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贷款担保合同 篇一
动产抵押贷款担保合同是指借款人为了获得贷款而将自己的动产作为担保物的一种合同。在这种合同中,借款人将自己的动产质押给贷款机构,作为偿还贷款的担保。这种担保方式在国内外都得到广泛应用,尤其是在个人消费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方面。
首先,动产抵押贷款担保合同的签订对于借款人来说具有很大的意义。通过签订这样的合同,借款人可以获得更多的贷款机会,因为贷款机构可以根据动产的价值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同时,动产抵押贷款担保合同也可以帮助借款人获得更低的利率,因为贷款机构可以通过担保物的价值来降低风险,从而降低贷款的利率。
其次,动产抵押贷款担保合同对于贷款机构来说也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借款人提供的动产作为担保,贷款机构可以在借款人无法还款的情况下,通过变卖担保物来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这样一来,贷款机构就能够降低贷款风险,增加贷款的安全性。
然而,动产抵押贷款担保合同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首先,担保物的价值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下降,从而导致贷款机构无法获得全部的贷款金额。其次,借款人可能会出现逾期还款或无力还款的情况,从而使贷款机构无法通过担保物来收回贷款。此外,动产抵押贷款担保合同也需要借款人和贷款机构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如果双方之间存在矛盾和纠纷,可能会导致合同的无法履行。
因此,在签订动产抵押贷款担保合同时,各方应该充分考虑到合同的风险和问题,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借款人应该选择有信誉和良好经营记录的贷款机构,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贷款机构则应该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充分评估,并确保担保物的价值能够覆盖贷款金额。
总之,动产抵押贷款担保合同是一种常见的贷款担保方式,对于借款人和贷款机构都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它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来解决。只有在双方的合作和信任基础上,动产抵押贷款担保合同才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动产抵押贷款担保合同 篇二
动产抵押贷款担保合同是一种常见的贷款担保方式,它可以为借款人提供更多的贷款机会,同时也可以帮助贷款机构降低贷款风险。然而,动产抵押贷款担保合同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来解决。
首先,借款人在签订动产抵押贷款担保合同时需要仔细考虑担保物的选择和价值评估。担保物的选择应该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和贷款金额来确定,同时还要考虑到担保物的易变现性和保值性。此外,借款人还应该对担保物的价值进行评估,确保其价值能够覆盖贷款金额。
其次,贷款机构在签订动产抵押贷款担保合同时需要充分评估借款人的信用和还款能力。贷款机构应该要求借款人提供详细的财务信息和信用报告,以便对其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只有在借款人信用良好且还款能力足够的情况下,贷款机构才能够放心地签订动产抵押贷款担保合同。
此外,借款人和贷款机构之间需要建立起互信和合作的关系。借款人应该按时还款,并及时向贷款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物的变动情况。贷款机构则需要确保贷款担保物的安全和保值,并及时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服务和相关信息。
最后,法律和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动产抵押贷款担保合同的监管和保护。法律应该明确规定动产抵押贷款担保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和追偿程序。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贷款机构的监管和评估,确保其合规经营和风险控制。
总之,动产抵押贷款担保合同在提供贷款机会和降低贷款风险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它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来解决。只有在借款人和贷款机构之间建立起互信和合作的基础上,动产抵押贷款担保合同才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时,法律和监管部门也应该加强对动产抵押贷款担保合同的监管和保护,以确保借款人和贷款机构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动产抵押贷款担保合同 篇三
抵押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乙方与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签订了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乙方向借款人提供(币种)__________元贷款。
为保障乙方向借款人发放的全部贷款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抵押担保。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共同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乙方依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二条甲方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抵押财产由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清单载明(见附件),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甲方承诺:
(一)保证对其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二)在抵押期间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财产的完好无损。
乙方如需对抵押财产的状况进行了解,甲方应给予合作;
(三)对乙方要求保险的抵押物,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前办妥抵押财产保险手续并保证到期续保;
(四)甲方负责办理本合同项下有关评估、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事宜并承担全部费用;
(五)依法向抵押物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
第四条抵押期间,由于甲方的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抵押物价值减少情况发生后30天内向乙方增补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财产抵押或有效担保。
第五条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或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的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选择):
(一)存入乙方指定账户,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
(二)甲方同意提前归还贷款。
