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经典3篇】

时间:2018-05-07 07:38:38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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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篇一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变化,北京市在2013年颁布了《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以进一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这一细则在北京市范围内适用,为雇主和劳动者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以下将从几个方面对该细则进行探讨。

首先,细则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程序。根据细则,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内容。同时,细则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做了明确规定,包括解除合同的通知期限、补偿标准等。这些规定为劳动者和雇主提供了明确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避免因合同签订不规范或解除不当而引发的争议。

其次,细则明确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根据细则,雇主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合理的工资,并按时支付。雇主还必须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此外,细则还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假权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增加了雇主对劳动者的责任和义务意识。

第三,细则加强了对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根据细则,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如果通过协商、调解无法解决争议,双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仲裁结果仍无法满足一方的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机制为劳动者和雇主提供了多个解决争议的途径,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为劳动者和雇主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然而,细则的实施还面临一些挑战,如执行难、违法成本低等问题。因此,政府和社会各界应进一步加强对细则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劳动者和雇主的法律意识,确保细则的有效实施。

北京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篇二

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北京市在劳动关系管理和维护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这一细则的出台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以下将从几个方面对该细则进行探讨。

首先,细则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水平。根据细则,雇主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合理的工资,并按时支付。此外,雇主还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这些规定有助于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社会保障权益得到保护,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和福利待遇。

其次,细则的出台将有助于规范和稳定劳动关系。根据细则,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细则还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和补偿标准,有助于避免因合同解除引发的争议和纠纷。此外,细则还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假权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规定,有助于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和待遇。

第三,细则的出台将有助于加强对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根据细则,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这一机制为劳动者和雇主提供了多个解决争议的途径,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细则还规定了仲裁结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一步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细则的实施还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政府应加强对细则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劳动者和雇主的法律意识;同时,社会各界也应积极参与细则的实施和监督,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只有共同努力,才能确保细则的有效实施,为劳动者和雇主创造良好的劳动关系环境。

北京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篇三

劳动合同的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北京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欢迎参考阅读!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协发[1995]118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协发[1995]118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

1995年3月8日

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995年第1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条 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应制定实施方案,包括起草劳动合同书、实施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等,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条 企业厂长(经理)应与聘用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与其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 精神病患者,经专科医院确诊无行为能力期间,以及出国人员在约定的期限内和正在服兵役的人员,暂缓签订劳动合同,维持原劳动关系。

第四条 劳动者连续工龄十年以上(含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用人单位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五条 用人单位被兼并、合并、分立后,劳动者在原单位工作的时间,视作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与现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第六条 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及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分配工作,本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上述人员初次参加工作并已签订了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变更劳动合同期限。

第七条 用人单位出资培训、进修(包括出国培训、进修)和(接)收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其它协议,只要未到期仍然有效。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短于服务合同或其它协议尚未履行的期限。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还可以签订《岗位协议书》或《聘任协议书》,约定其岗位(工种)、工作数量、质量标准和劳动报酬等。劳动者因患病等原因长期脱离生产(工作)岗位的,应签订《专项协议书》,约定其在特定条件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暂时中止执行。各项《协议书》是劳动合同的附件。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十条 为避免出现无效劳动合同,提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合同鉴证部门予以鉴证。

第十一条 签订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应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当事人有一方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

2、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的;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

4、劳动者离休、退休、退职及死亡的。

第十三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签订了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规定》发布之日,劳动合同尚未解除的,劳动者在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劳动者要求改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人单位应当变更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四条 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它问题正在被审查期间,不得依据《劳动法》第 三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关联法规:

第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 二十六条、条二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2、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退伍后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3、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关联法规: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中有关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得收取或约定各种形式的抵押金;经济合同、承包合同不得代替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赔偿以及医疗期问题,按劳动部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企业工会组织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管理基础较好,职工和企业有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可按有关规定签订集体合同。

第二十条 自《规定》发布之日起,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京劳企发字[1990]327号)、《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补充意见》(京劳企发字[1992]50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经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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