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时间【精简6篇】

时间:2017-08-08 06:26:27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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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时间 篇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时间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从何时开始生效的问题。一般来说,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时间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确定,以确保处罚决定的执行合法、及时和有效。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时间一般应当明确规定在处罚决定书上。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生效日期、生效方式等信息,以便被处罚人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这样可以避免因生效日期不明确而导致的争议和纠纷。

其次,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时间还应当考虑实际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需要送达给被处罚人,被处罚人需要一定的时间来了解自己的处罚决定,并采取相应的行动。因此,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时间应当在送达之后的合理时间内开始生效。如果被处罚人未能及时收到处罚决定书,生效时间可以相应延后。

此外,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时间还应当考虑到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有些行政处罚决定可能涉及到重大的公共利益,需要立即生效以保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例如,对于涉及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尽快生效,以防止继续造成损害。

总之,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时间的确定应当兼顾法律规定、实际情况和社会利益。只有在合法、及时和有效的前提下,行政处罚决定书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时间 篇二

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时间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从何时开始生效的问题。这一问题的确定对于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合法、及时和有效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时间应当明确规定在处罚决定书上。一般来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生效日期、生效方式等信息,以便被处罚人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这样可以避免因生效日期不明确而导致的争议和纠纷。

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时间的确定还应当考虑到实际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常需要送达给被处罚人,被处罚人需要一定的时间来了解自己的处罚决定,并采取相应的行动。因此,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时间应当在送达之后的合理时间内开始生效。如果被处罚人未能及时收到处罚决定书,生效时间可以相应延后。

此外,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时间还应当考虑到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有些行政处罚决定可能涉及到重大的公共利益,需要立即生效以保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例如,对于涉及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尽快生效,以防止继续造成损害。

综上所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时间的确定应当兼顾法律规定、实际情况和社会利益。只有在合法、及时和有效的前提下,行政处罚决定书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时间 篇三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

公(仲)决字【20xx】第1168号

被处罚人:支某,男,1989年09月02日,身份证,37011219890902,

单位及职业xx区xx镇支家岭村,现住居xx区xx镇支家岭村。

现查明:20xx年10月1日早上8点22分,在xx派出所院内北侧停车场,民警王明(化名)驾驶自己购买的车号为:鲁w28021的起亚银灰色轿车到所值班,刚把车停好,一位支家岭村村民支某(男,19岁)有事找王明警官,王明同志正在车上刮胡子让支某等一下,支某用有左脚踹了起亚车右前脸子两脚,致车右前脸子两处划痕,扭送支某到所里处理。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现决定给予支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履行方式: .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起六十日内向xx市公安局或者xx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份。

20xx年10月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时间 篇四

当事人:ⅹⅹⅹ

当事人地址:ⅹⅹⅹ

当事人ⅹⅹⅹ一案,经ⅹⅹⅹ行署(市)ⅹⅹⅹ县局(处)

县(市)ⅹⅹⅹ局(所、站)依法审理,现查明:

当事人ⅹⅹⅹ于ⅹⅹ年ⅹ月ⅹ日(详述案由、调查和听证经过、证据及认定的事实等内容)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当事人(简述处罚理由和法律依据)

本局(处、所、站)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当事人ⅹⅹⅹ以ⅹⅹⅹ的处罚。

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第二联到ⅹⅹⅹ交缴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处、所、站)将采取下列措施:

(一)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行署(市) ⅹⅹ局(处)、县(市)ⅹⅹ局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交通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年月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时间 篇五

xx市银山铁矿: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我局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你单位20xx年1月至20xx年9月期间,采取个人银行卡收款、销售货物不入账的账外经营方式向部分单位和个人销售货物,共计收款278635309.00元,未申报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和第十九条第一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第(一)项“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第(一)项“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之规定,你单位少计应税货物销售额238149836.74元,少计提销项税额40485472.26元,造成少缴纳增值税款40485472.2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单位上述隐瞒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款的行为已构成偷税,拟对你单位处所偷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0xx2736.13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于20xx年10月28日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于20xx年10月18日之前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年9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时间 篇六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索引号 77599131-3/20xx-18526发布机构 西乡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副索引号

信息名称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蒋某。

本机关依法查明:蒋某使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使用1名未取得处方权人员开具处方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询问通知书1份;3、询问笔录2份;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1份;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1份; 6、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7、委托书1份;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9、蒋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医师资格证复印件、医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10、冯正某、冯陆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1、覃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医师资格证复印件、医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12、南宁蒋某口腔诊所提供的收据复印件11份(20张收据);13、南宁蒋某口腔诊所提供的“南宁市社会医疗统一病历登记本”复印件1本共计69页;14、商铺租赁合同复印件1 份为证。

蒋某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予以蒋某: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城北支行(地址:南宁市衡阳西路11号)。缴款程序: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到南宁市西乡塘区卫生监督所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到上述银行缴纳罚款,最后凭银行《回单》到南宁市西乡塘区卫生监督所领取《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西乡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xx年7月1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时间【精简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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