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管理办法广西 篇一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信息化已经成为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为了进一步推动广西的信息化建设,广西自治区制定了一系列的信息化管理办法,以规范和引导信息化工作的开展。
首先,广西自治区明确了信息化管理的目标和原则。根据广西的实际情况,信息化管理的目标是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优化配置,提高政府和企业的管理效率,促进广西经济的转型升级。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广西自治区坚持科学规划、统筹推进、依法管理、人才引领的原则,确保信息化工作的稳步推进。
其次,广西自治区制定了具体的信息化管理措施。为了保证信息化工作的顺利进行,广西自治区要求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体系,明确信息化工作的目标和责任,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方案。同时,广西自治区还加强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确保信息化管理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
此外,广西自治区还加大了信息化投入力度。为了推动信息化工作的开展,广西自治区要求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增加信息化项目的投入,提高信息化设备的更新换代速度。同时,广西自治区还鼓励企业加大技术研发和创新投入,提高信息化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
最后,广西自治区还注重信息化工作的监督和评估。为了确保信息化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广西自治区建立了信息化工作的监督评估机制,定期对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化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同时,广西自治区还加强了信息安全管理,保护信息资源的安全和可靠性。
综上所述,广西自治区的信息化管理办法为推动广西的信息化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保障。通过明确目标和原则、制定具体措施、加大投入力度、进行监督评估等方式,广西自治区将进一步加快信息化工作的推进,为广西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信息化管理办法广西 篇二
信息化管理办法广西的落实与挑战
信息化管理办法广西的实施对广西的信息化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广西的信息化管理水平仍有待提升。虽然广西自治区制定了一系列的信息化管理办法,但在实际落实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对信息化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缺乏对信息化管理的认识和理解。另一方面,信息化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有待提高,缺乏信息化管理的经验和技能。因此,广西自治区需要加强对信息化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引进,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
其次,信息化投入不足是制约广西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因素。虽然广西自治区要求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增加信息化项目的投入,但实际情况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一方面,由于财力有限,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在信息化投入方面存在困难。另一方面,由于信息化投资回报周期较长,一些企业对信息化建设存在观望态度。因此,广西自治区需要采取措施鼓励企业加大信息化投入,同时加大政府对信息化建设的支持力度。
最后,信息安全问题是广西信息化管理面临的主要挑战之一。随着信息化的推进,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广西自治区需要加强对信息安全的管理和保护,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体系,提高信息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同时,广西自治区还需要加大对信息安全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提高信息安全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综上所述,虽然广西自治区制定了一系列的信息化管理办法,但在实际落实过程中仍面临一些挑战。通过加强对信息化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引进、鼓励企业加大信息化投入、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等措施,广西自治区将进一步推动信息化建设的发展,为广西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撑。
信息化管理办法广西 篇三
1、在分管校级领导的领导下,根据信息中心的职责范围,全面主持本中心工作。
2、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信息化的制度与规定,推进学校的信息化工作。
3、带领本部门老师,指导教师开展网络教育教学研究和信息技术开发工作;带领各个管理教师为学校提供教育教学信息服务。信息化管理制度。
4、制定和组织实施全校的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教育信息化的日常管理工作。
5、负责学校校园局域网、校园广播网、闭路电视网、网络教室、语言室、电教室等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指导用户做好教育教学信息的获取、输入、储存、处理、分析、利用等工作。
6、加强网络教学的课程设计和教学方法的研究,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研究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配合学科教师一起制订网络教学实验计划,完善电子教案、课件等音视频教学资料。
7、负责组织全校教职员工有关信息化方面的技能培训、考核等工作。
8、负责制订有关管理规章制度,检查落实制度的执行情况。指导、督促、协调、检查全校电教设备的使用情况,负责重要精密仪器和贵重设备的效益管理。
9、统筹全校电教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维修工作,落实责任到人,确保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10、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按照各级政府采购规定程序组织制定全校电教设备采购方案,做好电教设备的报废、报损、调拨以及控购商品核查和报批工作。
11、负责组织本中心人员的政治活动和业务学习,了解和掌握人员的思想动态,协调各岗位之间的协同工作,及时地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12、制定本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认真做好本部门年度工作总结。
13、负责网络信息中心经费的预算、申报和管理工作;承担财务报帐以及部门的资产设备管理。
14、部门各类资料的归档与管理。
15、完成上级领导交给的临时性工作。
信息化管理办法广西 篇四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统计报表管理工作,使统计报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制发用于搜集经济、社会和科技情况的各种统计报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统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报表管理工作。各部门、各单位的综合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做好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统计报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全省范围的地方统计调查报表和对国家统计调查进行补充的统计报表,由省统计局制发,或由省统计局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发。重要的统计报表应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市(地)、县(市、区)范围内的地方统计调查报表和对上级统计调查进行补充的统计报表,由同级统计部门制发,或由统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发。重要的统计报表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统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往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统计报表,包括转发上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的统计报表,应报同级统计部门备案后下达;发往本部门管辖系统外的统计报表,应由本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同级统计部门批准后下达。
