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种类【最新3篇】

时间:2019-05-09 01:21:28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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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种类 篇一

合同是人们在经济交往中为了取得某种利益而订立的协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可以分为多种不同的类型。本文将详细介绍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种类。

首先是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最常见的一种合同,也是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形式之一。买卖合同是指买方支付一定的价款,卖方将商品的所有权转让给买方的行为。买卖合同的特点是双方当事人拥有平等的地位,合同内容一般包括商品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格等。

其次是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特定的财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一定的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的特点是出租人保留财物的所有权,承租人有权使用财物。租赁合同一般包括租赁期限、租金、保证金等内容。

第三种是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承担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的义务,并由委托人支付一定的报酬。承揽合同的特点是承揽人需要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委托人支付报酬。承揽合同一般包括工作内容、报酬、时间等。

第四种是合伙合同。合伙合同是指两个或多个人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的合同。合伙合同的特点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和承担风险。合伙合同一般包括合伙人的出资额、经营方式、利润分配等。

最后是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指出借人将一定的货币或物品交付给借款人使用,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本金和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特点是出借人提供资金,借款人偿还本息。借款合同一般包括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等。

以上是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种类的简要介绍。不同的合同种类适用于不同的经济活动。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合同类型,并严格履行合同的约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种类 篇二

合同是人们在经济交往中为了取得某种利益而订立的协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可以分为多种不同的类型。本文将继续介绍合同法规定的其他合同种类。

首先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关系的合同。劳动合同的特点是用人单位提供工作岗位和工资,劳动者提供劳动力。劳动合同一般包括工作岗位、工资、工作时间等。

其次是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诺在被保险人遭受保险标的发生的风险损失时,按照约定支付保险金的合同。保险合同的特点是保险人承担风险,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一般包括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等。

第三种是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特定的设备或资产,并将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是出租人购买设备或资产,承租人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合同一般包括租赁期限、租金、设备或资产的归属等。

第四种是技术合同。技术合同是指技术提供方向技术需求方提供技术服务的合同。技术合同的特点是技术提供方提供技术服务,技术需求方支付技术费用。技术合同一般包括技术服务内容、技术费用、保密义务等。

最后是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卖方将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买方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特点是卖方将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买方,买方支付房款。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包括房屋的地址、面积、价格等。

以上是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种类的进一步介绍。不同的合同种类适用于不同的经济活动。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该了解各种合同的特点,选择合适的合同类型,并严格履行合同的约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种类 篇三

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种类

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主合同和从合同等等。下面,YJBYS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种类。

  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可把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Bilateral contract),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如买卖、互易、承揽、运送、保险等合同等为双务合同。又如租赁合同,出租人负有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的义务,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承租人享有使用租赁物的权利,负有支付租金的义务。

  单务合同(Unileteral contract),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就是单务合同。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承担交付赠与物的义务,受赠人享有受领赠与物的权利,受赠人对赠与人没有债务关系。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以偿付为代价,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Contract with consideration),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必向对方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Contract with out compensation),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

  有些合同只能是有偿的,如买卖、互易、租赁等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无偿的,如赠与等合同;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委托、保管等合同。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单务合同原则上为无偿合同,但有的单务合同也可为有偿合同,如有息贷款合同。

  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为标准,合同可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Famous contract),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的名称的合同。如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借款、租赁等15大类合同均为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Nameless contract),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合同法信奉合同自由原则,在不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强制规范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订立任何内容的合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交易活动日益复杂,当事人往往需要在法定合同类型之外,另创新型态的合同,以满足不同需要。非典型合同产生以后,经过一定的发展阶段,具有一定的成熟性和典型性时,合同立法就将适时规范,使之成为典型合同。

  此种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对于有名合同,由于专门法律对其有详细的规定,因而首先适用这些规定;没有规定的,才适用一般的原则性规定。对于无名合同,只能在适用我国《合同法》总则的同时,根据合同的性质,比照适用近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定。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Promise

s the contract),又称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这种合同双方意思表示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不需要其他形式和手续,也不需要以物的交付为成立条件。如雇用合同。

  实践合同(Practice contract),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换句话说,这种合同是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和完成其他给付以后才能成立。如寄存合同,寄存人将寄存物交付保管人后,寄存合同方为成立。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Wants the type contract),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如,书面合同属于要式合同。而书面合同又分为一般书面合同和特殊书面合同,一般书面合同指当事人之间自行订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特殊书面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经批准、登记等程序方发生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

  不要式合同(Does not want the type contract),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如口头合同。但也必须说明,不要式合同并非排斥合同采取书面、公证等形式,只不过法律不强求特定的形式,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形式,当事人完全可以约定合同采取书面、公证等形式。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根据合同间是否有主从关系,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Master contract),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A ccessory contract),是指须以其它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合同。从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其附属性,它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效力;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例如保证合同与设立主债务的合同之间的关系,主债务合同是主合同,相对其而言,保证合同即为从合同。

  七、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根据订立的合同是为谁的利益,可将合同分为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In order to promise the litigant benefit the contract),是指仅为了订约当事人自己享有合同权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这种合同,第三人与合同当事人相互之间不得主张合同权利和追究合同责任。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For third human of benefit contract),是指订约的一方当事人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使其获得利益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第三人既不是缔约人,也不通过代理人参加订立合同,但可以直接享有合同的某些权利,可直接基于合同取得利益,合同不得为第三人设定任何义务。合同生效后,第三认可以接受该合同权利,也可以拒绝接受该项合同权利。如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

  八、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Form contract),又称定型化合同、标准合同、定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就是格式合同,也如保险合同。

  非格式合同(Non- form contract),是指合同条款全部由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协商确定的合同。

  对于格式合同,对方当事人只能对格式条款表示愿意或不愿意接受,一般不能对其进行修改。因此,对方当事人在签订此类合同时往往处于不利地位。

  此外,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又可以将合同划分为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国内合同与涉外合同;传统合同与电子合同等。总之,合同的类型是按一定标准对其进行划分的结果;随着商品交换和内容的复杂化,合同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变化之中,掌握合同的共性和特性,对于实践的运用有着一定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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