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书 篇一
出租屋是城市中重要的居住形式之一,也是大多数人的居住选择。然而,由于出租屋的特殊性,治安管理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为了确保出租屋的居住环境安全有序,许多地方政府和物业管理部门都出台了相关的治安管理责任书。本文旨在探讨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书的重要性和具体内容。
首先,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出租屋作为居住场所,其治安状况直接关系到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安全。一方面,出租屋的治安状况良好,可以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增加居民的幸福感和满意度。另一方面,出租屋的治安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将会给居民的生活带来诸多困扰和风险,甚至可能导致严重的安全事故。因此,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书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出租屋居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书的具体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出租屋的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的配备。出租屋应当配备有效的安全设施,如门禁系统、监控设备等,以便及时发现和防范安全隐患。同时,出租屋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其次是居住层次的管理和安全检查。出租屋的房东或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对租赁的居住层次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检查。他们应当定期巡视、清理和维修公共区域,保持出租屋的整洁和安全。同时,他们还应当加强对租户的背景调查,确保租户的身份合法,并严格执行出租屋的居住规定,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三是租赁合同和纠纷处理。出租屋的治安管理责任书应当明确规定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以及纠纷的处理方式。出租屋的房东或物业管理人员应当与租户签订明确的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他们还应当建立有效的纠纷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因治安问题引发的纠纷,维护出租屋的稳定和秩序。
总之,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书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出租屋居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出租屋的治安问题不容忽视,需要房东、物业管理人员以及政府各部门共同努力,加强治安管理,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关于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书 篇二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出租屋成为了大多数人的居住选择。然而,由于出租屋的特殊性,治安问题也随之而来。为了保障出租屋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许多地方政府和物业管理部门都出台了相关的治安管理责任书。本文旨在探讨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书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加强其执行。
首先,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出租屋的治安状况直接关系到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安全。一个治安良好的出租屋,可以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增加居民的幸福感和满意度。相反,如果出租屋的治安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将会给居民的生活带来诸多困扰和风险,甚至可能导致严重的安全事故。因此,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书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出租屋居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那么,如何加强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书的执行呢?首先,需要加强对出租屋的监管力度。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出租屋的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治安问题。同时,政府还应当加强对房东和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治安管理能力和责任意识。只有通过加强监管,才能够有效地推动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书的执行。
其次,需要加强出租屋居民的安全意识。出租屋居民应当自觉遵守出租屋的居住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生活。同时,出租屋居民还应当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警惕,避免成为犯罪的受害者。只有通过加强居民的安全意识,才能够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推动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书的执行。
最后,需要加强社会各界的合作和支持。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书的执行需要政府、房东、物业管理人员以及居民的共同努力。政府应当加强和各方的沟通与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书的执行。房东和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责和作用,积极履行治安管理责任,为居民提供安全的居住环境。居民应当自觉遵守出租屋的规定,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
总之,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书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出租屋居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只有通过加强监管力度、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以及加强社会各界的合作和支持,才能够有效地推动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书的执行,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关于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书 篇三
加强租赁屋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强化基础工作,提高治安管理水平,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书,仅供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书范文(一)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共同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和《郑州市市区暂住人口登记办法》,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房屋出租人保证不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承租人。
二、房屋出租人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房屋出租人应及时填写《暂住人口信息采集表》(一式两份,出租人留存一份,上报派出所一份),保证在三日内上报当地派出所或警务室进行登记。
三、房屋出租人应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身份证号、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详细登记。
四、房屋出租人应按要求安装河南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综合信息系统社会版,保证将承租人的及泵信息在24小时内准确录入、上传。
五、房屋出租人应在出租房屋明显处张贴民警承诺牌保证在租住人员入住后告知其应旅行的责任和义务。
六、房屋停止租赁、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房屋出租人应保证在一周内及时到当地派出所或警务室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七、城中村出租房屋应指定专人作为该出租房屋的房管员,专职做好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防范工作。
八、城中村房屋出租人,应按照城中村出租房屋旅馆式星级化管理的要求,完善各项安全防范设施,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避免治安刑事案件发生。因防范设施不完善或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对承租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九、安全防范设施不完善或治安管理措施未落实的房屋,房屋人不得将该房屋用以开办旅馆或出租给承租人开办旅馆。否则,派出所将下达整改通知书,经通知仍未整改的,派出所将予以取缔。
十、房屋出租人应对承租开办旅馆的承租人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培训。
十一、房屋出租人负责对承租人的现实表现进行监督管理,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保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十二、法律责任。
1、房屋出租人如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条至第八条的行为、经通知拒不改正的,依据《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房屋出租人如有违反责任书第十一条的行为,依据《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情节轻微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如有其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和《郑州市市区暂住人口登记办法》的行为,应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责任书一式三份,房屋出租人和村委会各执一份,派出所备案一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房屋出租人:
村委会:
(加盖公章)
派出所:
(加盖公章)
年月日
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书范文(二)出租人、承租人均为治安责任人。
出租人的治安责任:按照《安徽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房屋租赁手续;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流动人员;在承租人入住二十四小时内,对其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在三日内,带领或者督促承租人按《安徽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办理暂住证;出租的房屋核定的居住人数达到三十人以上的,应当配备人员做好治安保卫工作;定期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及时排除治安隐患;发现出租的房屋内有违法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承租人退租后,应当在三日内报告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应当报告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代理人不得再行委托。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承租人的治安责任: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申领暂住证,暂住期满或者移居时,要申请延期或者申报注销;不准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留宿他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留宿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出租人,在转租后三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报告;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在转租后三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备案;安全使用承租的房屋,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发现同屋居住人员有违法活动或者犯罪嫌疑,应当检举、劝止。
出租人、承租人自愿承担以上治安责任。若有违反,接受处罚。
出租人:
承租人:
出租屋地址:
服务处所:
出租屋所在地村委会(盖章):
经办人员:
年月日
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书范文(三)为了加强租赁屋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强化基础工作,提高治安管理水平,为我市的改革、发展、稳定创造两好的治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租赁屋治安管理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责任书:
第一条本责任书所称的租赁屋是指旅馆业以外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于他人的房屋。
第二条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
第三条私房出租,出租方必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向所在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出租的,出租人必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单位介绍信,到当地派出所申请登记。
第四条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2、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或者让其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后,方可租赁。
3、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情况进行详细登记。
4、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5、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居住的安全。
6、房屋停止出租,因刚到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条、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1、必须持有本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2、租赁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3、将承租房屋再转让他人的,应当到当地派出所登记备案。
4、发现承租人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5、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有毒等危险物品。
6、集体承租或单位承租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7、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公安机关将定期或不定时的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必须限期整改。
第七条、检查时,公安人员应当出示证件,依法办事,礼貌待人,维护出租方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予以处罚。
1、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出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2、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何法有效证件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罚款。
3、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发生案件、治安灾害
事故,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4、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5、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出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出租人:
承租人:
磁窑堡派出所责任区民警: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