第六条 凡发往农村乡镇企业、城市街道集体企业、城乡个体工商户和公民个人的统计报表,均应报县级以上统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七条 各级各部门所需系统外的统计资料,一般应从有关部门收集取得。不能满足需要的,可与有关部门协商,纳入其系统内统计调查中,由有关部门负责制发;也可单独制订统计报表,报同级统计部门审查批准后下达。
第八条 各级各类临时性机构、社会团体、科研机构、民间组织及信息咨询机构等,一般不得直接制发统计报表。确需制发统计报表的,应到当地统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申请审批统计报表应写明下列内容:
(一)调查目的;
(二)统计范围;
(三)调查机关、调查时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
(四)申请制发统计报表的种类(式样);
(五)统计调查实施办法及指标解释(说明)。
第十条 各级统计部门应对送审的统计报表及其调查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退回修改或明确答复不予批准。
第十一条 在制订和审查统计调查报表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得与国家调查、部门调查和地方调查已有的统计报表重复或矛盾;
(二)统计分类目录、标准、编码和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法定标准;
(三)在现有资料中能够直接取得或加工后取得的,不得再制发统计调查报表;
(四)一次性调查可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定期性统计报表;
(五)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或者行政性登记可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统计报表一经批准,其统计指标、计算方法、报告期别、报送周期等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或增减。必须修改的,应向原审批机关申报批准。
下达执行的统计报表,右上角必须标明制表机关、表号、批准(或备案)机关、批准文号、报表有效期限。
第十三条 被调查的单位、人员,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制发的统计报表,应当按调查方案要求准确、及时填报;对违反本办法制发的统计报表,过期的统计报表,右上角未标注制表机关、表号、审批(备案)机关及有关文号的报表,有权拒绝填报,并有权向统计机关举报。
第十四条 统计报表实行年审制度。凡经统计部门批准下达的统计报表,制发单位应于每年十一月底以前报原审批的统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可继续使用;需要改变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调查方法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各级统计部门和部门综合统计机构或人员,应定期对执行中的统计报表进行清理,对清理出的非法统计报表,应及时予以废止。
第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统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发统计报表,达到统计调查制度化、规范化要求的;
(二)切实加强统计报表审批、管理,认真搞好统计报表检查、清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依法举报非法统计报表或违法调查行为,同违反本办法的现象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第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河南省统计监督检查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处罚:
(一)擅自制发统计报表的;
(二)未经审批机关批准、擅自修改统计报表的;
(三)印发右上角标注不全的统计报表和过期统计报表的;
(四)制发统计报表,不按规定备案或不进行年审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统计报表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统计局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一九八二年三月五日发布的《河南省统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信息化管理办法广西 篇五
一、应急处置工作意义
要从讲政治、讲大局,保证国家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确保网络与信息安全的重要意义。要对邪教组织及其它境外敌对势力利用网络信息进行煽动和破坏活动以及进行有组织的网上大规模“黑客”与病毒攻击保持高度警惕,消除麻痹大意和侥幸思想,继续深入开展互联网有害信息的清理整治,组织实施本校园网有害信息的安全防范及应急处置工作,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工作措施,确保校园网络信息安全。
二、应急处置工作的目标
在最短时限内,及时、果断处理在本区范围内传播的校园网有害信息,遏制有害信息在校园网中扩散,最大限度减轻社会危害,并搜集掌握犯罪线索,打击网上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校园信息安全和政治稳定。
三、校园网应急处置工作包含的主要内容
(一)有害信息内容:
1、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
2、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3、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4、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5、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恶意攻击党委、政府领导同志,严重扰乱社会政治、经济秩序;
6、宣传邪教、色情、暴力、凶杀,教唆犯罪;
7、歪曲报道我区重大政治、经济、文化事件;
8、其他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信息。
(二)严重违法犯罪活动:
1、利用互联网、校园网大规模进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活动。
2、利用互联网、校园网组党结社,进行反动勾联、邪教活动。
3、利用网络技术进行大规模破坏社会稳定,扰乱金融秩序的活动。
4、利用互联网、校园网大规模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非法入侵,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重大损失的活动。
四、组织领导
成立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教育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五、职责与任务
(一)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对校园网进行信息监控和巡查,删除、过滤有害信息,采取技术措施封堵有害信息的传播途径,控制有害信息在校园网扩散,及时上报学生动态。
(二)主动与有关部门做好网络与信息安全的衔接工作,做到权责明确,应急处置渠道畅通。要根据师生使用公共网络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有害信息通过公共网络在校内扩散。
六、应急处置基本程序及处置方法
1、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案情报告后,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删除、过滤等技术手段及时处置有害信息的传播扩散。必要时,可按
公安等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要求关闭相关网站和栏目并保存相关技术数据和资料。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开展侦察案件线索、查找信息源头工作。
2、在开通校园网时间内,由网管人员实行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和有害信息,应在1小时内报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七、应急处置工作要求和纪律
1、接到案情报告或通知后,应立即行动,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2、在处置工作中,参加处置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
3、严格报告制度,及时上报情况。
4、严格工作责任制,对工作不落实、行动迟缓、措施不力以及清查处理后,网站上仍有相关有害信息出现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