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和保证合同【推荐6篇】

时间:2018-03-05 05:47:41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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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和保证合同 篇一

担保合同是指在一方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合同。而保证合同则是指保证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合同。虽然担保合同和保证合同都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在具体的法律适用和效力上有所不同。

首先,担保合同与保证合同在法律适用上有所区别。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担保合同属于一种合同形式,需要符合合同的基本要素,即合意、内容确定、相对人能力和合法目的。而保证合同则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需要满足合同的基本要素外,还需要明确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担保合同中,担保人是以自己的财产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而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则是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因此,从法律适用上来说,担保合同和保证合同在形式和要求上有所不同。

其次,担保合同和保证合同在效力上也存在差异。担保合同的效力是以债务人为主体,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担保人主张权益。而保证合同的效力则是以保证人为主体,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益。在担保合同中,债权人需要先追索债务人,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则可以向担保人主张权益;而在保证合同中,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益,无需先追索债务人。因此,保证合同的效力更加直接和便捷。

最后,担保合同和保证合同在法律效果上也有所不同。担保合同是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担保人主张权益,但是如果担保人不能履行,则债权人只能追索债务人。而保证合同则是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益,无需追索债务人。因此,在法律效果上,担保合同的保障程度相对较低,而保证合同的保障程度相对较高。

综上所述,担保合同和保证合同虽然都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但在法律适用、效力和效果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以确保自身权益的最大化。

担保合同和保证合同 篇三

合同编号:

债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保证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甲方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以下简称“债务人”)于?年?月?日签订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为确保主合同项下借款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障甲方债权实现,乙方自愿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主合同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如果大小写金额不一致,以大写为准。

第二条保证方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包括全部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花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保险费、评估费、拍卖费、保管费、鉴定费等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第四条保证期间

4.1?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年?月?日至?年?月?日;甲方根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乙方的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4.2?主合同中约定主合同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五条乙方的承诺与保证

5.1?乙方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5.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3?乙方应如实向甲方提供其财产情况和信用状况等有关资料,并保证上述资料的准确、真实、完整与有效。

5.4?乙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并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

5.5?乙方有合法的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无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或其他第三方债务的行为。

5.6?乙方在发生或可能发生对乙方担保能力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和事件时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5.7?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情况和财务资金状况、负债和对外担保等信息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乙方应给予配合并按时如实提供甲方要求的有关资料和报告相关信息。

5.8?如果甲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还款方式、还款及收款账号、借款用途、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展期等)无需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9?主债权本金或利息到期(包括甲方宣布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的,乙方承诺自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5.10?无论甲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甲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或放弃、部分放弃任何担保债权,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由债务人自己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仍负有保证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甲方均可直接要求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乙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当物保和人保并存时,债权人在实现债权时物保和人保不存在先后顺序,甲方实现债权的顺位上不受主合同项下其他担保的影响,乙方放弃在甲方实现债权时位于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顺位之后等相关权利,对实现债权的顺位甲方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5.11?乙方的其他义务:

(1)乙方应对债务人借款使用情况(包括用途)进行监督;

(2)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真实的财务会计及生产经营状况等资料和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等情况,对于乙方的资金、财产和经营状况,甲方有权随时进行监督;

(3)乙方发生承包、托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投资、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合资、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处以高额罚款、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其担保能力减弱甚至丧失的,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承担,或者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担保;

(4)乙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或公司(企业)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借款人应当在提交变更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

(5)在债务人未还清主合同项下借款本息之前,如乙方向其他机构和个人申请借款(含民间借贷)、或为他人债务提供抵押、质押、保证担保,应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6)乙方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权变动、增减注册资本、合资、联营等情形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六条违约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

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项下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1)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八条通知与送达

8.1?甲乙双方的联系信息如下:

联系人信息甲方乙方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联系住址

电子邮箱

8.2?关于送达的特别约定

(1)本合同第8.1条中双方预留的联系地址系双方送达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及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2)本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非诉阶段和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法院可直接通过邮寄或其他方式向双方预留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

