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作管理制度(最新6篇)

时间:2018-08-02 05:34:23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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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作管理制度 篇一

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和业务的复杂化,企业工作管理制度变得越来越重要。一个良好的工作管理制度不仅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还能够提升企业的整体竞争力。本文将从几个方面介绍企业工作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建立和执行一个有效的管理制度。

首先,企业工作管理制度能够确保工作的高效进行。一个明确的工作管理制度可以帮助员工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任务,并指导他们如何完成工作。通过制定明确的工作流程和规范,可以减少工作中的混乱和冲突,提高工作效率。此外,工作管理制度还可以帮助企业合理分配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从而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

其次,企业工作管理制度能够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积极性。一个良好的工作管理制度可以为员工提供清晰的职业发展路径和晋升机会,让员工感受到自己的努力和付出得到公正的回报。此外,工作管理制度还可以建立公平公正的考核和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当员工感到自己的工作得到认可和重视时,他们会更加投入工作,为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

另外,企业工作管理制度还可以帮助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和降低风险。通过建立完善的工作管理制度,企业可以规范各项管理活动,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同时,工作管理制度还可以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义务,减少管理者和员工之间的纠纷和冲突。此外,工作管理制度还可以帮助企业识别和控制各种风险,确保企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最后,建立和执行一个有效的工作管理制度需要以下几个步骤。首先,企业需要明确自己的工作目标和战略,确定需要制定的工作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范围。其次,企业需要组织专业的团队,进行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制定工作管理制度时,应该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员工的需求,确保制度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最后,企业需要进行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员工能够理解和遵守制度。同时,企业还需要定期评估和更新工作管理制度,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和企业需求。

综上所述,企业工作管理制度对于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员工满意度、提高管理水平和降低风险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建立和执行一个有效的工作管理制度是企业提升竞争力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企业工作管理制度 篇二

随着企业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工作管理制度成为了企业提高效率和竞争力的关键。一个良好的工作管理制度可以帮助企业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从而获得更好的市场竞争地位。本文将介绍企业工作管理制度的几个关键要素和建立一个高效管理制度的几个步骤。

首先,企业工作管理制度的关键要素之一是明确的目标和指标。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发展需求和市场环境确定目标和指标,并将其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任务和责任上。目标和指标应该具体、可衡量和可达成,并与企业的战略和价值观相一致。通过明确的目标和指标,可以帮助员工明确工作的重点和方向,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效率。

其次,企业工作管理制度的关键要素之一是清晰的流程和规范。一个良好的工作管理制度应该包括明确的工作流程和规范,帮助员工了解工作的具体步骤和要求,避免工作中的混乱和错误。流程和规范应该简单明了、易于理解和操作,并能够适应不同的工作情况和变化。通过建立清晰的流程和规范,可以提高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减少工作中的偏差和失误。

另外,企业工作管理制度的关键要素之一是有效的监督和控制机制。一个良好的工作管理制度应该包括明确的监督和控制措施,帮助企业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和偏差。监督和控制机制应该具有科学性和公正性,并能够及时反馈和评估工作进展和结果。通过有效的监督和控制机制,可以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可信度,确保工作的合规性和质量。

最后,建立一个高效的工作管理制度需要以下几个步骤。首先,企业应该明确自己的发展需求和目标,确定需要建立的管理制度的范围和内容。其次,企业应该组织专业的团队,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制定管理制度时,应该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员工的需求,确保制度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最后,企业应该进行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员工能够理解和遵守制度。同时,企业还应该定期评估和更新管理制度,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和企业需求。

综上所述,企业工作管理制度对于提高效率和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建立一个高效的工作管理制度需要明确的目标和指标、清晰的流程和规范、有效的监督和控制机制,并需要通过明确的步骤和措施来实施和完善。只有建立和执行一个有效的工作管理制度,企业才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竞争优势。

企业工作管理制度 篇三

本制度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1、特种作业——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特种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特种作业人员。

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由取得培训资格的单位负责,考核和发证有安监部门负责。

2、企业安全办公室对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和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

5、登高架设作业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7、压力容器操作;

8、制冷作业;

9、爆破作业;

10、危险物品作业;

11、经国家安监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1、年满18周岁至45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它条件。

1、需要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报上级安全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报区负责培训的单位统一培训。

2、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3、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手续。

1、特种作业人员所在单位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需要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由所有单位报镇安全办公室审核批准,参加培训,持证上岗。

