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 篇一
在商业活动中,公司与个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是非常常见的。为了确保双方的权益,减少纠纷的发生,签订一份借款合同是至关重要的。本篇文章将着重介绍公司与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的重要性和合同中应包含的内容。
首先,签订借款合同对于借款双方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对于公司来说,合同可以确保借款人及时偿还借款,保障公司的资金流动性。而对于个人来说,合同可以保证借款人按时获得借款,确保个人的经济需求得到满足。借款合同的签订不仅可以明确借款金额、利率和还款期限,还可以规定借款用途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为借贷双方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次,合同中应包含的内容也是非常重要的。首先,借款合同应明确借款金额、利率和还款期限。借款金额应准确无误地写明,并以数字和大写两种方式表述,以防止发生误解或争议。利率应根据双方协商确定,并写明计息方式和利息支付时间。还款期限应明确规定,以确保借款人按时偿还借款。
其次,合同中应明确借款用途。公司与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通常有特定的用途,例如公司可能需要借款来扩大业务或购买设备,个人可能需要借款来购房或支付医疗费用。明确借款用途可以避免借款人将借款用于其他目的,同时也可以让借贷双方更加清楚借款的目的和预期收益。
再次,合同中应规定违约责任。借款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是保障借贷双方权益的重要内容。例如,如果借款人逾期未还款,应规定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同时也可以规定违约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补偿责任,以强化借款人履约的意识。
最后,借款合同应经过双方的签字和盖章确认。签字和盖章是借款合同生效的重要步骤,表示双方对合同的认可和接受。签字和盖章应在合同的末尾进行,同时应注明签署日期和地点,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综上所述,签订公司与个人的借款合同对于双方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合同中应明确借款金额、利率和还款期限,规定借款用途和违约责任,经过双方的签字和盖章确认。只有在合同的保障下,借款双方的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借款关系才能更加稳定和可靠。
公司与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 篇三
借款人: (下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
贷款人: (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是一家注册资本 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因生产经营项目的实施临时需要资金,乙方有闲置资金。为此,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借款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 元(大写:人民币 拾 万元整)。
二、借款期限:从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止,借款期限为 年。借款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借款合同自动延期 年。
三、借款利率及计收方法:
1、借款利息为年息 ,以甲方收到借款日计算利息。
2、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四、借款用途:本借款限于用于甲方生产经营项目,必须专款专用,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五、借款偿还:
1、如甲方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借款到期前十五天应向乙方提出延期申请,届时乙方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
2、如乙方临时需要收回借款,应提前十五天向甲方提出还款申请,借款利息按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利息。
六、违约和违约处理:
(一)下列情况均属甲方违约:
1、甲方未能按合同计划用款和还本付息。
2、未经乙方同意改变借款用途或挪作他用。
3、甲方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事项。
(二)根据违约情况,乙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对违约部分贷款加收最高不超过 罚息。
2、采取必要法律手段直至依法索偿应付未付借款本息及费用。
七、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借款人(甲方):(盖章) 贷款人(乙方):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法律链接】借款合同的必备条款
最简单的借款合同也必须有如下条款:1、出借
人、借款人;2、借款金额;3、借款时间。在某些不签订正规借款合同的场合,借条同样可以构成借款关系,简单的借条一般由借款人书写为今借到某某人民币**元,并由借款人签名和注明时间,这样一张简单的借条也就具备了借款合同的必备条款。
但公司与个人之间借款,却不能仅仅满足于打一张借条,而需要关注更多的条款设定以避免风险。
一、利息
首先,借款要收取利息的,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利率标准。利率标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保护。其次,利息不能并入本金计算复利,也不能在借款时预先将利息在本金中扣除。
如果合同中没有写明利率标准,出借人与借款人对此发生争议,一般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但如果个人与个人之间借款没有写明是否收取利息,则按照无息借款处理。)
二、款项交付
借款一般通过现金直接交付或银行支付两种形式交付,需要在合同中写明。建议采用银行支付形式,以保留支付的凭据。小额借款(十万以下)可以用现金直接交付,但应当要求借款方开具收条,或者在合同中写明签订合同即确认已收到款项,不再另开收条。
在有的借贷案件中,出借方虽然提供了借款合同,但是借款方否认收到了借款,而双方在交付时又没有开具收条,就会出现无法收回借款的风险。
同样,在另一个借贷案件中,出借方提供了汇款凭证,但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方就声称此款是赠与而非借款,而出借方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是借款,最终也未能顺利收回借款。
三、还款期限
有的借款合同写明了还款期限,有的没有写明。写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款如果到期不能收回,应在到期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或发函催告,否则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再保护。
没有写明还款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偿还。但在发出要求何时偿还的通知之后到期不能收回的,也应该在两年之间提起诉讼或再次发函催告,以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四、担保
借款合同中出借人应尽量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尤其在个人出借款项给公司的时候,为了避免空壳公司陷阱,应要求公司股东以个人身份提供担保。担保时建议约定为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时出借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偿还,而避免约定为一般保证,即仅约定当借款人不能偿还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的条件下,出借人必须先起诉借款人,在借款人没有财产可供偿还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应特别注意的是,借款到期时,借款人未偿还借款,出借人与借款人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有时候,借款人自身也可能提供房产、车辆、股权、产品等作为借款的担保,此时需要注意,对于房产、股权需要办理登记担保才生效,对于车辆、产品等动产,出借人也要实际占有,否则无法起到担保的作用。
在为借款提供抵押的合同条款中,如果双方约定借款到期无法偿还时,抵押物归出借人所有,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因为法律认为该条款与设立抵押的目的相悖,而且容易出现价值较高的物品以较低的价格转移给出借人,造成价值转移失衡,损害借款人的利益。
五、管辖法院
如果在借款合同中没有注意这个问题,按照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原则,就有可能出现出借人千里迢迢到借款人住所地去打官司的情况,非常费时费力,因此在借款合同的最后,一定要约定一个对于出借人而言很方便的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