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劳务派遣合同【精彩6篇】

时间:2013-09-05 03:10:20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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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劳务派遣合同 篇一

出国劳务派遣合同是指一份在劳务派遣公司与员工之间订立的合同,约定员工被派遣到海外国家或地区工作的相关事项和权益保障。这种合同是在劳动力需求和供给之间的一种形式,可以促进国际劳动力流动和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下面将介绍一些出国劳务派遣合同的重要内容。

首先,出国劳务派遣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应详细规定员工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劳务派遣公司应确保员工的工作环境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和国际劳工标准,提供必要的培训和保险保障。而员工则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和工作流程履行职责,维护劳务派遣公司的声誉。

其次,合同应明确员工的权益保障。劳务派遣公司应提供合理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员工在海外工作期间享有与当地员工同等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存在任何歧视。同时,合同应规定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确保员工有合理的工作和生活平衡。劳务派遣公司还应向员工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

此外,合同应明确劳务派遣的期限和终止条件。合同应规定劳务派遣的起止时间,以及终止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劳务派遣公司应提前通知员工合同的终止,并给予合理的解除合同补偿。员工也应履行合同约定的终止程序,如提前通知和交接工作等。

最后,合同应规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双方可以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如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合同也可以明确选择适用的法律和法院,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总之,出国劳务派遣合同是保障劳务派遣员工权益的重要文件。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员工的权益和福利待遇,规定劳务派遣的期限和终止条件,并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通过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可以促进劳务派遣业的健康发展,实现双方的共赢。

出国劳务派遣合同 篇二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劳务派遣已成为跨国合作和劳动力流动的重要方式之一。出国劳务派遣合同作为劳务派遣的基础文件,对于保障员工的权益和维护劳务派遣公司的合法权益起着重要作用。本文将从合同的签订、内容和执行等方面介绍出国劳务派遣合同的重要性。

首先,出国劳务派遣合同的签订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环节。合同应明确约定劳务派遣公司和员工的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明确劳务派遣的期限、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作地点等重要事项。签订合同前,劳务派遣公司应向员工提供详细的工作介绍和培训,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工作技能和知识。

其次,出国劳务派遣合同的内容应详细明确,保障员工权益。合同应规定员工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确保员工清楚自己的职责和工作范围。合同还应明确员工的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确保员工获得合理的报酬和福利。劳务派遣公司应提供必要的培训和保险保障,确保员工的工作环境和人身安全。合同还应规定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保障员工的工作和生活平衡。

此外,劳务派遣合同的执行是确保合同权益的重要环节。劳务派遣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工作和服务,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保障。员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履行职责,维护劳务派遣公司的声誉和形象。双方应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及时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问题和纠纷。

最后,劳务派遣合同的终止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合同应规定劳务派遣的期限和终止条件,以及终止合同的程序和补偿方式。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合同的正常终止,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综上所述,出国劳务派遣合同对于保障员工的权益和维护劳务派遣公司的合法权益起着重要作用。合同的签订、内容和执行等方面都需要双方共同努力,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实现共同发展和共赢。只有通过合同的规范管理,才能促进出国劳务派遣业的健康发展。

出国劳务派遣合同 篇三

用人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派遣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促进就业,满足甲方的用人需求,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平等协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框架内建立劳务派遣合作关系。甲方将本企业所需劳动力交由乙方统一派遣。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劳务派遣事宜签订以下协议:

一、劳务派遣人员的条件和提供劳务的方式

乙方按甲方要求招聘、录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的方式派往甲方 人。

二、劳务派遣人员的招录与变更

1.劳务派遣人员可由甲方自行面试、确认录用,也可委托乙方进行招聘并交由甲方确定。派遣的劳务人员一经确定,甲、乙双方应拟定《劳务派遣人员名单》,并签字、盖章,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由乙方与劳务派遣人员签定劳动合同。

2.甲、乙双方按照商定对被派遣的劳务人员进行变更的,要相应更改《劳务派遣人员名单》,并须经双方签字、盖章认可。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依法需要辞退的,甲方应提前15个工作日将辞退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乙方负责与劳务派遣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甲方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因病、工伤(含职业病)在医疗期内的,以及女性职工的“三期”期间,甲方不得通知乙方与其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甲方应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继续履行用人单位的职责。

三、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支付

1.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标准执行,实行同工同酬;

