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最新4篇】

时间:2016-07-05 05:35:29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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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篇一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对健康的重视,医院作为一个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显得尤为重要。合理的卫生管理制度不仅能够提供一个清洁、卫生的环境给患者和工作人员,还能够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本文将探讨医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建立和实施这样的制度。

首先,医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保障患者和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医院是一个集中的医疗场所,患者和工作人员在这里接触到各种各样的病原体,如果卫生管理不到位,就会增加感染的风险。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是必要的。这个制度应该包括医院的日常清洁和消毒措施、废弃物的处理、空气和水质的监测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其次,医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医院是一个高风险的传染源,各种疾病的传播往往在这里开始。通过建立和实施卫生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控制传染病的传播。例如,医院可以制定严格的手卫生规范,要求所有的医务人员在接触患者之前和之后进行手部消毒;医院还可以对患者进行隔离管理,减少疾病的传播范围;此外,医院还可以定期对空气和水质进行监测,确保患者和工作人员不受到空气和水质污染的影响。

最后,建立和实施医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需要多方合作。除了医院管理部门的努力外,还需要患者和工作人员的共同参与。医院应该加强对患者和工作人员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同时,医院还应该建立监督机制,对卫生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综上所述,医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证患者和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至关重要。这需要医院管理部门的努力,也需要患者和工作人员的共同参与。通过建立科学、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可以提供一个清洁、卫生的环境给患者和工作人员,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

医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篇二

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和人们对健康的重视,医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也变得越来越重要。本文将从医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的目标、内容和执行过程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医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的目标是保障患者和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医院是一个集中的医疗场所,患者和工作人员在这里接触到各种各样的病原体,如果卫生管理不到位,就会增加感染的风险。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就成为了当务之急。这个制度的目标是确保医院的公共场所始终保持干净、卫生,减少疾病传播的风险。

其次,医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医院的日常清洁和消毒措施。医院应该制定相应的清洁和消毒流程,规定清洁和消毒的频率和方法,并建立相应的监测机制,确保清洁和消毒的效果。其次是废弃物的处理。医院应该建立废弃物分类和处理制度,明确不同类型废弃物的处理方法,并定期进行废弃物的清理和消毒。此外,医院还应该加强对空气和水质的监测,确保患者和工作人员不受到空气和水质污染的影响。

最后,医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的执行过程需要多方合作。医院管理部门应该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卫生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同时,医院还应该加强对患者和工作人员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医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综上所述,医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障患者和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至关重要。这个制度的目标是确保医院的公共场所始终保持干净、卫生,减少疾病传播的风险。通过制定科学、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并加强对患者和工作人员的宣传教育,可以提供一个清洁、卫生的环境给患者和工作人员,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

医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篇三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 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医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七条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第十八条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第二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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