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规定全文 篇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章第二百二十六条至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如下:
第一条: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出租人将其房屋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条: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房屋,并保证房屋符合居住要求。
第四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租金,并按照约定使用房屋。
第五条:承租人在使用房屋期间,应当妥善保管房屋,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
第六条:出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不得擅自变更租金、租赁期限、用途等重要事项。
第七条:出租人应当对房屋进行定期维修和保养,确保房屋处于正常居住状态。
第八条:承租人在使用房屋期间,如发现房屋存在问题或者需要修缮,应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九条:出租人应当在承租人提出维修或者修缮要求后合理时间内进行处理。
第十条:当出租人需要收回房屋时,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应当按照约定时间退还房屋,并保持房屋的原状。
第十二条: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押金,但是押金的金额不得超过一个月的租金。
第十三条:出租人应当在承租人退还房屋时,及时返还承租人支付的押金。
第十四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其他事项,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以上是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遵守相应的规定,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规定全文 篇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章第二百二十六条至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如下:
第一条:承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当对房屋的用途、租金、租期等事项进行充分了解,并与出租人达成一致。
第二条:承租人在使用房屋期间,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租金,不得拖欠。
第三条:出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应当保证房屋的基本设施和居住条件,确保承租人的正常居住。
第四条:承租人在使用房屋期间,应当妥善保管房屋,不得擅自进行装修或改建。
第五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租赁期限,并在合同到期前进行续租或者退租的协商。
第六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第七条:当出租人需要收回房屋时,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第八条: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应当按照约定时间退还房屋,并保持房屋的原状。
第九条: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押金,但是押金的金额不得超过一个月的租金。
第十条:出租人应当在承租人退还房屋时,及时返还承租人支付的押金。
第十一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可以约定其他事项,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以上是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遵守相应的规定,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只有当双方都遵守合同的约定,才能够保证房屋租赁的顺利进行。
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规定全文 篇三
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规定全文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约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答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规定——租赁登记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答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答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市、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城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申请经市、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县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申请,可由市、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查,并颁发《房屋租赁证》。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证》由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于居住的.,房屋租赁凭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第十八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护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答订书面合同。
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五)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六)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第二十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士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土地收益的上缴办法,应当按照财政 部《关
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由市、县政府房地产管 理部门代收代缴。国务院颁布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转租
第二十六条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
第二十八条 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罚款;
(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舞弊、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机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