2.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甲方应于每月 日前转入乙方银行账户。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清单,转入每个劳务派遣人员的银行工资卡账户内或发放给派遣人员。

3.甲方应做好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明细表,乙方根据甲方转入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足额发放和缴纳;

4.劳务派遣人员的每月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甲方如不能按期支付,以及乙方未能按期转入工资卡账户,违约方应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支付总额5‰的比例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四、甲方权利与义务

1.必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合法规范用工,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的具体工作岗位,监督、检查、考核劳务派遣人员完成工作的情况;

2.对劳务派遣人员是否适合要求有最终决定权;

3.劳务派遣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通知并退回乙方: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甲方工作要求的;

(2)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

(3)严重工作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甲方要求劳务派遣人员进入工作岗位前需身体健康,并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健康证明,体检不合格的人员退回乙方,乙方自行安排;

5.甲方确因办公条件变化需减少或退回乙方劳务派遣人员时,应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甲方须结算清本协议第六条第一项1、2、3款的费用,经甲、乙双方商定后,由乙方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6.因社保费用为提前申报,故甲方每月10日前应将社保费用增减情况通知乙方(如遇休息日及节假日应相应提前一日);

7.确定和调整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务报酬标准时,应提前10日书面告知乙方。

8.因甲方原因造成劳务派遣人员与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其经济补偿责任,由甲方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

9.对乙方不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10.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工作任务、技能培训、应达到的工作要求、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应遵守的各项纪律等履行告知、教育、管理督查的义务;

11.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必需的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和业务用品,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义务把甲、乙双方签定劳务派遣协议的事实告知劳务派遣人员,并且作为乙方和劳务派遣人员签定劳动合同的其中一项条款;

2.对甲方不履行合同的,乙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3.全面负责被派遣劳务人员的劳务用工管理、劳务纠纷处理与社保办理,处理涉及劳动关系的所有事宜,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提供给甲方备案;

4.负责劳务派遣人员档案管理,负责建立、接转劳务派遣人员档案;

5.按合同条款规定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到甲方工作。对于甲方按本合同相关条款停止派遣并退回乙方的劳务人员,乙方应予接收并负责处理与劳务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等后续工作,尽量避免对甲方的正常生产运营造成不利影响。

6.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作事故的,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按相关保险条例妥善处理,并负责办理申报和理赔事宜;

7.对劳务派遣人员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积极帮助甲方向劳务人员索赔,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8.乙方应指定专人定期到甲方处,了解劳务派遣人员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遵纪情况以及对乙方的合理要求,乙方应尽力提供最佳服务;

9.乙方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工作的协调处理工作;

10.劳务派遣人员应遵守甲乙双方的规章制度,服从甲、乙双方的工作安排与管理,因个人原因需要提前结束服务期的,应提前30日向甲、乙双方同时书面申请。待批准并办理完毕与甲方的移交手续后方可离职,其相关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

六、费用的支付

1.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劳务费用包括:

(1)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务报酬;

(2)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意外险费用;

(3)劳务派遣的服务管理费用;

2.费用的标准:

(1)甲方应支付的相关社会保险费用数额按双方约定的标准,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

(2)劳务派遣服务管理费标准:

①每人每月 元;

②按职工工资总额的 % 收取。

3.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甲方于每月 日前将2项中(1)、(2)、(3)款规定的费用以 的方式支付给乙方。(其中:劳务人员的工资发放标准以甲方的工资清单为准;各项社会保险费如遇国家及孙吴县政策调整,双方也应依法及时调整;劳务派遣服务管理费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七、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

1.劳务派遣人员在派往甲方工作期间,其日常管理工作、安全教育、月评、季评及年度考核等均由甲方负责落实;

2.劳务派遣人员在派往甲方工作期间,享有甲方规定的福利、劳保、工作、学习、休息等待遇和评优、评先等权利。

八、工伤事故处理

1.甲方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2.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甲方应积极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并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承担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以及协调工作,甲方应积极配合。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结束后,由甲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3.因发生工伤而引起的所有费用,除社会保险机构按政策规定支付外,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支付,乙方负责办理;

4.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在接受治疗的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甲方按月支付。

九、劳务派遣协议的期限

本协议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合同期满甲、乙双方无疑义,合同顺延;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一方提出异议,双方协商解决。

