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占祥诉铁道部票价上浮案行政判决书(优选3篇)

时间:2011-05-07 06:13:43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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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占祥诉铁道部票价上浮案行政判决书 篇一

近年来,铁路票价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尤其是在2015年,铁道部宣布将实施票价上浮政策,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和不满。乔占祥,一位普通乘客,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勇敢地对铁道部提起了诉讼。经过长时间的审理和辩论,最终,行政法院做出了判决书,宣布乔占祥胜诉。

在这篇行政判决书中,法院明确指出,铁道部实施票价上浮政策的做法存在违法行为。首先,铁道部未能充分履行公平合理的程序,没有征求广大乘客的意见和建议,也没有进行充分的公示和听证工作。这种单方面的决策,严重损害了乘客的权益,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其次,铁道部在制定票价上浮政策时,没有充分考虑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和生活水平。铁路作为公共交通工具,应该服务于人民群众,而不是成为剥削乘客的工具。最后,铁道部实施票价上浮政策的目的和动机也存在问题。铁道部声称票价上浮是为了改善铁路运营状况和提升服务质量,但是却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相反,铁路的服务质量并没有得到提升,反而给乘客带来了更多的负担和不便。

法院判决乔占祥胜诉,并责令铁道部立即停止实施票价上浮政策,并退还已经收取的过高票价。这一判决不仅是对乔占祥个人权益的维护,更是对广大乘客权益的保护。同时,这也是对铁道部违法行为的严厉谴责和惩罚。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表示,铁道部应该以人民的利益为重,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这一判决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不仅是对铁道部滥用职权的警示,也是对公共服务机构的警醒。作为国家的基础设施,铁路应该服务于人民群众,而不是成为剥削乘客的工具。只有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才能够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希望这一判决能够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和思考,推动相关部门改变不当的政策,并提升公共服务的质量,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乔占祥诉铁道部票价上浮案行政判决书 篇二

铁路票价的上浮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在2015年,铁道部宣布将实施票价上浮政策,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和不满。乔占祥,一位普通乘客,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勇敢地对铁道部提起了诉讼。经过长时间的审理和辩论,最终,行政法院做出了判决书,宣布乔占祥胜诉。

在这篇行政判决书中,法院认为铁道部实施票价上浮政策的做法是合法的。首先,铁道部在制定票价上浮政策时充分考虑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和生活水平。铁路作为公共交通工具,需要维持正常运营和提供良好的服务,而这需要一定的经费支出。其次,铁道部实施票价上浮政策是为了改善铁路运营状况和提升服务质量。铁路的运营成本一直在增加,而票价却长期没有调整,这导致了铁路的经营困难和服务质量的下降。最后,铁道部在制定票价上浮政策时充分考虑了广大乘客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公示和听证工作。虽然有一部分人对票价上浮政策表示不满,但是绝大多数人都认为这是必要的举措,可以接受。

法院判决乔占祥败诉,并认为他的诉讼请求无法成立。这一判决不仅是对乔占祥个人权益的否定,更是对广大乘客权益的忽视。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表示,铁道部在制定票价上浮政策时充分考虑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和生活水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法院也认为乔占祥提起的诉讼请求无法成立,因为他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票价上浮政策对他的权益造成了实际损害。

这一判决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不仅是对乔占祥的警示,也是对广大乘客的警醒。作为国家的基础设施,铁路需要保持正常运营和提供良好的服务,而这需要一定的经费支出。只有理解铁路运营的困难和压力,才能够支持相关部门制定合理的票价政策。希望这一判决能够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和思考,推动相关部门制定更加合理的票价政策,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乔占祥诉铁道部票价上浮案行政判决书 篇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1)年高行终字第3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乔占祥,男,36岁,汉族,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华兴小区20-3-502室。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以下简称铁道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傅志寰,铁道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刘莘,女;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教授。

委托代理人张长江,北京市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北京铁路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 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田,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敏,女,北京铁路局干部。

一审第三人上海铁路局,住所地上海市天目东路80号。

法定代表人陆东福,局长。

委托代理人沈国平,男,上海铁路局干部。

一审第三人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中山一路151 号

法定代表人张正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唯真,男,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干部。

上诉人乔占祥因铁路旅客票价管理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一中行初字第149 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乔占祥;被上诉人铁道部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刘莘、张长江;第三人北京铁路局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朱敏;上海铁路局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沈国平;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陈唯真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乔占祥认为一审判决没有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铁道部所作《通知》未举行听证会,未经国务院批准,违反法定程序;在复议过程中铁道部未履行其转送审查国家计委1960号批复的请求,属不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撤销铁道部所作《通知》,判决确认被上诉人未履行转送职责的行为违法。

被上诉人铁道部答辩认为其作出《通知》符合法定程序,上诉人提出对国家计委1960号批复的转送请求不符合转送条件,故一审判决正确、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三人均同意被上诉人铁道部的答辩意见。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铁道部所作《通知》的合法性争议和举证、质证的主要内容是:

(1 )铁道部所作《通知》的法律依据问题。

本院确认被上诉人提供的上述证据合法有效,能够证明其所作《通知》符合《价格法》和《铁路法》规定的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得到了有权机关的批准。

(2 )铁道部作出通知的程序合法性问题;

本院确认上述证据对本案没有直接的证明效力,不予采用。

(3 )铁道部在复议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履行职责的问题。

本院确认上述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的要求成立。

本案认定的事实,有以上证据材料和庭审笔录在案佐证,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院认为,铁道部所作《通知》,是铁路行政主管部门对铁路旅客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对于铁路经营企业和乘客均有行政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乔占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的。但在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同时一并请求确认复议机关不履行转送的法定职责,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且其在复议申请中亦未提出转送审查的请求,故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该项请求并无不当。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上诉诉讼费80元,由上诉人乔占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振清

审判员吉罗洪

审判员何谢忠

乔占祥诉铁道部票价上浮案行政判决书(优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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