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监察能否代替行政问责【实用3篇】

时间:2016-07-07 01:18:36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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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监察能否代替行政问责 篇一

行政监察与行政问责是两种管理方式,它们在维护政府权威、推动政府工作的责任追究方面有着不同的作用和效果。行政监察是指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以发现问题、改进工作为目标;而行政问责则是对政府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追责,以保证政府工作的规范和效率。

行政监察具有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工作的作用,它通过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从而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行政监察的目标是改进工作,它注重对过程的监督和评估,以提高政府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行政监察可以通过制定和实施监察规定,建立监察机构和加强监察力量等方式来发挥作用,从而保证政府工作的顺利进行。

然而,行政监察并不能完全代替行政问责。行政问责是对政府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追责,它强调对结果的追究和责任的认定。行政问责的目标是保证政府工作的规范和效果,通过问责来约束和激励政府工作人员,使其在工作中尽职尽责。行政问责可以通过建立问责制度、明确问责标准和加强问责力度等方式来实施,从而保证政府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行政监察和行政问责是相互补充的管理方式。行政监察可以发现问题,但没有追责的话,问题可能得不到解决,监察的效果也会打折扣。而行政问责可以追责,但没有监察的支持,追责的过程可能会受到干扰和阻碍。因此,行政监察和行政问责应该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

总之,行政监察和行政问责是维护政府权威、推动政府工作的重要手段。行政监察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工作,而行政问责则能够追责和约束政府工作人员。两者相互补充,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才能够保证政府工作的规范和效果。因此,行政监察和行政问责不可替代,应该共同发挥作用,以促进政府工作的健康发展。

浅谈行政监察能否代替行政问责 篇二

行政监察与行政问责是政府工作中的两个重要环节,它们在保证政府工作的规范和效果方面都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是否可以将行政监察代替行政问责,成为一种新的管理方式呢?

从理论上来说,行政监察可以发现问题和改进工作,它通过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可以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行政监察的目标是改进工作,它注重对过程的监督和评估,以提高政府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如果行政监察能够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那么行政问责的需求可能会减少,甚至可以被取代。

然而,在实践中,行政监察并不能完全代替行政问责。行政问责是对政府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追责,它强调对结果的追究和责任的认定。行政问责的目标是保证政府工作的规范和效果,通过问责来约束和激励政府工作人员,使其在工作中尽职尽责。行政问责可以通过建立问责制度、明确问责标准和加强问责力度等方式来实施,从而保证政府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行政监察和行政问责是相互补充的管理方式。行政监察可以发现问题,但没有追责的话,问题可能得不到解决,监察的效果也会打折扣。而行政问责可以追责,但没有监察的支持,追责的过程可能会受到干扰和阻碍。因此,行政监察和行政问责应该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

综上所述,行政监察与行政问责是不可替代的管理方式。行政监察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工作,而行政问责则能够追责和约束政府工作人员。两者相互补充,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才能够保证政府工作的规范和效果。因此,行政监察和行政问责应该共同发挥作用,以促进政府工作的健康发展。

浅谈行政监察能否代替行政问责 篇三

履行监察职责,强化问责内容。按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机关主要履行五项职责,这为行政问责内容的设定指明了法律依据。因此,在行政问责内容设定上,要与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相衔接,具体讲,对决策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对执行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不力的;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违反规定决定考核、录用、任免、奖惩等人事管理事项的;违反规定决定立项、招标、设计、施工、投产等重大项目、安排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处置国有资产失误,造成资金浪费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事关民生等重大问题能够解决而不解决的;不履行对社会、公众公开承诺的;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职责,使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受损等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行为,都应作为行政问责的内容,进行问责。

依据监察程序,严格问责步骤。程序是内容的载体。行政问责作为促进依法行政的举措之一,其程序规定要与行政监察工作的程序相衔接。《行政监察法》规定了开展行政监察工作的基本程序,如: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根据检查结果,做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这些行政监察工作的法定程序,也应是行政问责程序设定的法律依据,为此,行政问责应依法设定以下基本工作程序。即:对需要问责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本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立案;对问责对象的行为事实做进一步调查;经本机关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对问责对象给予问责、免予问责或者不予问责的决定;将问责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问责对象,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等。

准确区分责任,恰当追究责任主体。行政问责的前提是准确划分责任、正确区分责任、恰当追究责任,也就是说,责任的区分必须遵循责任法定的原则。《行政监察法》关于 “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规定,为行政问责责任人的区分提供了法律依据。行政问责制在责任人的区分上,应当区分所在单位行政首长责任、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具体说,批准人批准的事项,导致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因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工作失误,致使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承办人未经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承办人不按照批准人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因指令、干预,导致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发出指令、干预的行政首长负直接责任。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导致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行政首长负直接责任,持相同意见的人员负间接责任。因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意见,导致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上级机关行政首长负直接责任。2人以上(含2人)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妥善运用处理手段,形成工作合力。行政监察工作与行政问责,在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处理上不尽相同,前者设定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形式,侧重的是行政纪律处分;后者设定的公开道歉、调离现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突出的是组织处理。但在处理结果的运用上,应把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结合起来,对受到行政纪律处分,不适宜本职岗位的,可同时采取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进行问责。同样,对受到行政问责后,仍需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必须给予纪律处分,不能以行政问责代替行政处分。

总之,行政问责与行政监察工作紧密联系,但各自又有相对独立性。两者要在职能上分,在机制上合;在行动上分,在思想上合;在

任务上分,在目标上合。既不能以行政问责工作代替行政监察工作,也不能以行政监察工作代替行政问责工作。

浅谈行政监察能否代替行政问责【实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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