十、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其他

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期满即终止。甲、乙任何一方如拟变更本合同内容或提前终止本合同的,都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合同终止后,甲方仍继续使用被派遣劳务人员的,则视为本派遣协议继续有效,合同期顺延,甲、乙双方应当及时补办派遣协议手续。

3.甲乙双方任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十一、争议解决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十二、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出国劳务派遣合同 篇四

派遣单位(甲方)

法定代表人:

被派遣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乙方接受甲方转移派遣(以下简称派遣),到________岗位工作。

派遣期限为24个月,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合同期限及试用期

本合同期限为二年,从生效之日起计算。

试用期为三个月,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由用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决定。派遣单位(甲方)

法定代表人:

被派遣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乙方接受甲方转移派遣(以下简称派遣),到________岗位工作。

派遣期限为24个月,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合同期限及试用期

本合同期限为二年,从生效之日起计算。

试用期为三个月,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由用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决定。

第四条劳动报酬

乙方的工资比照学校事业编制内人员的工资标准予以核定。由甲方在收到用工单位当月划拨的款项后十个工作日内(最迟不得超过当月最后一天)通过邮局以工资卡的方式按月支付给乙方,并代缴个人所得税。试用期的工资为正常工资的80%.

第五条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

甲方负责为乙方依法办理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手续(“四险一金”费用由用工单位支付)

乙方工伤、患职业病等待遇由用工单位支付给甲方,甲方收到款项后及时支付给乙方或家属。乙方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残死亡的,用工单位可依据《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在确定工伤残疾等级之日或死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工伤待遇拨付给甲方,甲方收到相关费用后负责及时支付给乙方或家属。

乙方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意外死亡的,用工单位可依有关规定,在乙方死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待遇拨付给甲方,甲方收到费用后负责及时支付给乙方家属。

乙方因患职业病或工伤导致无法履行岗位职责、又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所发生的赔偿、补偿、工资及其它费用均由用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的时间和数额承担。

第六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由用工单位依法向乙方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及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用工单位不能依法履行义务时,由甲方向用工单位交涉,维护乙方合法权益。

第七条劳动纪律

一、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和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乙方应服从甲方及用工单位的管理和教育。乙方同意用工单位对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按照工作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第八条保密和竞业限制

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或帮助他人使用甲方及用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将甲方和用工单位的技术资料、商业资料返还,不得保留。乙方若违反上述约定,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三万元,同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签

一、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甲乙双方同意可以对合同条款进行适当变更。

二、合同的解除

(一)在本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需对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1、乙方经试用期或年度考核不胜任本职工作的;

2、乙方严重违反甲方或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

3、乙方无故连续旷工15天或年旷工累计超过30天的;

4、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或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或用工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过甲方或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本合同的;

7、乙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8、在甲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进行裁员时。

(二)在本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由用工单位支付给乙方一个月工资后,解除本合同,并不需对乙方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在本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2、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3、甲方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

4、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劳动权益的;

6、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7、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由2至7款情形所产生的经济补偿金,由用工单位支付给甲方,甲方收到款项后及时支付给乙方。

三、本合同下列情况自动终止:

1、本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布死亡或者宣布失踪;

4、甲方被依法宣布破产;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对以上4、5款情形,甲方应依法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四、乙方如果欲在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情况下续签合同,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之日提前十天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视为不同意续签合同。

第十条甲乙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甲方:

1、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负责管理乙方的人事档案,为乙方建立业绩档案;

2、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为乙方办理就业手续;

3、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为乙方办理晋升档案工资手续;

4、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为乙方(应届统招毕业生)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定职手续;

5、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为乙方(应届统招毕业生)办理集体户口落户手续;

6、按照政策规定,为乙方出具与档案材料相关的证明。

7、合同期限届满后,根据社会需求为乙方进行就业推荐,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人事代理手续。

乙方:

1、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2、有权查询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3、不断提高政治文化和专业水平,按时完成甲方及用工单位交付的各项工作任务;

4、根据需要接受甲方或用工单位的专项培训,具体培训协议另行签订。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基于本合同发生的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任何一方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其他

1、本合同没有约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2、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签字时,甲方对乙方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事项进行告知,乙方签字视为确认。

甲方(章)乙方:

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地址:住址:

电话:电话:

邮编:邮编:

传真:传真:

邮箱:邮箱:

第四条劳动报酬

乙方的工资比照学校事业编制内人员的工资标准予以核定。由甲方在收到用工单位当月划拨的款项后十个工作日内(最迟不得超过当月最后一天)通过邮局以工资卡的方式按月支付给乙方,并代缴个人所得税。试用期的工资为正常工资的80%.

