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篇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行政许可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在社会管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由于行政许可涉及的范围广泛、程序繁琐、权力过于集中等问题,容易导致权力滥用、腐败问题的出现。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03年颁布了《行政许可法》。本篇文章将从《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程序规定以及监督机制三个方面,探讨该法对行政许可行为的规范作用。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该法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其中包括权力合法性原则、自由裁量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公平公正原则等。这些原则的确立,使得行政许可行为在操作过程中更加规范化,减少了行政部门的自由裁量权,提高了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有利于防止行政滥用权力和腐败问题的发生。
其次,我们来看一下《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该法对行政许可程序的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明确许可审查的时限。根据该法规定,行政许可的审查时限一般不得超过60日,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90日。这一规定的出台,有效地防止了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的拖延和滞后现象,提高了行政效率。其次是强化行政许可的公示和听证环节。《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行政许可前必须进行公示,并且在特定条件下要进行听证。这一规定的实施,使得行政许可的过程更加透明,充分保障了公民和企业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此外,《行政许可法》还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复审和再审程序,为公民和企业提供了救济途径,有效地保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们来看一下《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机制。该法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责任和监督方式。首先是行政许可的监督责任。《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对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合法性和合规性。其次是行政许可的监督方式。《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行政许可部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和组织有权对行政许可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等。这一规定的实施,为公众监督行政许可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有效地约束了行政许可部门的权力行使。
综上所述,《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对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通过明确的基本原则、规范的程序要求和健全的监督机制,该法有效地防止了行政滥用权力和腐败问题的发生,保障了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行政许可制度,提高行政许可的效率和公正性。我们应当深入学习和理解《行政许可法》,积极参与到行政许可的监督和改革中,共同推动行政许可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学习《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篇二
行政许可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行为,对于社会管理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行政许可的实践过程中,由于缺乏规范和监督,容易出现权力滥用、腐败问题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于2003年颁布了《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约束。本篇文章将从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公开透明和便民利民三个方面,探讨《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行为的规范作用。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合法性的规定。该法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必须有法律依据,行政许可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这一规定的实施,使得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内容更加合理合法,有效地防止了行政许可的滥用和扩大化。此外,该法还规定了行政许可的时限和行为规范,明确了行政许可的审查和决定程序,为行政许可的合法性提供了明确的操作规范。
