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分类(优秀6篇)

时间:2019-04-03 07:47:17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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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分类 篇一

合同是人们在经济交往中为了保护自身权益而达成的一种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的不同,合同可以分为许多种类。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合同分类。

首先,合同可以按照经济目的的不同进行分类。根据经济目的的不同,合同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交易合同,二是非交易合同。交易合同是指双方在买卖、租赁、承包等交易活动中达成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非交易合同是指双方在其他非交易活动中达成的合同,如劳动合同、合伙合同等。

其次,合同还可以按照合同主体的不同进行分类。根据合同主体的不同,合同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双方合同,二是多方合同。双方合同是指只有两个主体参与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多方合同是指有两个以上的主体参与的合同,如合伙合同、联合开发合同等。

再次,合同还可以按照合同形成的方式进行分类。根据合同形成的方式,合同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书面合同,二是口头合同。书面合同是指合同双方通过书面形式达成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口头合同是指合同双方通过口头形式达成的合同,如劳动合同、合伙合同等。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某些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才能成立,口头形式的合同可能会受到法律的限制。

最后,合同还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进行分类。根据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合同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确定期限合同,二是不确定期限合同。确定期限合同是指合同双方约定了明确的合同期限的合同,如租赁合同、承包合同等。不确定期限合同是指合同双方没有约定明确的合同期限的合同,如劳动合同、合伙合同等。

总之,合同的分类主要包括按照经济目的、合同主体、合同形成方式和合同有效期限进行分类。不同的合同分类具有不同的特点和法律规定,对于参与合同的各方来说,了解合同分类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

合同的分类 篇二

合同是人们在经济交往中为了保护自身权益而达成的一种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的不同,合同可以分为许多种类。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合同分类。

首先,根据合同的性质,合同可以分为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包合同、劳动合同等。买卖合同是最常见的合同类型,它是指买方和卖方就商品的买卖达成的合同。租赁合同是指租赁方将某一物品使用权交给承租方的合同。承包合同是指承包方承担工程建设或服务的义务,而发包方支付报酬的合同。劳动合同是指雇员与雇主之间约定的劳动关系的合同。

其次,根据合同的主体,合同可以分为个人合同和法人合同。个人合同是指由个人作为合同的一方,与另一方达成的合同。法人合同是指由法人作为合同的一方,与另一方达成的合同。法人可以是公司、企业、政府机构等具有法律地位的组织。

再次,根据合同的形式,合同可以分为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书面合同是指合同双方通过书面形式达成的合同,可以是纸质文件或电子合同。口头合同是指合同双方通过口头形式达成的合同,没有书面文件作为证据。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某些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才能成立,口头形式的合同可能会受到法律的限制。

最后,根据合同的有效期限,合同可以分为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固定期限合同是指合同双方约定了明确的合同期限的合同,合同期满后自动终止。无固定期限合同是指合同双方没有约定明确的合同期限的合同,合同可以长期有效,直到一方提出终止合同。

总之,合同的分类主要包括按照性质、主体、形式和有效期限进行分类。不同的合同分类具有不同的特点和法律规定,对于参与合同的各方来说,了解合同分类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

合同的分类 篇三

  合同的类型按不同的分类方法,其分类也不同,可以按签约各方的关系、承包范围等进行分类。这里按合同的计价方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固定价或总价合同

  这种类型的合同就是把各方面非常明确的产品的总价格固定下来。如果该产品不是各方面都很明确,则买主和卖主将会有风险。卖主可能要支付额外的费用才能提交该产品,买主可能收不到希望的产品。固定价格合同还可以增加激励措施,以便达到或超过预定的项目目标。

  2、 单价合同

  付给承包商的报酬按单位服务计算(例如,每小时专业服务100元或每立方挖方10元),因此,该合同的总价值是为完成该项目所需工作量的函数。

  3、 成本加酬金合同

  这种类型的合同就是向承包商支付(报销)项目的实际成本。成本一般分为直接费用(项目之间开支的费用,例如项目人员的薪水)和间接费用在计算时一般都取之间费的某个百分比。