第五条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

甲方负责为乙方依法办理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手续(“四险一金”费用由用工单位支付)

乙方工伤、患职业病等待遇由用工单位支付给甲方,甲方收到款项后及时支付给乙方或家属。乙方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残死亡的,用工单位可依据《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在确定工伤残疾等级之日或死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工伤待遇拨付给甲方,甲方收到相关费用后负责及时支付给乙方或家属。

乙方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意外死亡的,用工单位可依据吉林省吉劳险字(91)6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在乙方死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待遇拨付给甲方,甲方收到费用后负责及时支付给乙方家属。

乙方因患职业病或工伤导致无法履行岗位职责、又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所发生的赔偿、补偿、工资及其它费用均由用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的时间和数额承担。

第六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由用工单位依法向乙方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及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用工单位不能依法履行义务时,由甲方向用工单位交涉,维护乙方合法权益。

第七条劳动纪律

一、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和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乙方应服从甲方及用工单位的管理和教育。乙方同意用工单位对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按照工作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第八条保密和竞业限制

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或帮助他人使用甲方及用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将甲方和用工单位的技术资料、商业资料返还,不得保留。乙方若违反上述约定,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三万元,同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签

一、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甲乙双方同意可以对合同条款进行适当变更。

二、合同的解除

(一)在本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需对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1、乙方经试用期或年度考核不胜任本职工作的;

2、乙方严重违反甲方或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

3、乙方无故连续旷工15天或年旷工累计超过30天的;

4、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或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或用工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过甲方或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本合同的;

7、乙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8、在甲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进行裁员时。

(二)在本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由用工单位支付给乙方一个月工资后,解除本合同,并不需对乙方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在本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2、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3、甲方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

4、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劳动权益的;

6、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7、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由2至7款情形所产生的经济补偿金,由用工单位支付给甲方,甲方收到款项后及时支付给乙方。

三、本合同下列情况自动终止:

1、本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布死亡或者宣布失踪;

4、甲方被依法宣布破产;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对以上4、5款情形,甲方应依法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四、乙方如果欲在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情况下续签合同,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之日提前十天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视为不同意续签合同。

第十条甲乙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甲方:

1、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负责管理乙方的人事档案,为乙方建立业绩档案;

2、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为乙方办理就业手续;

3、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为乙方办理晋升档案工资手续;

4、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为乙方(应届统招毕业生)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定职手续;

5、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为乙方(应届统招毕业生)办理集体户口落户手续;

6、按照政策规定,为乙方出具与档案材料相关的证明。

7、合同期限届满后,根据社会需求为乙方进行就业推荐,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人事代理手续。

乙方:

1、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2、有权查询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3、不断提高政治文化和专业水平,按时完成甲方及用工单位交付的各项工作任务;

4、根据需要接受甲方或用工单位的专项培训,具体培训协议另行签订。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基于本合同发生的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任何一方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其他

1、本合同没有约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2、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签字时,甲方对乙方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事项进行告知,乙方签字视为确认。

甲方(章)乙方:

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地址:住址:

电话:电话:

邮编:邮编:

传真:传真:

邮箱:邮箱:

出国劳务派遣合同 篇五

甲方:(派遣单位)

乙方:(研修人员)

甲方与乙方就派遣乙方赴日本研修一事,经友好协商,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派遣国家、地区、企业名称

一、派遣国家:日本

二、派遣地区:

三、接收企业名称:

第二条 研修内容 (从事工作工种)