2、对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

3、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对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特种作业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企业工作管理制度 篇四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企业工业动火的基本原则、技术要求、分类等级及其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石油与天然气勘探、开发、储运、油田基本建设和其他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5025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工业动火hotwork

在油气、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和油气容器、管线、设备或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上,使用焊、割等工具,能直接和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

3、2

置换displacement

用清水、蒸汽、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将作业管道、设备内可燃气体替换出来的一种方法。

3、3

现场监督monitoring in fields

在动火作业中,按照动火措施进行施工现场检查监督。

4、1工业动火实行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制度。申请报告书应详细说明动火作业范围、确定危害和评估风险、制定交叉作业防范措施。

4、2动火作业申请报告书只在签发的一个场所、一个作业班次有效。一级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有效时间不超过8h,如在动火作业本班不能完成,作业应在交接班时重新确认,进行技术交底,并由接班相应人员签字后方可持续有效。二级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有效时间不超过3d,三级、四级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有效时间不超过5d。

4、3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应严格限制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应移到安全地方动火。

4、4油气集输泵站进行多处动火时,相连通的各个动火部位不应同时进行。上一处动火部位的施工作业完成后,方可进行下一个部位的施工作业。

4、5在动火作业准备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与生产单位密切配合,进行危害识别、制定动火方案、做好变更管理及应急预案。

4、6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指定动火作业监督人和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协调和管理,并检查和确认动火措施的落实。

4、7动火施工现场应根据动火级别、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车。

4、8动火作业期间,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5、1动火分级原则

根据动火部位爆炸危险区域危险程度、影响范围及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工业动火分为四级。

5、2一级动火

a)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b)容量大于5000m3储罐(含5000m3,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

c)天然气柜和容量大于400m3(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

d)容量大于1000m3(含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

e)直径大于426mm(含426mm)长输管线、在输油(气)干线上停输动火或带压不停输更换管线设备的动火;

f)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

g)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动火;

h)天然气井井口无控部分动火。

5、3二级动火

a)原油储量在1000m3~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b)容量小于5000m3储罐、容器本体及附件的动火;

c)容量小于400m3石油液化气储罐的动火;

d)容量小于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

e)容量1000m3~10000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的动火;

f)铁路槽车油料装卸栈桥、汽车罐车油料灌装油台及卸油台、输油码头及油轮码头内外设备及管线上的动火;

g)输油(气)站、石油液化气站内外设备及管线上以及液化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等的动火。

5、4三级动火

a)原油储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库、集输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动火;

b)容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的动火;

c)在油气生产区域内的油气管线穿孔正压补漏动火;

d)采油井单井联头和采油井井口处动火;

e)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处动火;

f)输油(气)干线穿孔微正压补漏、腐蚀穿孔部位补焊加固的动火;

g)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的动火;

h)制作和防腐作业中,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为稀释剂的容器、槽、罐等处的动火。

5、5四级动火

a)在天然气集输站(场)、输油泵站、计量站、接转站等生产区域内非油气工艺系统动火;

b)钻井作业过程中未打开油气屋、试油作业未射孔前,距井口10m以内的井场动火;

c)除一级、二级、三级动火外,其他非重要油气区生产和在严禁烟火区域的生产动火;

6、1一级动火前,由施工单位填写动火申请报告书(见图a、1),经二级生产单位主管安全技术的领导或其授权人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后上报,由局级安全部门审查,报主管安全技术的局领导或其授权人批准。

6、2二级动火前,由施工单位填写动火申请报告书(见图a、2),经二级生产单位生产技术部门、安全部门组织审查后,报二级生产单位主管安全技术的领导或其授权人批准。

6、3三级动火前,由施工单位填写动火申请报告书(见图a、3),经二级生产单位技术、安全部门组织审查后,报二级生产安全技术部门批准。

6、4四级动火前,由施工单位填写动火申请报告书(见图a、4),经生产单位上一级安全部门组织审查后,报生产单位上一级安全技术部门批准。

7、1动火作业人员要求

7、1、1参加动火作业的焊工、电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7、1、2动火作业人员应遵守生产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制度。执行“申请报告书没有批准不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的原则。

7、1、3动火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7、2动火监护人员要求

7、2、1动火监护人员有责任守护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

7、2、2动火监护人员应经过严格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7、2、3动火监护人员应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具备消防知识,会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应急预案。

7、2、4动火监护人员在接到动火申请报告书后,应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

7、2、5动火过程中若发现异常情况,动火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员停止动火,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7、2、6动火完工后,动火监护人员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方可撤离。

