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顾问服务协议(优质3篇)

时间:2019-07-07 09:27:36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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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服务协议 篇一

财务顾问服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双方之间的权益和责任,确保财务顾问能够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本协议适用于财务顾问与客户之间的合作关系。

1. 服务内容

财务顾问将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财务规划、投资咨询、税务筹划等服务。具体的服务内容将在双方协商后确定,并在协议中明确记录。

2. 义务和责任

财务顾问有责任向客户提供准确、及时的财务建议,并确保其所提供的信息和建议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财务顾问应当保持客户的财务信息的保密,并不得将其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3. 费用和支付方式

财务顾问的服务费用将根据具体服务内容和工作量进行确定,并在协议中明确记录。客户应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服务费用。如未按时支付,财务顾问有权暂停或终止服务。

4. 保密条款

双方应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将其透露给任何第三方。在协议终止后,双方仍应继续遵守保密义务。

5. 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协议变更和终止

本协议的变更和终止须经双方书面同意。双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如协议终止,双方应完成未完成的工作,并进行结算。

以上是财务顾问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双方应遵守协议的约定,共同维护合作关系的权益。

财务顾问服务协议 篇二

财务顾问服务协议的签订是为了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确保财务顾问能够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本协议适用于财务顾问与客户之间的合作关系。

1. 服务内容

财务顾问将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财务规划、投资咨询、税务筹划等服务。具体的服务内容将在双方协商后确定,并在协议中明确记录。

2. 义务和责任

财务顾问有责任向客户提供专业的财务建议,并确保其所提供的信息和建议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财务顾问应当保持客户的财务信息的保密,并不得将其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3. 费用和支付方式

财务顾问的服务费用将根据具体服务内容和工作量进行确定,并在协议中明确记录。客户应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服务费用。如未按时支付,财务顾问有权暂停或终止服务。

4. 保密条款

双方应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将其透露给任何第三方。在协议终止后,双方仍应继续遵守保密义务。

5. 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协议变更和终止

本协议的变更和终止须经双方书面同意。双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如协议终止,双方应完成未完成的工作,并进行结算。

以上是财务顾问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双方应遵守协议的约定,共同维护合作关系的权益。

财务顾问服务协议 篇三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为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甲方为乙方在企业改制、收购兼并、管理局收购(MBO)、资产重组、资产管理和投融资等资本运营方面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财务顾问服务的分类

  甲方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分为日常咨询服务和专项顾问服务两大类。日常咨询服务为基本服务,专项顾问服务为选择性服务,是在日常咨询服务的基础上,甲方根据乙方需要,利用自身专业优势,就特定项目提供的深入财务顾问服务。

  第二条 日常咨询服务的内容

  2.1 政策法规咨询:

  甲方利用自身财务顾问网络及时向乙方提供与资本运营相关的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应乙方要求,为其资本运营提供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的咨询服务,帮助乙方正确理解与运用。

  2.2 企业项目发布:

  甲方利用自身全国性资产运作经验以及资源优势,及时发布各类政府和企业有关产权交易与投融资等资本运营方面的项目需求信息,同时乙方可以利用甲方的网络平台进行项目的发布和推介,但须经甲方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

  2.3 财务咨询:

  甲方为乙方提升财务管理能力、降低财务成本、税务策划、融资安排等提供财务咨询,为乙方资金风险管理和债务管理提供财务咨询。

  2.4 投融资咨询:

  当乙方进行项目投资与重大资金运用时,或者乙方直接融资时机成熟以及产生间接融资需求时,甲方为乙方提供与投融资相关的咨询服务。

  2.5 产业、行业信息与业务指南:

  甲方利用自身财务顾问网络提供宏观经济、产业发展的最新动态以及行业信息和有关研究报告,并为乙方提供财务顾问业务所涉及的业务指南。

  2.6 其他:

  第三条 日常咨询服务的期限及方式

  3.1

甲方为乙方提供日常咨询服务的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满后双方可协商续签事宜。

  3.2

日常咨询服务的方式为如下第 种:

  3.2.1

为提高日常咨询服务的效率、降低成本,双方同意以甲方的财务顾问网络平台(网址: )作为日常咨询服务的主要渠道。乙方通过财务顾问网络平台提交项目发布需求和顾问咨询需求,甲方通过财务顾问网络平台发布日常咨询服务之相关信息和咨询意见等。