  (1) 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可按下式计算:

  C=Cd+Cd*P

  式中C-合同总价

  Cd-实际发生的项目成本

  p-固定百分比

  从上式看,总价随着实际成本的增加而增加,显然不利于承包商关心缩短项目周期,降低成本,对顾客(买主)不利,现在较少采用。

  (2)成本加固定酬金,项目成本实报实销,但酬金是事先商定的一个固定数目,可按下式计算。

  C=Cd+F

  式中F为固定酬金

  这种承包方式比前一种方式进了一步,虽然还不能鼓励承包商关心降低成本,但从尽快取得酬金出发,将会关心缩短项目周期。

  (3)成本加浮动酬金,这种承包方式是预先商定项目成本和酬金的预期水平,根据实际成本与预算成本的离差,酬金上下浮动,计算公式为:

  当Cd=Co 则C=Cd+F

  当Cd〉Co 则C=Cd+F-ΔF

  当Cd

  (4)目标成本加奖罚。这种成包方式与成本加浮动酬金基本相同。这种办法以项目的粗略估算成本作为目标成本,随着项目设计的逐步具体化,劳务数量和目标成本可以加以调整。另外,规定一个百分数,作为计算酬金的比率,最后结算时,根据实际成本与目标成本的关系确定计算公式为:

  C=Cd+P1*Co+P2*(Co-Cd)

  式中Co-目标成本

  P1-基本酬金百分数

  P2-奖罚百分数

  4、 计量估计合同

  计量估计合同以承包商的劳务数量清单和单价表计算价金的依据。

  在项目合同的谈判过程中,对诸如合同的类型、条件、价金、日常安排是否优先考虑项目启动等问题;双方都要做出明确规定,但关于合同的协商、准备至最后签约可能需要数月才能完成。

合同的分类 篇四

  (一)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

  根据担保财产的形式不同,合同的担保可以分为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

  1.人的担保。

  人的担保,又称为信用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财产和信用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人的担保以保证为基本形式。此外,还有连带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等特殊形式。保证,是指基于保证人的债权人的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民事责任。在我国现行法上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连带债务,是在多数债务人场合下,每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的现象;并存的债务承担,也叫附加的债务承担或者重叠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同一责任的现象。新加入的债务人不是从债务人,其债务没有补充性,因而无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直接向他主张债权,从而增加了债权实现的可能性。

  2.物的担保。

  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担保债务履行而设定的担保。也就是说,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特定的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作为清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变价,并从中优先受清偿,使其债权得以实现的担保形式。物的担保可分为不转移所有的物的担保和转移所有权的物的担保。前者即担保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和优先权,为典型的物的担保;后者如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8]等,为非典型的物的担保。

  3.金钱担保。

  金钱担保是否作为一种独立的担保类型,在学者中认识不一。由于金钱也是物,所以从本质上说,金钱担保也可归入物的担保。[9]但金钱毕竟是一般等价物,是特殊的种类物,以金钱为标的物的担保与以其他物为标的物的担保有着重要区别。所以,在法律上金钱担保作为一种不同于物的担保的独立的担保方式。[10]所谓金钱担保,是指以金钱为标的物的担保,即在债务以外又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特定数额的金钱得丧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使当事人双方产生心理压力,从而促使其积极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制度。其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

  (二)约定担保和法定担保

  根据担保发生的依据,合同的担保可以划分为约定担保和法定担保。

  1.约定担保。

  约定担保,又称为意定担保,是指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合同的方式设立并发生效力的担保方式。约定担保,除法律对其成立要件和内容另有规定外,完全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而设立。在我国现行担保法制下,抵押、质押、保证、所有权保留等均属于约定担保方式。

  2.法定担保。

  法定担保,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而直接成立并发生效力的担保方式。法定担保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的法定担保,如优先权、法定抵押权等担保方式;二是当事人可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的法定担保,如留置权这种担保方式。