第三条 派遣时间 合同期为 年,自乙方离开大连之日起。

第四条 乙方待遇

一、在日本期间,乙方每月应得研修津贴 万日元,其中 万日元 由日方企业直接付给乙方,余额和加班费则由日方企业存入乙方银行帐户,归国前一次性发放。

二、乙方赴日本企业的国际间旅费由甲方承担,圆满完成合同后回国旅费由 承担。如因乙方个人原因提前回国,回国路费由乙方负担。

三、由日方企业按照其与甲方签订的合同向乙方无偿提供劳动保护用品、住宿、炊事用具和一定的文化生活条件。

四、由日方企业依其本国政府的规定为乙方办理研修生综合保险(慢性病、牙病治疗费、妊娠治疗费不予承保,乙方自行负担,休息期间无工资),税金、上下班交通费均由日方或甲方负担。 乙方在合同期间因工作致病、残、亡所发生的医疗费、补偿费、回国的国际旅费、丧葬费及抚恤金由日方企业依保险合同的规定及日本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办理,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其它责任,但甲方负责与有关部门交涉救治伤者并负责将因工死亡者的遗物运回国内,连同赔偿金或抚恤金一并付给乙方家属。乙方非因工所致病、残、亡,如在承保范围内,由保险公司依保险科目赔付医疗费、赔偿金;如不在承保范围内,其医疗费等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其它责任,但甲方负责与有关部门交涉救治伤者并负责将死亡者的遗物运回国内交付乙方家属,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或其家属支付。如因个人原因致病、残,乙方需提前回国,其旅费由乙方自行负担。乙方在合同期内,若发生自伤、自杀,保险公司(含日方企业)不予赔付时,由此发生的医疗费、提前回国旅费、丧葬费、运费等均由乙方或其家属自行负担,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其它责任。(如甲方为协助乙方和外国有关方面先行垫付了上述有关费用,甲方有权通过日方从乙方的研修津贴中直接抵扣。)

第五条 各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负责对外签订劳务合同,并向乙方如实介绍劳务项目的有关情况。

2、办理乙方出国前的培训和各项出国手续。

3、落实日方接收企业,在乙方抵达日本时的接站、住宿和工作安排等。

4、负责乙方在国外期间的管理工作,随时与日方企业联系,保障乙方的 合法权益。

5、处理乙方在国外期间伤亡的善后事宜。

6、负责乙方行为担保交付的房屋产权证或缴纳的行为保证金的管理和返还。如乙方圆满完成研修任务,甲方应在一周内将行为保证金本息全额返还 给乙方。

二、乙方责任

1、出国前 (1)乙方应如实向甲方提供个人简历、政审材料及与所在工作单位签署 的合同。(2)到指定部门进行出国前体检,费用自负。(3)向甲方交付办理出国护照、签证手续费、培训费及其它甲方为乙方 出国先行垫付的费用,此费包含在25%的管理费中。(4)向甲方缴纳行为保证金1万元人民币或提供履约抵押保证有效的房屋 产权证。 (5)负担出入境的行李超重费。

2、出国后 (1)遵守外事纪律,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领导和管理,严格遵守外派人员守则,维护国家声誉。(2)遵守日本国的法律、法令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3)服从日方企业对乙方工作的分配和指导,按日方企业的要求认真完成自己承担的工作,遵守日方企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对个别人员因劳动态度恶劣、违法违纪,日方有权做好记录,终止其合同提前送回中国,乙方需 向甲方和日方企业赔偿经济损失。(4)不得因任何原因和为任何目的聚众闹事、参加罢工等政治活动、工人运动及宗教活动。(5)合同期满或需提前回国时,乙方应按甲方安排的时间准时回国,不得前往第三国或在当地滞留不归。回国后7日内将护照交还甲方,甲方返还护照押金,否则超期一天,罚扣押金金额的10%(按市外办和财政局的要求办理)。

第六条 违约与索赔 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将视为乙方违约。根据甲方与日方所签合同规定, 除乙方须负担其往返国际旅费外,甲方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向乙方索赔损失。

一、故意隐瞒或虚报自己的劳动技能及健康状况,导致不能胜任工作而在 工作期满前回国者。

二、不遵守所在国的法律,严重侵犯当地的风俗和宗教习惯者;不遵守外事纪律,造成严重后果者;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盗窃企业或他人财物者;参与、组织、煽动罢工、示威等政治活动或宗教活动者。

三、不服从日方企业的管理,不遵守日方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听从日方企业的工作安排和指导者;擅自在业余时间打工者,或在合同期内私自出走, 或合同期满不按时回国者。

四、拒不服从甲方的管理,威胁、恐吓、骚扰甲方管理人员者。

五、因个人原因造成自身或她人怀孕以及造成其它身心精神损害或不良影响者。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将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赔损失。