  3.2.2

甲、乙双方分别指定联络人员负责日常业务联系,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或要求,通过电话、电邮、传真、会晤等方式提供服务。

  3.2.3 。

  (以上为选择性条款)

  3.3

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可采用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为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定期/每月(季度)一次的培训。

  3.4

甲方应乙方要求,可及时提供关于投融资、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和分析报告,以及产业、行业信息与业务指南。甲方享有与其提供的咨询意见、信息、分析报告等作为财务顾问成果的文件资料的全部知识产权。

  第四条 专项顾问服务的内容

  4.1 年度财务分析报告:

  包括公司财务状况垂直比较分析和行业比较分析;年度财务指标预测和敏感性分析;年度资本运营和经营管理情况分析。

  4.2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为乙方关联交易、资产或债务重组、收购兼并等涉及公司控制权变化的重大事项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4.3 直接融资顾问:

  包括企业融资和项目融资,以及对股权或债权融资方式进行比较、选择、提出建议和协助实施。

  4.3.1 企业融资:

  依据乙方需求、市场状况,为公司量身定做融资方案,包括私募、IPO、增发、配股、可转债、公司债券等,并负责编制有关文件,协调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工作,协助报批和实施。

  4.3.2 项目融资:

  协助乙方编制项目融资的商业计划书,组织项目融资推介,安排商务谈判并促成交易。

  4.4 企业重组顾问:

  为乙方股份制改造、资产/债务重组设计方案,编写改制和重组文件,在方案实施过程中提供顾问服务,并协调其他中介机构。

  4.5 兼并收购顾问:

  为乙方兼并收购境内外机构物色筛选目标公司;实施尽职调查;对目标公司进行合理评估,协助分析和规避财务风险;协助制定和实施并购方案;设计和安排过桥融资;协助与地方政府、证监会、财政部等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协助有关文件的报备和审批。

  4.6 管理层收购(MBO)及员工持股计划(ESOP):

  包括管理层收购和员工持股方案的设计、收购主体的设计和组建、收购融资方案设计和支持、相关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协助有关文件的报备和审批。

  4.7投资理财:

  为乙方投资提供方案策划、项目评价和相关中介服务;帮助乙方进行资本运作和投资理财,实现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联动收益。

  4.8管理咨询:

  针对乙方的行业背景和发展现状,为乙方可持续发展提供长期战略规划和管理咨询;协助乙方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

  4.9 其他:

  。

  第五条 专项顾问服务的方式

  专项顾问服务的具体内容、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由双方另行签署的协议具体确定。

  第六条 财务顾问费用及支付方式

  6.1 日常咨询服务费用

  6.1.1 甲方作为乙方聘请的常年财务顾问,按年度向乙方收取日常咨询服务费用共计人民币 万元整。

  6.1.2 日常咨询服务费用按照如下第 种方式支付:

  6.1.2.1 上述日常咨询服务费用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支付;

  6.1.2.2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支付人民币 万元整,剩余费用 万元整在本协议终止前 日内/ 年 月 日支付。

  (以上为选择性条款)

  6.1.3 乙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日常咨询服务费用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户 名:

  账 号:

  开户银行:

  6.1.4 前款所列日常咨询服务费用不包括下列费用,下列费用由乙方预付或根据甲方提供的相关票据据实报销:

  6.1.4.1 差旅费;

  6.1.4.2 开展实地调研、定期培训等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6.1.4.3 任何第三方所收取的费用;

  6.1.4.4 专项顾问服务费用及本协议以外的其它事项的费用。

  6.2 专项顾问服务费用

  甲方向乙方提供专项顾问服务时,在双方另行签署的协议中明确专项顾问服务费用的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甲方承诺在收取专项顾问服务费用时给予乙方一定的优惠。

  第七条 甲方的责任

  7.1 甲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全面、及时的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7.2 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定期或/每月(季度)采用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为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培训,并应乙方要求,及时提供关于投融资、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和分析报告,以及产业、行业信息与业务指南。

  7.3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终止后 年内,甲方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乙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披露)乙方提交甲方使用的材料、文件及相关信息。