  (三)本担保和反担保

  根据担保设立的目的不同,合同的担保可以分为本担保和反担保。

  1.本担保。

  本担保,是指保障主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担保。本担保只有在具有反担保现象时才有区分意义,我国《担保法》第4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提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物权法》第171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可见,我国现行担保法律已经认可了反担保,只要当事人设立了反担保,则原担保即为本担保。

  2.反担保。

  所谓反担保,是为担保之债而设立的担保。在商业贸易中,特别是一些大型贸易项目中,由于风险大,担保责任也大,即担保人承担财产责任的可能性很大,这样就很难有人愿意为之进行担保。没有担保,主合同的履行就更没有保障。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换取担保人的担保,就要为之解除可能承担担保责任的后顾之忧,而以该担保责任为担保对象设立担保是最为理想的办法,这种为担保之债而设立的担保,就是反担保。关于反担保方式,不能认为《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均可作反担保方式。在实践中运用较多的反担保形式是保证、抵押权,然后是质权。[15]至于实际采用何种反担保方式,取决于债务人和原担保人之间的约定。

  (四)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

  根据法律上规定的适用和类型化的程度,合同的担保方式可以划分为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

  1.典型担保。

  典型担保,是指法律上明确规定的担保方式。如我国《担保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据此,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都为典型的合同担保方式。此外,其他一些法律中规定的担保方式,如我国《企业破产法》和《海商法》中规定的优先权,也为典型的合同担保方式。

  2.非典型担保。

  非典型担保,是指法律上尚未予以类型化,在实务中还不具有典型意义,但为学说、判例所承认的'担保方式。如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都属于非典型的合同担保。

合同的分类 篇五

  1.无偿合同和有偿合同

  (1)无偿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合同各方中一方向另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另一方却无需支付任何报酬而取得该利益的合同。典型的无偿合同有赠与合同等。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不同,有偿合同中一方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付另一方某种利益时,另一方为此也需要支付相应的代价的合同。租赁合同是常见的有偿合同。

  2.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1)单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在合同中只有一方负有义务,而另一方只有利益没有义务的合同。比如无偿保管合同等。

  (2)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互相负有义务,待合同履行后共同得到利益的合同。比如买卖合同等。

  3.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1)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经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各方当事人约定的采取特殊形式订立的、书面的合同。比如劳动合同等。

  (2)不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并无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没有特定形式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可以采取任何形式,比如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等。比如收藏字画买卖合同等。

  4.主合同和从合同

  (1)主合同。主合同的特点是能独立存在,且不依赖于任何其他文书。

  (2)从合同。从合同又称附属合同。它不能独立存在,需要依赖于其他合同的存在而存在。

合同的分类 篇六

  建设工程合同按照工程不同的性质、阶段、内容通常可作如下分类:

  一、 按承包方式分类:

  工程总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

  工程总承包合同,又称为“交钥匙承包合同”,亦即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工程建设的全部任务一并发包给一个具备相应的总承包资质条件的承包人。

  承包合同,是指总承包人就工程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任务分别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的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专业分包合同,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完成的合同.如单位工程中的地基、装饰、幕墙工程。

  劳务分包合同,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合同。

  二、 按工程实施的不同阶段和职能分类:

  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招投标代理合同、监理合同、工程咨询合同、物资采购合同、工程保险合同、工程担保合同等

  三、 按工程计价方式分类:

  固定价合同、可调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其中固定价合同可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可调价合同可分为可调总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

  四、 按施工内容(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分类:

  主体结构合同、地基与基础合同、设备安装合同、水电合同、装修合同、电梯合同、幕墙合同、弱电工程合同、锅炉合同、垃圾处理合同、室外道路合同、园林绿化合同等。

  五、按行业的不同分类:

  建筑工程合同、市政工程合同、水利工程合同、公路工程合同、铁路工程合同、通讯工程合同、航空工程合同、港口工程合同等

合同的分类(优秀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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