户的资质审核,确保市场内商户的合法经营,杜绝不法商户的存在。
综上所述,建立科学合理的农贸市场运营管理制度对于提升市场形象、保障市民购物体验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解决卫生问题、完善价格管理和加强市场秩序的管理,可以使农贸市场成为消费者放心购物的地方,同时也能促进农产品的流通和农民的收入增加。因此,政府、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应共同努力,加强对农贸市场运营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共同打造一个安全、规范、便利的农贸市场。
农贸市场运营管理制度 篇三
凡是进入市场的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市场的各项制度,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严禁下列产品及其制品进入市场进行销售:
一、严禁无生产日期、有效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生产地址及有毒、有害、霉烂、变质、过期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
二、严禁按规定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不合格的家禽家畜及病死的猪、牛、羊肉及其加工产品进入市场销售。
三、严禁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入市场。
四、严禁外包装与食物不相符的产品进入市场。
五、进入市场经营的物品必须按规定进行存放,不准乱摆、乱设摊点。
六、在销售过程中必须实行公平交易,严禁短斤少两。
农贸市场运营管理制度 篇四
为进一步清理整顿城区,城乡结合部的市容市貌,和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创建省级卫生城市,结合我镇实际情况,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一个舒适、整洁、美观的市场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安全,促进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特制定我镇两个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如下:
1、整理肉摊。要摆成一条线,按指定的地点和摊位距离不动,不准调换摊位和随时搬走摊位,违者警告、处罚、自离市场。
2、水果摊点。要摆成一条线,按指定的地点和摊位距离不动,严禁变动和流动,违者警告、处罚、自离市场。
3、蔬菜类的摊点。严禁乱摆乱放乱占,按指定的地点不动和流动,违者警告、处罚、自离市场。
4、豆腐卤肉摊点和老鸡老鸭等摊位,按指定的地点和距离不变,摆成一条线,严禁变换和流动,违者警告、处罚、自离市场。
5、各类鱼摊位,按指定的地点和距离不变,摆成一条线,严禁变换和流动,违者警告、处罚、自离市场。
6、群众上市卖鸡、鸭、鹅蛋的摆在指定的地点销售,严禁乱放乱占行为按指定的地点和距离不变,摆成一条线,严禁变换和流动,违者警告、处罚、严禁上市。
7、群众上市卖鱼的,要求摆在固定卖鱼的地点位置,严禁乱放乱占行为。
8、群众上市卖狗肉、羊肉、猫肉、蛙等要按指定的地点进行销售,严禁乱摆、乱占流动行为,违者警告处罚严禁上市。
9、凡在我镇农贸市场收购的老板,必须按照我镇市场管理条例,进行收购,并在指定的地点不变,严禁流动收购,避免发生矛盾和交通事故,违者警告处罚。
10、对外来老板在我镇农贸市场卖食品、五金等行业的必须遵守市场管理制度和指定地点经营,否则严禁上市。
11、凡在我镇农贸市场经营者,各人搞好自己摊点环境卫生,严禁公民在市场内乱扔纸屑、果皮等垃圾物品。请用塑料袋装好垃圾倒在指定的垃圾箱内,违者警告处罚。
12、凡上市场购买、卖的顾客、大小车辆必须服从镇管理工作人员的安排停在指定地点,严禁乱停乱放行为,违者警告处罚、扣车。
13、市场内有一名保洁人员,做到每天上午12时下午6时清扫市场内的卫生和周边地段的环境卫生。
14、我镇市场管理人员蒋永龙、杨文斌两位同志做到每月三次上市督查,规范整治四次,早上6时前赶到市场值班管理、整顿服务制。
农贸市场运营管理制度 篇五
为加强对农兽渔药市场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全市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农产品质量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农药,其生产企业及经营者应当将其生产和销售的农药送到市农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从事兽药经营的,由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等规定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条各类农兽渔药必须做到产品来路清楚,标签明确,内容真实,成份达标,经登记备案或许可后,方可在我市境内销售。
第三条农药生产企业、经营者从事农药生产、销售活动,应填写《市农药登记准入备案申请表》。
农药生产企业及经营者在填写《市农药准入登记备案申请表》时,应当由生产企业或经营者主要负责人签署产品质量承诺声明并加盖印章。
第四条市农业主管部门接到农药生产企业及经营者的申请和有关资料后,组织质量评审组进行审核。
第五条市农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时如果发现样品中含有违禁成份和未在标签上标明的成份,不得注册备案。对评审不合格的,签发评审不合格通知;对现场评审和样品检验合格的,予以备案,发放《市农药准入备案通知书》,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农药准入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
第七条市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准入登记备案和经营许可的农兽药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产品原料、辅料和成品的质量状况及出厂检验等情况;
(二)产品中是否含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违禁成份和未在标签上标明的成份;
(三)产品原料、配方是否有变化。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取消其登记备案资格或经营许可:
(一)企业由于原料、生产、加工、储存内部管理等原因,致使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企业隐瞒产品安全质量问题事实真相,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借用、冒用、转让、涂改、伪造《市农药准入备案通知书》或《兽药经营许可证》的。
被取消备案资格或经营许可的农兽药产品,其生产或经营者自收到取消通知书或经营许可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药产品备案资格自动失效:
(一)企业的名称、法人代表、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后30日内未申请变更的;
(二)配方改变,没有申请备案的;
(三)逾期未申请换证复查的。
第十条对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及擅自改变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包括改变规格、用法用量、夸大疗效)等行为,由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本管理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年5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5月6日。
农贸市场运营管理制度 篇六
为进一步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证食品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1.市场经营户在与市场管理办公室签订《租赁合同》获得摊档、铺位使用权后,应按规定持有效证件及时向市场管理监督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经领取后方可开业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销售的商品,必须同时取得相关“许可证明”,方可开业经营。
2.市场经营户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市场管理,接受市场检查监督,落实违章整改;按规定依法纳税,及时交纳市场各项费用。
3.按规定的经营范围在摊档、铺位上经营,做到亮证经营,人证相符,不随意设摊堆物,不占道经营。
4.确保销售的商品符合质量要求。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卫生、食品质量的安全规定;包装产品的标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必须有QS标志。商品的进货索证要齐全,并接受市场管理人员核查和检测;凡索证不全的商品一律不准在市场上销售。禁止销售假冒伪劣的商品和腐败变质的食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商品。禁止生产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其它塑料购物袋必须明码标价,实行有偿使用。
5.在商品交易中,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缺斤短两,不以次充好,不强卖强买,不欺行霸市;不得以任何手段欺骗消费者,自觉维护市场信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市场内不准打牌、赌博、偷窃、打架斗殴、酗酒闹事,不准以任何形式扰乱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遇消费者投诉或纠纷,到市场管理办公室协商调解或经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处理,不得仗势欺人、态度粗暴。
7.爱护市场设施。不准乱搭货架、乱挂乱贴、乱接乱拉,有碍于市场环境行为的发生;不准擅自改变市场设施和水电管线。不随意挪用市场或他人的经营设备用具,如造成损坏照价赔偿。摊档、铺位装修、广告、空调设置及使用大功率电器,必须经市场管理办公室申报批准。自有设施使用不得有碍市场外观形象,不得危害毗邻摊档、铺位的利益及安全。
8.做好消防、治安安全防范工作,经营户要保管好自己的钱物、单据和物品;市场内不得带入有毒和易爆物品,不得动用明火及燃放烟花爆竹;每日营业结束,清除好应清理的物品,关闭电源,锁好门窗,带走现金和物品。
9.维护市场整洁,搞好摊档、铺位门前“三包”工作,样品上货架或上摊档台面,要摆放整齐;车辆要在指定停放的位置停放。严禁乱堆商品,乱丢垃圾杂物,瓜皮果壳,严禁随地吐痰。不准在市场内带养宠物,以及做与本市场不适宜的其它行为。
10.不准转租、转借和买卖摊档、铺位。转让、搭拼摊档、铺位应事前向市场管理办公室提出报告,经市场管理办公室批准,市场管理监督部门申办证照后,方准经营。经营者应配合市场管理办公室的开业计划和经营指导,应在开业前一个月内将商铺内的经营设施安装完毕,在开业前十日内将台档位经营设施准备妥当,否则,在开业之日造成无法营业的视为放弃其在本市场经营权,终止其租赁合同,不予退还保证金,由市场收回摊档、铺位。
11.市场经营户在合同期内终止经营,应提前一个月提出报告,经市场管理办公室同意,交清各项费用,办好设施归还手续,手续齐全后方能终止合同,并在规定期限后清退出市场,市场将保证金退还。在经营中需要更换执照户名或负责人的,须经市场管理办公室同意,并报市场管理监督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经营。
12.经营户不准雇佣情况不明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用工;用工对象必须证件齐全,并由摊档、铺位负责人向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根据“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做好聘用的进场工作人员的登记、管理、教育、并承担各项用工责任,人员变动及时办理登记变更手续,不办理登记手续的人员不给予进摊档、铺位工作。
13.开展‘文明经商、诚信经营’活动。经营户之间应互助关爱,和睦相处,支持、配合市场开展各项服务管理工作,与市场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消防安全责任书》、并交纳保证金。
本制度望各经营户遵照执行。违反制度的,根据市场管理规约予以处理;违法的则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