一、甲方与日方所签合同有损于研修人员合法权益。

二、甲方向乙方变相超标准收取费用。

三、甲方未履行本合同书中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的相关责任。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因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和我国与派驻国家关系恶化及两国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派驻国家治安及经济情况严重恶化造成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的,甲乙双方同意互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仲裁 如在合同执行中,甲乙双方产生异议或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若不能达成协议,则任何一方有权将未能协商解决的异议或纠纷提交合同履行地大连市的有关司法机关裁决,适应法律为中国法律。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并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

出国劳务派遣合同 篇六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负责非洲刚果(金)的有关电气项目开拓,提供项

一、派遣人员的要求和工作期限

1.对乙方派遣人员的要求:派遣一名在国内从事过相应的电气工程施工安装或管理工作的人员,年龄在55岁以下,具有相应的资质与中地刚果(金)项目部配合,为甲方提供项目信息。

2.工作期限: 派遣人员的工作期限暂定为6个月,最少3个月,最长12个月,工作期限按照派遣人员出入中国国境的日期计算;派遣人员在国外的作息时间与当地项目部工作作息时间一致;甲方可根据工程进度对工作期限予以延长或缩短,工作期满回国。

二. 合同费用及支付方式

1. 合同费用:

本合同每月费用为人民币11000元整(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不足一月按

日计算。其中包括乙方的管理费、乙方人员工资及个人所得税等。

2.支付方式:

a.本合同书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提前支付一个月的费用,即人民币11000元整(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作为乙方人员出国准备的预付款。

b.以后费用每季度付款一次,即人民币33000元整(人民币叁万叁仟元整)。 c.乙方每季度收到付款后提供相应数额的发票。

3. 乙方帐户:

开户行:信用联社城区信用社

户 名: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帐 号:

三、甲方责任

1. 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各项费用。

2. 承担乙方派遣人员的护照、签证、认证、公正、保险及往返的国内、国际交通费;

3. 负责乙方派遣人员在所在地的交通、食宿、办公费用以及提供必要的劳保用品。

四、乙方责任

1. 向甲方如实提供派遣人员详细简历其个人资历及业绩情况,供甲方审查选择。甲方对拟聘人员提出的其他要求,乙方应如实解释。

2. 乙方派遣人员必须服从,甲方及所在地项目部的工作安排和各项公司规章制度,高标准地完成各项工作(每个月向国内汇报工作情况一次)。乙方人员应遵守外事纪律、当地的法律法规,并对其在国内,国外的行为负责。

3. 乙方人员还应参与当地项目部委托的其他工作,在交接完工作后方可离岗。

4. 如乙方人员到现场后不能胜任委托的工作及环境条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人选。乙方人员回国,乙方自行承担上述两种情况下发生的人员回国费用,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双方协商解决。

5. 乙方人员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等其他一切福利及费用由乙方按有关规定自行缴纳。

6. 本合同生效后,如果乙方没有合理原因解除合同,应向甲方支付双倍的预付款作为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之而遭受的其它损失。

五、违约责任

1. 如甲方逾期付款,乙方可要求甲方按市场利率水平支付应付款延期的利息作为延期付款的赔偿,本条不免除合同规定的甲方其他权利义务。

2. 对乙方的下述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扣除本合同的部分款项作为乙方违约的处罚,扣除的最高上限为本协议实际待遇及费用总额的10%,本条不免除合同规定的乙方其他权利义务。

a.没有严格执行当地项目部的各项制度,没有结合当地实际,提供虚假的信息; b.有明确事实证明由于乙方技术责任,致使开发的项目存在重大问题。

六.合同的解除

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可解除合同:

a 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b. 受聘乙方人员违反法律法规;

c. 受聘乙方人员长期患病等个人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d. 受聘乙方人员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时;

e. 受聘乙方人员犯有擅自离岗或出走等其他严重错误时;

f. 甲方遇有公认的特殊情况,有权要求提前终止本合同,但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及其受聘人员的各项费用,并为乙方受聘人员办理必要的出入境等有关手续并承担其费用。

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可解除合同:

a. 甲方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b. 甲方破产或进入清算程序;

七、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

1.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任一方受国家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影响,而无法完成合同责任,则该方不应被视为违约,双方友好协商合同是否以及如何继续履约事宜。

2. 乙方派遣人员如出现意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病故或工伤死亡),甲方按有关意外事件的责任与用人单位及有关部门全力配合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或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仍应继续履行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本协议的签订、效力、解释、履行均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年月日:

出国劳务派遣合同【精彩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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