  第八条 乙方的责任

  8.1 配合甲方工作,并为甲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条件。

  8.2 如实向甲方提供与其提供财务顾问咨询服务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确保所提供文件资料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8.3 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日常咨询顾问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8.4 按照要求使用甲方提供的财务顾问网络平台,不得擅自转让给第三方使用。

  8.5 保护甲方提供的咨询意见、信息及相关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知识产权,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咨询意见、信息及相关报告等文件资料。

  8.6 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披露)甲方提交给乙方的任何材料、文件及相关信息,以及转载从甲方财务顾问网络平台上获得的任何信息。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或者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视为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向对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损失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而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和差旅费等。

  9.2 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时,乙方应按其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 /每日的费率向甲方支付滞纳金。乙方逾期支付相关款项达 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解除通知书自发出 日后生效,协议解除后乙方还应承担本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滞纳金计至实际付款日。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 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系指:地震、风暴、水灾或其他自然灾害、瘟疫、战争、骚乱、敌对行动、公共骚乱、公共敌人的行为、政府或公共机关禁止、国家法律法规变更、政策调整、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或指令调整等任何一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和无法避免的情况。

  10.2 若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其任何的契约性义务,该等义务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存在时暂停,而义务的履行期应自动按暂停期顺延。

  10.3 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的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和其持续期的适当证明,并应尽其最大努力终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减少其影响。

  10.4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双方应立即磋商以寻求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尽所有合理努力以减轻不可抗力的影响。

  第十一条 协议的变更、终止

  11.1 本协议生效后,未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如需变更本协议条款或就未尽事项签署补充协议,应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

  11.2 在下列条件发生时,任何一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

  11.2.1 本协议第九条约定的解除情形发生;或

  11.2.2 发生不可抗力事由,一方在超过 天期限后仍无法履行其主要义务时;或

  11.2.3 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或

  11.2.4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11.3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另一方发出书面终止通知,本协议自书面终止通知到达对方时终止。

  11.4 凡在本协议终止前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遭受的损失,另一方仍有权提出索赔,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2.1 双方就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争议,甲、乙双方选择如下第 种争议解决方式:

  12.1.1 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12.1.2 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为选择性条款)

  12.2 本协议的'有效性、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台湾、澳门除外)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

  第十三条 通知和通讯

  13.1 甲方的联络方法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13.2 乙方的联络方法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13.3 任何一方就本协议相关事宜以挂号信、传真、特快专递方式发送通知的,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

  13.3.1 由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

  13.3.2 由传真传送,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13.3.3 由特快专递发送,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非因不可抗力事由收件人未签收的,以寄出日后第四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13.3.4 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发送方式及送达时间: 。

  13.4 任何一方的联络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他方。在被通知方收到有关通知之前,被通知方根据变更前的联络方法所做出的联络和通讯应视为有效。

  第十四条 附则

  14.1 本协议签署前形成的任何文件如与本协议相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14.2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14.3 本协议双方均确认其充分知晓并理解本协议中全部条款的实质含义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基于此种理解,签署本协议。

  14.4 本协议采用中文(及英文)订立,一式 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同时签订中、英文本的,两种文本如有不一致,以中文本为准)。甲方持 份,乙方持 份。

  第十五条 双方另行约定的条款

  。

  甲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范本二

  财务顾问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 同鑫万方(北京)

  法定代表人:

  有效地址:

  邮 政 编 码:100020 传真:

  联系电话:

  乙方:圆融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冀民

  有效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乙10号艾维克大厦8层801

  邮政编码 : 100022; 传真 : 010-65661033

  联系电话 : 010-65667648

  鉴于甲乙双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双方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履约能力。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为其发行募集的基金项目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第二条 服务方式

  一、乙方推荐甲方产品给乙方自有客户,客户与甲方签署相关协议并支付合约全部款项,则甲方应视乙方完成顾问服务, 甲方应按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顾问费;

  二、乙方为甲方介绍有购买意向客户,甲方为客户提供相关详细咨询解答服务,如客户与甲方签订相关协议并支付全部合约款项,则甲方应视乙方完成顾问服务, 甲方应按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顾问费;