7、3动火监督人员要求

7、3、1动火监督人员应经过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动火监督时应佩戴明显标志。

7、3、2动火监督人员应熟悉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工艺流程和设备状况,具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7、3、3动火监督人员在接到动火申请报告书后,应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

7、3、4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申请报告书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动火监督人员有权制止动火。

7、3、5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动火监督人员有权停止动火。

7、3、6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动火监督人员有权收回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并报告安全管理部门。

7、3、7动火监督人员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动火完工后,动火监督人员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方可撤离。

7、4机具要求

7、4、1采用电焊进行动火施工的储罐、容器及管道等应在焊点附近安装接地线,其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施工现场电气线路布局与要求应符合gbj50257的要求。

7、4、2电焊机等电器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7、4、3各种施工机械、工具、材料及消防器材应摆放在指定安全区域内。

8、1动火作业隔离要求

8、1、1工业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经检测气体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超过1h后,应对气体进行再次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8、1、2需动火施工的设备、设施和与动火直接有关阀门的控制由生产单位安排专人操作,作业未完工前不得擅离岗位。

8、1、3应清除距动火区域周围5m之内的可燃物质或用阻燃物品隔离。

8、1、4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

8、1、5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但在特殊情况下,可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8、2动火作业气体测试要求

8、2、1凡需要动火的储罐、容器等设备应进行内部和周围环境气体分析,气体分析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氧气和氮气浓度检测分析。分析报告单附在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上。

8、2、2动火施工中,动火点及操作区域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若采取强制通风措施,其风向应与自然风向一致。

8、2、3在动火施工全过程中,动火监护人应跟踪检测可燃气体浓度。

8、3动火作业进入有限空间要求

8、3、1进入设备、设施及油罐内部动火应进行气体检测和复查,测试合格后方可入内。

8、3、2所有可能影响该有限空间的物料来源都应被切断。

8、3、3制定应急预案,并有专人监护。

8、4高处动火作业要求

8、4、1高处动火作业应具有有围栏和扶手的固定作业平台,并经专业人员确认;设立防落物设施;佩戴全身安全带,使用自动锁定连接、人造纤维绳索。

8、4、2在架空管线及脚手架上施工的人员,应系安全带。

8、4、3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大风不应进行高处动火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大风不应进行地面动火作业。

8、5动火作业动土作业要求

8、5、1动土作业应完成以下作业危险分析:所有地下管道、电缆、光缆应确定方位;地面堆土、堆物应加以控制,进行必要的支撑以防滑坡。

8、5、2埋地管线动火施工,操作坑大小应根据实际情况(如管径、埋深等)来确定,操作坑的深度,坡度应方便施工和动火作业人员逃生。

8、5、3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8、6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要求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企业工作管理制度 篇五

1、登高作业现场设有防护栏、安全网、安全警示牌,除有关人员外,不准其他人员在作业点下通行或逗留;尽量避免上下垂直作业,如必须交叉作业,应做好上下可靠隔离,电器焊作业要有接火盆,以防焊渣火花四处喷溅。

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的塔罐或厂房顶部登高作业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后再作业,并有专人监护。

3、在化工设备槽、塔、罐,以及框架边沿和建筑物、构筑物上作业,均应装设脚手架、栏杆、安全网。

4、在石棉瓦、油毛毡之类薄板材料上作业,必须铺设好坚固防滑的脚手板,工作面如有坡度时必须加以固定。

5、在巡回检查线路上,爬梯护栏要加强反腐防滑,定时刷漆反腐,及时清扫积雪,做好防冻防滑工作。

6、加强对各种升降设施(天车、吊车、电梯)的安全管理,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规程,定期进行监测,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杜绝设施带病运行。

7、在特殊天气进行高处作业时,一定要选业务精技术硬的作业人员,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安全责任意识,杜绝违章作业并及时消除不安全状态。

企业工作管理制度 篇六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建设部于20xx年5月23日公布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xx]107号),从九个方面对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了较详尽的规定,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同时,还对保险期限、金额、保费、投保方式、索赔、安全服务及行业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其内容如下: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要求。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应当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投保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项目开工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情况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应规范和简化索赔程序,搞好索赔服务。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投保企业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专门电话接受举报,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企业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

施工企业应当选择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目前还不能提供安全风险管理和事故预防的保险公司,应通过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向施工企业提供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相关的安全服务。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配套、具备建筑安全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十)、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

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并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管理、服务和储存、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影响环境、人身安全、健康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1·职责

(1)项目组织成事故调查组,并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决定。

(2)部门主管及时通知或报告管辖范围内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各类事故;组织管辖范围内的事故调查或如实反映事故情况,协助事故调查。

