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的规定处理(经典3篇)

时间:2017-09-07 02:32:49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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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的规定处理 篇一

合同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对于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合同法第主要涉及合同的成立和效力问题。本文将从合同法第的规定处理角度出发,探讨合同成立和效力的相关问题。

首先,合同法第规定了合同成立的要件和形式。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合同成立应当符合以下要件:一是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二是合同内容合法、真实、明确;三是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这些要件的存在,才能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其次,合同法第规定了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合同的效力分为生效、失效和解除三种情况。合同生效是指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具备有效性,可以正常履行。合同失效是指合同存在违法、违约等情况,不具备有效性,无法履行。合同解除是指当合同存在争议、纠纷等问题时,一方或双方经过协商或诉讼解除合同。

此外,合同法第还对合同效力的保护做出了规定。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当合同存在违法、违约等情况时,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这一规定的存在,为合同的履行提供了保障,维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合同法第还对合同解除的程序和方式做出了具体规定。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合同解除应当经过书面通知,并在通知中明确解除的理由和依据。此外,在解除合同时,双方还应当协商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费用、权益等问题。这一规定的存在,为合同解除提供了明确的程序和方式,避免了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综上所述,合同法第的规定对于合同的成立和效力问题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它不仅明确了合同成立的要件和形式,还规定了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合同法第还明确了合同解除的程序和方式,为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依据。因此,我们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守合同法第的规定,保障自身权益,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合同法第的规定处理 篇二

合同是现代经济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种交易方式,合同法第的规定对于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从合同法第的规定处理角度出发,探讨合同的解除和违约问题。

首先,合同法第明确规定了合同的解除原因和方式。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合同解除的原因包括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合同无效等情况。合同解除的方式包括协商解除、诉讼解除等。这些规定为合同的解除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程序,确保了合同解除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其次,合同法第规定了当事人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当事人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这一规定的存在,为合同的履行提供了保障,防止当事人违约行为的发生。

此外,合同法第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解除和违约处理方式。例如,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些规定的存在,为特殊情况下的解除和违约提供了处理的依据和方式。

最后,合同法第还明确规定了合同解除的后果和保全措施。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当返还对方已经履行的义务,如无法返还,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此外,当事人还可以请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保护其权益。

综上所述,合同法第的规定对于合同的解除和违约问题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它明确了合同解除的原因和方式,规定了当事人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保障了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同时,合同法第还明确了特殊情况下的解除和违约处理方式,为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依据。因此,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守合同法第的规定,防止合同纠纷的发生,维护自身权益。

合同法第的规定处理 篇三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既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还可以允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尤其是有的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欠于考虑,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也有失公允。

  然而,对于任意性不加限制,则等同于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既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社会道德也是一种冲击。因此对赠与的撤销应有如下限制:

  1.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如果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

  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换句话说,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限于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而赠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表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重,因此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3.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间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人任意撤销。

  在此,我们可以回顾一下合同法草案四次审议稿的规定:“赠与人在交付赠与财产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或者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对合同法草案作出的修改,主要考虑了两个问题。一是将“交付”改为“权利转移”。“交付”仅指实物的实际交付,并归受赠占有。当然,赠与物的所有权一般情况下是在赠与物交付时一并转移的,但也有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存在。而权利转移,则可能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赠与的财产尚未实际交付,但其所有权已移转于受赠人;第二种情况是,赠与的财产已为受赠人占有,但其所有权尚未转移。而“权利转移”较之“交付”的含盖性要宽,且更为确切,因此对草案作了这一修改。二是将“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改为“经过公证”。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赠与合同,也难免有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有欠考虑的情况,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再说不慎重。为了平衡赠与合同双方的利益,作了上述修改。

  赠与不动产权利转移的时间,依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办理过户登记时,赠与不动产的权利转移。

  《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合同法第的规定处理(经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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