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基地宠物饲养管理实施细则 篇一
标题:石油基地宠物饲养管理实施细则
石油基地宠物饲养管理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石油基地内宠物饲养行为,保障宠物的健康和安全。本细则制定了石油基地内宠物饲养的具体要求和管理措施,以确保石油基地宠物饲养的安全可靠。
一、宠物饲养登记管理
1. 所有在石油基地内饲养宠物的人员必须进行宠物饲养登记,提供宠物的种类、数量、性别、年龄等相关信息,并办理相应手续。
2. 宠物饲养登记信息应及时更新,确保有效性和准确性。
3. 宠物主人需妥善保管宠物饲养登记证件,如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补办。
二、宠物饲养环境管理
1. 宠物饲养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清理宠物粪便并消毒。
2. 宠物饲养场所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确保宠物呼吸畅通。
3. 宠物饲养场所应设置适当的宠物笼舍,确保宠物的自由活动空间。
4. 宠物饲养场所应设有防止宠物逃脱的措施,确保宠物的安全。
三、宠物饲养管理要求
1. 宠物主人应定期为宠物进行免疫和驱虫,确保宠物的健康状态。
2. 宠物主人应定期为宠物进行体检,及时发现和治疗宠物的疾病。
3. 宠物主人应保证宠物的饮食合理,提供营养均衡的食物,并饮用干净的水源。
4. 宠物主人应定期为宠物修剪指甲,保持宠物的卫生和舒适。
5. 宠物主人应注意宠物的心理需求,提供足够的运动和玩耍空间,保证宠物的精神健康。
四、宠物饲养安全管理
1. 宠物主人应保证宠物的安全,避免宠物攻击他人或其他宠物。
2. 宠物主人应遵守石油基地内的相关安全规定,确保宠物的安全和他人的安全。
3. 如发生宠物伤人事件,宠物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是石油基地宠物饲养管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宠物主人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宠物的健康和安全。石油基地相关部门将加强宠物饲养管理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同时,也希望广大宠物主人能够自觉遵守规定,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石油基地宠物饲养环境。
石油基地宠物饲养管理实施细则 篇二
标题:石油基地宠物饲养管理实施细则
石油基地宠物饲养管理实施细则对于石油基地内的宠物饲养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保障石油基地内宠物饲养的安全和有序。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重点介绍宠物饲养管理实施细则中的一些关键要点。
首先,石油基地内宠物饲养登记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所有在石油基地内饲养宠物的人员都必须进行宠物饲养登记,并提供详细的宠物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宠物的种类、数量、性别和年龄等,以便相关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同时,宠物饲养登记信息应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其次,宠物饲养环境管理也是石油基地宠物饲养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宠物饲养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清理宠物粪便并进行消毒。宠物饲养场所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确保宠物呼吸畅通。此外,宠物饲养场所应设有适当的宠物笼舍,以确保宠物有足够的自由活动空间。同时,宠物饲养场所也应设置防止宠物逃脱的措施,确保宠物的安全。
此外,宠物饲养管理要求也是石油基地宠物饲养管理的重要方面。宠物主人应定期为宠物进行免疫和驱虫,以确保宠物的健康状态。宠物主人还应定期为宠物进行体检,及时发现和治疗宠物的疾病。同时,宠物主人还应保证宠物的饮食合理,提供营养均衡的食物,并确保宠物饮用干净的水源。此外,宠物主人还应定期为宠物修剪指甲,保持宠物的卫生和舒适。最后,宠物主人还应注意宠物的心理需求,提供足够的运动和玩耍空间,保证宠物的精神健康。
最后,宠物饲养安全管理是石油基地宠物饲养管理中的另一个重点。宠物主人应保证宠物的安全,避免宠物攻击他人或其他宠物。同时,宠物主人还应遵守石油基地内的相关安全规定,确保宠物的安全和他人的安全。如发生宠物伤人事件,宠物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石油基地宠物饲养管理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规范石油基地内的宠物饲养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宠物主人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宠物的健康和安全。石油基地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宠物饲养管理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同时,也希望广大宠物主人能够自觉遵守规定,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石油基地宠物饲养环境。