其次,我们来看一下《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公开透明要求。该法明确规定,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及时公开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这一规定的实施,使得行政许可的过程更加透明,公民和企业可以及时了解到行政许可的相关信息,提高了行政许可的公正性和公信力。此外,《行政许可法》还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公示和听证环节,为公民和企业提供了参与行政许可决策的机会,充分保障了他们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最后,我们来看一下《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便民利民要求。该法明确规定,行政许可部门应当为公民和企业提供便利,简化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材料,提高行政许可的效率。这一规定的实施,有效地减少了行政许可的繁琐性和难度,为公民和企业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服务。此外,《行政许可法》还规定了行政许可的一站式服务,为公民和企业提供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便利条件,进一步提高了行政许可的便民性。
综上所述,《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对行政许可行为起到了积极的规范作用。通过对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公开透明和便民利民等方面的规定,该法有效地防止了行政许可的滥用和腐败问题的发生,保障了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行政许可制度,提高行政许可的效率和公正性。我们应当深入学习和理解《行政许可法》,积极参与到行政许可的监督和改革中,共同推动行政许可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学习《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篇三
学习《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学习《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重审批、轻监督。各级部门,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许可、轻监督,只许可、不监督的问题,有的也不知道怎样进行有效监督。审批极难,批后却不管,事前审查与事后监督脱节。一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取得行政许可后,不遵守许可的条件,或未经许可从事违法活动,得不到及时纠正,使得设立行政许可的目的难以实现。有一种说法,如果把执法者与违法者之间的关系比喻为猫和老鼠的关系,猫有时候会故意不抓老鼠,而是不停的向主人抱怨鼠患严重,主人只好给它强身壮体,由此猫便会获得更多的食物,更多的支持,更多的好处。
四.行政许可给政府机关提出的新要求
一是政府机关转变观念。目前我国政府机关面临的难题之中首推观念问题。“按以前的老观念,行政就是管理,管理就是审批、收费、处罚。不转变这个观念,行
政许可法规定的制度在实施中必然走样,滥审批、乱收费、乱处罚的顽症不可能根治。” 要实施行政许可法,首先必须树立行政主要是服务,管理主要是提供社会公共物品的观念,树立行政许可机关应为许可相对人提供服务,许可权力和许可责任统一的观念。”二是转变职能,减少规制。“过去,我们政府的重要失误之一就是管事太多,大事小事都要经过政府审批许可,这样既严重限制了市场主体和公民个人的自由,又大大增加了政府的管理成本。”现在政府机关一定要按照法律的要求减少不必要的规制,真正按公民自治、市场调节、行业自律、行政监管的顺序来设定和实施许可。实现四个方面的转变:由大政府小服务向小政府大服务转变;管其所管,放其所放,有所为,有所不为。由万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变;由随意政府向诚信政府转变;由神秘政府向公开透明政府转变。
三是改革现有管理体制,包括横向体制和纵向体制的两个方面。按照法律要求,以后办理许可,涉及一个部门不同机构的要求一个窗口对外,涉及多个部门的,要求尽可能一站式服务,统一办理。或由政府通过“办事大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现在不少地方都建起了“办事大厅”,但实际人员并没有减少,而且坐在大厅的人可能做不了主,有权力的人也不坐在大厅里。目前办理一个许可,有的要乡镇、县、省、中央等3级到4级审批。实施行政许可法后,应该明确各级政府的许可权的权限,除了一些诸如土地、环境等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许可外,大部分的许可应放在区县。
四是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电子政务制度。按照法律要求,行政许可的依据、范围、条件和程序等,都必须向老百姓公开。信息公开可以采取三种形式,一是建立政府网站;二是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三是每个政府部门设立一个信息公开机构,负责接待百姓的查阅、咨询等。此外,发电子邮件申请行政许可能带来很多便利,但电子政务需要进一步制订相关运作规则和技术规则保障。
五是实施行政许可需要规范听证制度和公众的参与。姜明安指出,听证涉及到决策和实施两个方面。“但不管哪个方面,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如何选择、听证的程序如何规范、听证的笔录如何使用、管理等都需要制订一系列的规则来规范。否则,有些利益团体有钱有势,参与的机会就多,弱势群体就可能没有声音或声音很小,导致不公正。”
六是许可的招投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等都需要一系列的规则加以规范。“拍卖起价应如何定、招标的广告应该何时发布、一些设备的检验检测是由政府进行还是由中介机构进行等等,这些都需要进行详细的规范,否则还是容易滋生腐败。”
七是改革财政体制,建立公共财政制度。现在主要是解决“吃皇粮”的问题。“行政许可法规定许可一般不许收取任何费用。但有些部门行政经费不足,要自己想办法。有的政府机构以事业机构的面目出现,实际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有的地方仍存在收费和罚没款财政返还的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不切断行政许可机关的利益关系,行政许可法设计的制度在实施中很难不走样。”
八是要建立行政许可违法责任追究制度。“这关键在三个方面:明确各种责任的主体;明确责任种类;明确责任形式。”主体包括许可机关、办事人、负责人;种类包括设立责任与实施责任、作为责任与不作为责任、实体责任与程序责任;形式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当然,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实施行政许可法,也会面临诸多挑战与困难,传统的习惯势力,法律与社会发展之间的不同步,行政许可法本身的局限性,还有既得利益集团的抵制和其他规章之间的冲突。等等都有可能影响到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因此,制定一个好的法律,仅仅只是万里长征迈出了第一步,实施的过程还任重而道远。前途光明,道路曲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