  三、如乙方推荐或介绍的客户仅与甲方签署相关协议但最终未支付相关款项的,则视为乙方未完成顾问服务,甲方无需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顾问费。

  第三条 财务顾问费

  一、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全部完成上述第二条第一、二款约定服务的, 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

  二、乙方每完成一次顾问服务的财务顾问费金额为该次客户与甲方订立的合同总金额的 %

  三、无论因何原因,如发生甲方向客户退费的情况,则乙方应返还对应财务顾问费,返还金额为甲方退费金额的 %。甲方有权从乙方之后的顾问费中扣除。

  第四条 付款方式

  甲方在客户支付协议约定款项到账,并收到客户签署相关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约定财务顾问费。

  甲方应将支付给乙方的财务顾问费,划入乙方指定的以下账户,服务费为税后费用(现阶段税票由(甲方)一代缴,如有改动双方另行约定)

  一、乙方居间活动所需要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双方约定代理费用均为税后费用。

  三、乙方账户信息: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账 号: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有要求乙方提供优质财务顾问服务的权利。

  二、甲方应为乙方完成服务工作给予协作和配合,提供相应的支持,向乙方提供与服务内容有关的资料,以及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有关具体项目的信息及资料。

  四、甲方保证向乙方所提供的资料及信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有权详细了解与甲方有关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二、乙方有权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知晓各种与本次财务顾问服务有关的信息、资料。

  三、乙方应就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服务内容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论证,按工作进度,及时地提出顾问意见、咨询服务。

  四、甲方依据本协议支付财务顾问费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发票。

  第七条 违约及免责约定

  (一)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经守约方催告后仍不改正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损失。

  (二)乙方就本协议约定的财务顾问服务内容,向甲方提交各项方案、建

议、报告、意见等书面顾问服务文件,在甲方同意或认可并实施以后,只要乙方在工作中不存在损害甲方利益的故意行为,则乙方对该方案、建议、报告、意见等实施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知识产权的约定

  乙方提出的上述服务报告、建议、方案、意见等顾问服务文件,甲方可以自由决定采用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在甲方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款项并没有其他违约情况的,该文件的知识产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任何一方未经他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顾问服务文件的内容。

  第九条 信息资料的保密及所有权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及信息,乙方及员工应共同承担保密责任,乙方不得以公开的方式推介甲方基金(包括乙方公司网站及群发短信等),乙方在服务过程中不得公开甲方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外的相关信息,一经甲方发现核实,首次将扣除乙方月度未支付代理费用的30%,经甲方告知后乙方不接受整改的,将扣除乙方月度未支付代理费用的50%,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相关责任。

  二、提供方应限定其知晓有关资料及信息的范围及人员,并保证非经协议双方允许,不向该范围及人员以外的人员和第三方披露有关资料和信息,但一方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之规定、本协议有关条款之约定应当披露或为了履行本协议而向会计师、律师或有关中介机构和人员所做披露除外。

  三、本条所指保密责任在本协议期满或本协议提前终止后一年内继续有效;如该等资料或信息已被公开披露,则保密责任同时解除。

  四、因违反上述规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违约一方应当按对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及其他责任。甲方提示后未改进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五、本协议任何一方依据本协议从对方取得信息、数据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资料的所有权归对方所有,在本次顾问服务工作完成或者本协议终止以后,如对方提出要求,应当及时归还对方。

  第十条 协议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一、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认真履行协议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若确需变更或解除时,应由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但是,若一方因不可抗力无力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时,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二、在本协议终止和解除后,双方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乙方向甲方交付全部持有并保管的属于甲方的带公章的法律文件资料。

  (二)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的两年内,甲方若采纳和实施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所提供的完整的书面方案、意见、建议的实质性内容等,须征得乙方的同意。乙方享有本协议规定的权利,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本条的效力。

  第十一条 本协议的生效及期限

  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双方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甲,乙双方约定本财务顾问协议的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协议满期前未续约,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十二条 附 则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协议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予以解决。未尽事宜协商的结果以书面记录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生效。

  二、对于履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向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协议签署地:北京市东城区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代表(签名):

  乙方(盖章):

  签约代表(签名)

  2013年 月 日签订

财务顾问服务协议(优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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