(3)安全环保办参与事故调查;制定、修订本制度,协助行政部组织员工学习、培训并熟悉木制度;建立事故档案,综合统计各类事故。

(4)员工代表在事故的调查处理过程中,维护员工正当利益。

(5)员工及时如实逐级通知或报告发生的各类事故,协助事故调查。

2·工作程序

(1)事故分类(包括因第三者责任造成的事故)

(2)生产(工艺)事故:因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误操作等造成物料损失或影响生产运行和停产的事故

(3)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2小时以和修复费用达200元(不含本数)以上的事故。

(4)交通事故:凡涉及公司车辆因违反交通规则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5)伤亡事故:指公司雇佣员工在生产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故,具体认定如下

a)员工在企业生产活动场所涉及到的区域,由于生产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而发生伤亡;

b)员工在生产区域外,执行公司所交给的工作任务时,在其工作时问和工作地点内,由于企业设务或劳动条件不良而引起的伤亡。

c)员工甲地赴乙地执行任务或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应负责的伤亡事故。

d)经请示劳动部门确认的其它伤亡事故。

(6)泄漏(环境污染)事故:因意外或违章作业、误操作造成物料泄漏或污染水域、空气事故。

(7)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为火灾事故。

(8)爆炸事故:指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的事故。

(9)未遂事故:由十各种原因,己构成发生事故条件,因及时发现处理,未造成后果的为未遂事故。

3·事故等级

(1)一级事故

a)人员死亡、重伤、急性中毒和轻伤休息超过105个工作日以上的;

b)火灾、爆炸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不含本数);

c)因物料泄漏对环境造成危害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的;

d)环境污染造成较人或严重危害和引起厂群冲突的;

e)人群发生中毒症状或人员中毒死亡的;

f)其他经济损失10000元(不含本数)以上的事故。

4·二级事故

a)轻伤休息7个工作日以上(不含本数),105个工作日以下的;

b)火灾、爆炸造成直接经济1000元以下的(含本数);

c)泄漏物料50公斤以上的;

d)发生中毒症状的;

e)经济损失1000元(不含本数)以上,10000元(含本数)以下的。

5·三级事故

a)轻伤休息在7个工作日(含本数)以下的;

b)泄漏物料50公斤以下的‘

c)其他损失在200元以上(不含本数)1000元(含本数)以下;

6·事故报告

(1)发生三级事故,当事人或发现者应立即向班组长、项目经理报告;部门经理在了解事故概况后,应在4小时内向安全环保办报告,并在2日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表》的填写交安全环保办确认,结果由事故发生部门和安全环保办统计保存。

(2)发生二级以上事故,必须保护好现场,所在部门经理应立即向公司报告,并通知安全环保办,部门经理在3日之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表》的填写交安全环保办确认,结果由事故发生部门和安全环保办统计保存。

(3)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按《应急计划》报警。

(4)发生死亡、死亡事故和(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公司立即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7·事故调查

(1)一、二级事故调查

a)员工必须在3天内填写《事故调查报告表》,应清楚写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特殊情况可叫其它人写,组长和部门主管签署意见后,再交安全环保办认定;

b)项目经理部指定由事故调查小组调查的事故,调查小组负责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或建议。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调查人员应与发生的事故无利害关系。

(2)三级事故由各事故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员工必须在2天内填写《事故调查报告表》,应清楚写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特殊情况可叫其它人写,组长和部门主管签署意见后,再交安全环保办认定。

(3)需政府部门调查的事故,依照法律、法规对本公司事故调查组协助政府部门进行事故一调查。

8·事故处理

(1)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按照《纠止预防措施控制程序》,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并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事故教训。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a)因未研究解决存在不安全隐患而造成事故的;

b)因操作规程不健全,员工无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c)未按要求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或员下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即上岗作业,造成事故的;

d)因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e)作业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a)因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b)因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

c)因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擅自启动设备,造成事故的;

d)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损失的;

e)未按本制度及时报告事故的。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有关人员从重处罚:

a)对发生的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b)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嫁祸于人的:

c)事故发生后,因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人事故的;

d)事故发生后,所在部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未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e)滥用职权,擅白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5)对事故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撤职、留用察看、辞退或开除等行政处分,可并处经济处罚。

(6)事故责任者触犯法律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对于比较严重的事故,公司安全环保办要发布通告,以便广大员工吸取教训。

(8)事故处理结果及相应记录交安全环保办汇总保存,建立事故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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