石油基地宠物饲养管理实施细则 篇三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石油基地居民饲养宠物的行为,根据《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和《哈密石油基地宠物饲养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哈密石油基地、鄯善石油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宠物饲养管理。
第三条宠物限养的范围
(一)基地居民家庭饲养的观赏性犬、猫、信鸽和鸟;
(二)禁止居民和驻基地单位饲养家禽、家畜、烈性犬科及其它动物。
(三)禁止基地职工公寓内饲养任何类别的宠物。
第四条限养宠物的数量
按自管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每一户居民限定饲养1条高度低于35厘米的观赏犬,或1只观赏猫,或经驻地信鸽协会批准的信鸽(限于40只以内),同时可再饲养4只以下观赏鸟。
第五条职责
(一)指挥部授权哈密物业管理公司对哈密基地宠物饲养进行日常管理;
(二)指挥部授权鄯善物业管理公司对鄯善基地宠物饲养进行日常管理;
(三)油田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免疫和检疫工作;
(四)保卫处负责集中整治和公共场所的监管工作;
(五)社区服务管理处负责监督、协调和考核工作;
(六)基地居民有义务对未按规定饲养宠物的个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2767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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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宠物饲养许可、登记管理规定
(一)凡基地居民饲养的宠物,必须建立饲养档案,对宠物的购买、领养、转让、出生、遗失、死亡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
(二)凡基地居民购买、领养犬、猫科类宠物,必须事先向居住区的物业管理站提出书面申请,经初审同意后,必须到油田卫生防疫部门登记,并到哈密地区动物防疫监督站(地址:八一路哈密第九小学斜对面,电话:7118112)进行首检,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资质,再与物业管理站签订《基地宠物饲养协议》,办理《宠物饲养许可证》。
(三)凡基地居民饲养信鸽,必须事先持哈密地区信鸽协会许可证明和数量限定,向居住区的物业管理站书面申请,经物业管理站核实后,与物业管理站签订《基地宠物饲养协议》,并办理《宠物饲养许可证》。
(四)宠物饲养,发生繁殖(出生)事实,事后5日内向居住区的物业管理站报告,并备案,到成活期后,限定在15日内处置。
(五)宠物转让在5日前,宠物遗失、死亡在5日后,向居住区的物业管理站报告,经核实后,在5日内,更改饲养协议和饲养许可证。
(六)《基地宠物饲养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宠物饲养许可证》每年审验一次。
第七条犬科、猫科类宠物,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疫,犬科类宠物每年注射一次狂犬病疫苗,将检疫结果或证明(原件)交居住区的物业管理站保存。
第八条饲养者必须对所养宠物进行严格管理,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犬类宠物不准伤人、不得影响邻里或他人生活;
(二)犬类宠物不准散养,出户时必须配戴标识牌,并有成人束链携领;
(三)犬类宠物限在本居住区内活动;不准进入商业网点、办公区、文化娱乐场所、餐厅(食堂)和基地主干道等公共场所;
(四)犬类宠物出户发生便溺,饲养者须及时清除,不得污染环境;
(五)不准在基地内聚众进行宠物交易或展览;
(六)犬类宠物发生疾病时,饲养者须及时将其送畜兽部门处理,防止疫情扩散;
(七)宠物饲养协议和饲养许可证不得租借、转让和涂改。
第九条餐厅(食堂)、网点、商场经营者,必须谢绝顾客携领宠物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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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未经批准饲养宠物者,以及饲养宠物不遵守有关规定者,除定期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外,经授权按以下条款处理:
(一)发现擅自饲养宠物的居民,即违反第三、第四条等有关规定者,限10日内处置,否则,由管理部门实行强制性处置,并处罚款:犬科宠物每只200元,猫科宠物每只100元,信鸽每只10元,观赏鸟每只5元;
(二)发生犬咬伤人事件,受害人的医疗费等费用由饲养者全部承担;
(三)违反第八条之(二)、(三)、(四)款者,每次处罚50--100元;
(四)违反第八条之(五)款者,立即取缔,当事人每人处罚50元;
(五)违反第八条之(六)款者,造成疫情在本区域内扩散,交由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处理;
(六)违反第八条之(七)款者,一次罚款50元;遗失者,在10日内进行补办,工本费10元;违反第六条之(六)款者,每次处罚50元;
(七)擅自饲养家禽、家畜者,即违反第三条之(二)、(三)款者,在5日内自行处置,否则,每只罚款200元。
第十一条经营者、饲养者违反第九条者,每次罚款50元。
第十二条准许饲养的宠物,初次办证费50元,年度管理费用标准、押金等执行宠物饲养协议(附后)。
第十三条罚款和管理费用
(一
)哈密基地宠物饲养管理费用和罚款,授权哈密物业管理公司财务部门征收。(二)鄯善基地宠物饲养管理费用和罚款,授权鄯善物业管理公司财务部门征收。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社区服务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