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的管理制度【通用6篇】

时间:2013-06-03 04:19:24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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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的管理制度 篇一

公共场所的管理制度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公众利益的保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现代社会中,公共场所的管理制度已经成为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这篇文章将探讨公共场所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其所面临的挑战和改进的方向。

首先,公共场所的管理制度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至关重要。公共场所的管理制度可以规范人们在公共场所的行为和活动,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例如,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管理制度可以规定乘客不得吸烟、不得随地吐痰等行为,以保障乘客的健康和公共交通秩序的正常运行。在公园、广场等公共休闲场所,管理制度可以规定禁止携带宠物进入、禁止乱倒垃圾等行为,以保持环境的整洁和公众安全。

其次,公共场所的管理制度可以保障公众利益。公共场所的管理制度可以确保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公正分配。例如,在图书馆、博物馆等文化场所,管理制度可以规定借阅时间和数量的限制,保证每个人都能公平地使用资源。在公共游泳池、健身房等体育场所,管理制度可以规定使用费用和场地预订的规则,确保资源的公平分配和合理利用。

然而,公共场所的管理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首先,制定和执行管理制度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管理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技巧,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其次,公共场所的管理制度需要与社会的变化和需求相适应。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管理制度也需要不断创新和完善,以满足公众的需求。

为了改进公共场所的管理制度,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加强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专业能力的提升,提高管理制度的执行效果。其次,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管理制度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此外,我们还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学习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方法,不断改进和创新管理制度。

总之,公共场所的管理制度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公众利益的保障起着重要的作用。我们应该重视公共场所的管理制度,不断加强和改进,以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质量,为公众创造一个安全、有序、舒适的环境。

公共场所的管理制度 篇二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人口的不断增加,公共场所的管理制度变得尤为重要。这篇文章将探讨公共场所管理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改进的建议。

目前,我国的公共场所管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一些问题。首先,一些公共场所的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和具体,导致管理人员在执行时存在困惑。例如,在一些商场和超市中,对于消费者的行为规范并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一些消费者存在违规行为,影响了其他消费者的权益。其次,一些公共场所的管理制度缺乏科学性和先进性,无法满足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例如,在一些公园和广场中,缺乏先进的设施和服务,无法满足人们对休闲娱乐的需求。

为了改进公共场所的管理制度,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明确公共场所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其次,加强对公共场所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服务意识。此外,我们还可以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技术,借助科技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例如,可以采用智能化管理系统,实现对公共场所的实时监控和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安全性。

除了管理制度的改进,公众的参与也是公共场所管理的重要方面。公众应该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的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公民素质。同时,公众也应该积极参与公共场所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反馈问题和建议,共同维护公共场所的良好秩序和环境。

总之,公共场所的管理制度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我们应该加强公共场所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公众创造一个安全、有序、舒适的环境。同时,公众也应该自觉遵守管理制度,积极参与管理和监督,共同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公共场所的管理制度 篇三

  1、游泳场所经营单位必须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场内显眼处。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逾期3个月未复核,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许可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后方能营业。

  3、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必须符合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要求。

  4、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应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监测。

  5、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

  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

  6、泳客应持健康证入场,患性病、伤寒、痢疾、肝炎、肺结核、传染性皮肤病、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精神病和酗酒者严禁入场游泳。

  7、室内泳场应有新风供应,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8、更衣室、淋浴室和卫生间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排水畅通,设置有效的独立的排气装置。卫生间设座厕者必须使用一次性座厕垫纸。

  9、应有消毒设施和消毒制度。泳池水游离余氯应保持在0.3-0.5mg/1,必须备有余氯检测设施和有检测记录。必须配备专兼职水质净化、消毒员。

  10、在泳池入口处,必须分别设有强制性淋浴池和浸脚池。浸脚池宽度与走道相同,长度不少于2米,深度不低于20厘米,游离余氯保持在5——10mg/1,须4小时更换一次。

  11、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公共场所的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第四章、罚则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的管理制度 篇五

  为搞好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安全和卫生管理,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工作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办公室、教室、会议室,多媒体室、阅览室、实验室、保健室、运动场、活动室、食堂、厕所等。

  第二条、教室、阅览室内采光、照明必须符合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必须并保持教室、阅览室等的空气流通,做好通风设备设施的管理。

  第四条、做好周边环境、场所的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减少或禁止噪音,保证教学、工作、生活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实验室的废弃物,随时清除生活垃圾,营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

  第六条、体育场地要经常检查场地设施,发现设施损坏,应及时维修,保证使用安全。严禁一切车辆进入体育场地内。体育场地只提供校内学生及教职工活动,校外人员必须办理租借手续,方准提供使用。要保持体育场地内外以及周边环境的.整洁卫生。

  第七条、学校的校舍维修、改造以及设计必须符合有关管理部门的安全卫生要求。

  第八条、公共场所的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安全卫生管理责任制度,并配合学校安全卫生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卫生检查与监督管理。

  第九条、学校按有关规定对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从业人员随时进行安全卫生培训并做好考核工作。

  第十条、为保证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卫生工作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或健康合格证,才能从事本项工作。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公共环境工作人员应该按规程操作。

  第十二条、凡不按本规定操作的单位或个人,如发生事故,学校将按有关法规进行人员调整,情节严重者,并进行经济处罚,追究法律责任。

公共场所的管理制度 篇六

  1、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领取“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后方能上岗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3、旅店业、餐厅、咖啡厅、酒吧、茶座、娱乐场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其余场所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公共场所内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按《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

  5、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学习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熟悉并严格执行本岗位的各项卫生操作规程和有关卫生要求。

  6、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复训。

  7、健康检查项目按卫生部“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进行,“健康证明”均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8、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讲究个人卫生。

  9、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有连续二年应检与应培训人员、已检与已培训人员和已领健康证、培训证人员名单;有卫生监督部门通知的不合格人员名单及其去向记录。

公共场所的管理制度【通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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