第六条在抵押期间,甲方出租抵押物应征得乙方同意。
第七条在抵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选择):
(一)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
(二)甲方同意提前归还贷款。
第八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一)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二)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
(三)抵押的权利发生争议;
(四)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五)法人代表、住所、电话发生变更。
甲方发生前款(一)的情形应提前30天通知乙方;发生前款其他情形在事后7日内通知乙方。
第九条甲方违反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如发生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其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未得到足额清偿,乙方有权提前处置抵押物收回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与乙方协议延长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应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甲方有义务向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延长抵押期间。
第十二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清偿债务,乙方有权拍卖、变卖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经双方协商以抵押物折价实现抵押权。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办理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由抵押人、抵押权人各执一份,副本份,登记部门一份,由各执一份。
抵押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合同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动产抵押贷款担保合同 篇四
贷款人(抵押权人):分行
法定地址:电话
法定代表:电话
借款人(抵押人)电话
住址:
本人有效身份证编号:
借款人为购买(以下称“房产商”)的(以下称“房产”),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交通银行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贷款币种:
1.2贷款最高额为元(大写元)整。
1.3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年。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分期等额归还。
第二条利率和利息的计算
2.1贷款利率为“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加个百分点(libor+%)。
每期计息日的的libor为贷款利率的libor,但每笔放款的第一个计息期的libor为该贷款发放日的libor。
libor采用个月浮动。
2.2贷款利息以贷款的实际发放天数计收,以360天为一年。
2.3结息方式:
第三条贷款条件
3.1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a.《房产抵押贷款申请书》和《贷款申请人资料》;
b.与房产商签订《预购房屋合同正本》或《购房契约》;
c.房产商出具的购房预付款的凭证。
3.2借款人到贷款人指定银行开立购房专户,今后有关购房费用,均通过该账户结算。
第四条提款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根据“预购房合同”规定,当贷款人收到房产商付款通知书后,主动将贷款划入房产商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并借记借款人账户。
向借款人发出付款通知书。
第五条还款
5.1借款人应遵照本合同1.3条款规定,按时偿还。
5.2每次还款日前十五天之内,借款人应将本期归还的贷款和支付的利率存入购房专户。
由贷款人在还款到期日,主动在购房专户中扣除其款项,无须事先通知借款人。
第六条提前还款
6.1借款人如果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必须在三十天前书面通知贷款人。
6.2提前还款只限于还款期序的倒序进行,而不能抵冲即将到期的贷款或下期的还款。
6.3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支付提前还款金额的0.5%至1%补偿金。
a.借款人在贷款不足一年(含一年)内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缴付提前还款金额的百分之一补偿金;
b.借款人在获得超过一年后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缴付提前还款金额0.5%的补偿金。
第七条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7.1手续费:贷款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之内向贷款人支付贷款金额的%手续费。
7.2在购房与贷款过程中所涉及的契税、保险、法律手续、抵押登记、抵押物的处置等费用,均由借款人支付。
7.3由于借款人违约行为使贷款人遭受损失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有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八条保险
借款人必须按贷款人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险种到保险公司分公司办妥抵押物的保险手续,投保金额不得低于抵押物的总价值,投保期限应长于贷款期限1-3个月,保险单正本须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并将保险单正本送交贷款人。
第九条借款人的保证
9.1保证按合同规定,按时按金额还本付息。
9.2向贷款人提供一切资料真实可靠,无任何伪装和隐瞒事实。
9.3抵押房产的损毁,不论任何原因,均须负责赔偿贷款人的损失。
第十条贷款人的责任
10.1按合同有关规定,准时提供贷款予借款人。
该贷款人以购房者的名义转入房产商在贷款人处的账户。
10.2借款人按合同规定,付清贷款总额,利息以及其它应付款项之后,将抵押的《房产买卖契约》或《房产权证书》交还给借款人。
第十一条违约及处理
11.1下列事项构成违约:
(1)借款人在付息日、还款日未能或未能足额支付应归还的本金及应付的利息,造成贷款逾期和欠息;
(2)借款人失去执行合同的能力或某些事件之发生使得本合同之执行成为违法或不可能;
(3)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或附件的其他条款。
11.2违约的处置:
(1)当借款人发生上述11.1(1)的行为时,贷款人从借款人违约之日起按逾期和欠息金额在原定利率的基础上加收20%的罚息;
(2)当借款人发生上述11.1(1)和/或11.1(3)的行为时,经贷款人书面通知后从违约之日起60天内借款人仍不纠正;或借款人发生11.1(2)行为,贷款人有权宣布全部贷款到期,同时,要求借款人偿还已发放的贷款金额及利息。
第十二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按其解释。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
需经借款人和贷款人签字,并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须双方签署书面协议。
贷款人(抵押权人):分行
法定代表:电话
借款人(抵押人)电话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