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款合同的利息预扣禁止 篇一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借款合同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变得越来越普遍。然而,一些不合理的条款却频频出现在借款合同中,给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带来了很大的隐患。其中,利息预扣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利息预扣是指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在每次还款时,先扣除应当支付的利息,而将剩余的款项用于偿还本金。这种做法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借款人迅速偿还借款,但同时也给借款人带来了不小的压力。
首先,利息预扣限制了借款人对借款资金的使用。在利息预扣的情况下,借款人每次还款时只能先支付利息,而无法自主决定将剩余的款项用于其他用途,如投资、消费等。这对于有一定理财能力的借款人来说,显然是一种不公平的限制。
其次,利息预扣可能导致借款人面临资金周转困难。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利息预扣后,借款人每次还款时支付的是利息,而不是本金。这就意味着,在还款初期,借款人实际上并没有减少本金负债,只是支付了应付的利息。这种情况下,借款人很可能因为资金周转不灵而无法偿还其他债务或者应急开销,从而导致债务的恶性循环。
最后,利息预扣也可能导致借款人的利益受损。在利息预扣的情况下,借款人需要支付更多的利息,而本金的偿还时间却并未提前。这就意味着,借款人实际上支付了更多的利息,却没有得到更快的债务偿还。这对于借款人来说,无疑是一种不合理的损失。
综上所述,利息预扣作为一种在借款合同中出现的条款,虽然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借款人迅速偿还借款,但同时也给借款人的权益保护带来了一定的隐患。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利息预扣进行严格的限制和禁止,以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在建立公平、透明的借款合同基础上,才能确保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的经济繁荣。
关于借款合同的利息预扣禁止 篇二
在日常生活中,借款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是人们常常遇到的事情。然而,一些不合理的条款却频频出现在借款合同中,给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带来了很大的隐患。其中,利息预扣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利息预扣是指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在每次还款时,先扣除应当支付的利息,而将剩余的款项用于偿还本金。这种做法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借款人迅速偿还借款,但同时也给借款人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首先,利息预扣可以促使借款人更加主动地偿还借款。在利息预扣的情况下,借款人每次还款时需要支付的是利息,而不是本金。这就迫使借款人在还款时付出更多,从而减少债务负担。对于那些有能力按时偿还借款的借款人来说,这种做法无疑是一种激励。
其次,利息预扣可以降低借款人的风险。在利息预扣的情况下,借款人每次还款时都需要支付利息,这就意味着无论借款人是否按时偿还借款,都会有一部分款项用于支付利息。这就为借款人提供了一定的保障,避免了因为逾期还款而产生的高额罚息。
最后,利息预扣可以减少借款人的压力。在利息预扣的情况下,借款人每次还款时需要支付的是利息,而不是本金。这就意味着借款人的每次还款金额相对较小,减轻了借款人的还款压力。对于那些经济状况相对较差的借款人来说,这无疑是一种福音。
综上所述,利息预扣作为一种在借款合同中出现的条款,虽然在某种程度上给借款人带来了一定的压力,但同时也有一些积极的方面。因此,我们有必要在制定和执行借款合同时,考虑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规范利息预扣的条款。只有在公平、透明的借款合同基础上,才能实现借贷双方的利益平衡,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关于借款合同的利息预扣禁止 篇三
利息预扣禁止 作为本金的孳息,利息应当从本金出借之日起计算,即借款合同的利息应当从货币出借之日起开始计算。预扣利息的行为属于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的行为,它是出借人以牟取超过法定利息以上的非法高额利息为目的借合同形式发放的高利贷。在合同中预先扣除利息,从形 利息预扣禁止
作为本金的孳息,利息应当从本金出借之日起计算,即借款合同的利息应当从货币出借之日起开始计算。预扣利息的行为属于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的行为,它是出借人以牟取超过法定利息以上的非法高额利息为目的借合同形式发放的高利贷。在合同中预先扣除利息,从形式上看,借款方有自愿接受预扣利息条款的意思表示,给人造成平等交易,两相情愿的错觉。而事实上,这种平等只是一种表面假相,实际上是不平等,对于急需资金的借款人而言,很多时候是不得不接受这样的条款,否则无法顺利筹集资金,在签订这样的借款合同时,很难说意思表示完全自由。
利息预扣严重地扰乱经济秩序,我国
法律和政策一直禁止借款利息的预先扣除。中国人民银行多次明文规定禁止出借人以预扣利息、收取贷款保证金、利息备付金等形式提高贷款利率或变相提高贷款利率。如果出现上述情形,则预扣的利息或者利息保证金、利息备付金应当从约定的借款本金中扣除,扣除后的金额作为出借人履行借款合同而发放的本金金额,并以此重新计算应付利息。法律的这一规定属于禁止性规定,为强行法律规范,当事人不得以协议的方式排除其适用。如果合同中有预扣利息的条款,则直接适用本条确认其无效。当然,该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效力。贷款通则(96)
第十四条 贷款利率的计收:
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
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六十七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贷款人违反规定代垫委托贷款资金的;
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对自然人发放外币贷款的;
三、贷款人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自营贷款或者特定贷款在计收利息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的,或者对委托贷款在计收手续费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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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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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修正)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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