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订立(优质3篇)

时间:2015-09-01 01:44:44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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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订立 篇一

劳动合同法的订立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在中国,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保护。本文将探讨劳动合同法的订立过程以及其中的关键要点。

首先,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方式和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但是为了保障双方权益,书面形式是被鼓励和推荐的。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劳动合同必须包含的基本要素,如劳动者的姓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假等。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尽量明确和具体地约定这些要素,以避免后续的争议和纠纷。

其次,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程序。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自愿、平等和公平。用人单位不得强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限制劳动者的权利和自由。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招聘和录用劳动者时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不得歧视劳动者的性别、年龄、民族等。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条款进行协商时,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充分尊重对方的意见。

最后,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当劳动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双方应当及时进行变更。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协商一致、法定解除条件或者其他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解除。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依法履行提前通知、补偿等义务。

总的来说,劳动合同法的订立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环节。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有效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了解并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保障自身的权益,也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劳动合同法的订立 篇二

劳动合同法的订立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和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合同期限、劳动报酬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探讨劳动合同法的订立。

首先,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适用的范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适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无论是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还是私营企业,都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此外,劳动合同法还适用于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派遣工的劳动关系,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加全面的保护。

其次,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是固定期限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合同。固定期限合同是指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同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无固定期限合同则是指没有明确约定合同期限的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固定期限合同,但是连续订立两次以上固定期限合同的,应当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再次,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和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工作量、质量以及工作环境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并提供工资支付凭证。

最后,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当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经济赔偿、恢复劳动合同的效力以及其他适用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总的来说,劳动合同法的订立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和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促进了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我们应当了解并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保障自身的权益,也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劳动合同法的订立 篇三

合同范本网劳动合同栏目为您提供《劳动合同法的订立》最新范文,仅供大家参考!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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