(3)任何一方的送达地址变更的,应在变更当日书面通知对方。

(4)因一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或仲裁机构(若争议已经入司法程序解决)、拒收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相关文件或法律文书未能被该方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5)双方一致同意采用传真、电子邮箱、移动通讯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送达,产生上述地址送达的同样法律效果。采用传真、电子邮箱、移动通讯等方式送达的,发送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6)本条约定的送达条款属于本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有效送达地址的确认和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不影响本条的效力,双方均须依合同约定承担有效送达的法律后果。任何一方变更其联系方式或地址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仍有权将变更前的联系方式或地址视为有效。

第九条公告催收

对乙方存在逃避出借人监督、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恶意逃废债务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时,甲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联系人、上下游客户、媒体、征信机构等)予以通报,通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短信、微信、电话、张贴公告等方式,并有权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催收,出借人作出的通报和公告行为视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第十条合同生效

10.1?本合同经合同双方签名或盖章后成立和生效。

10.2?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等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则乙方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

10.3?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

10.4?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10.5?其他约定事项:?。

10.6?特别声明

乙方声明:乙方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合同、主合同及附件的全部条款及内容,甲方已经就本合同全部条款及内容向乙方做了详尽的解释和说明,乙方完全了解本合同全部内容。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担保合同和保证合同 篇四

地址:

联系电话:

出资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号码:

借款方(乙方):

营业执照号:

企业法人:

地址:

投资管理方(丙方):

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

企业法人:

电话号码:

地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商定,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借款额给乙方,丙方为乙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

第二条借款期限自20__年月日至20年月日止,共个月。以借款借据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借款利率执行月利率‰,付息方式:每月20日前支付当月利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借款的具体时间以借据为准。

第四条乙方郑重承诺:乙方借款用途是合法的。

第五条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2日内一次性向乙方交付全部借款资金。

第六条乙方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方式按以下第种方式执行。

地址:

联系电话:

第壹种方式:直接汇款至甲方指定帐户,甲方指定的帐户为:开户人全称:,开户行:,帐号:。

第贰种方式:直接支付现金给甲方。

第七条:丙方受乙方委托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若到期乙方没有按时还款,丙方在到期后三日内无条件向甲方代偿。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乙方提交的材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

2、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本息或解除本合同:⑴、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⑵、乙方拒绝甲方或丙方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⑶、乙方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或卷入、即将卷入重大的法律纠纷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还能力的重大事项的;⑷、借款方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而无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或受遗赠人或借款方的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受遗赠人拒绝为借款方履行偿还本息义务的;⑸、乙方任何一期未按期或足额偿还到期利息和本金,经催告后仍不履行偿还义务的;⑹、乙方或反担保人有股份、法人、公司名称变更或地址迁移。

3、甲方需保证借款资金的来源是合法的,因资金来源问题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4、资金交付后,配合丙方对乙方使用借款进行管理和监控。

5、丙方向甲方代偿后,甲方同时将其享有对乙方的债权及建立在该债权之上的担保物权转让给丙方,在代偿的同时甲方应向丙方出具收到代偿款的证明,移交并配合丙方到有关部门变更他项权利证书等证书或文件,将担保物权人变更为丙方。若甲方不履行本义务,丙方有权拒绝代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地址:

联系电话:

1、乙方应根据丙方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及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乙方的居住地、联系方式、单位的变迁等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前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及丙方;

4、乙方需配合丙方保后对借款的管理与风险监控;

5、乙方同意若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造成丙方代偿的,甲方对乙方所拥有担保物权权力自动转移至丙方,担保范围为本合同十二条规定的全部责任。

第十条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乙方提交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对乙方的资信、资产状况进行调查;

2、按照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受甲方委托对乙方使用借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催收。

4、根据甲方要求如办理房产抵押,受甲方委托领取乙方房产的他项权利证等事项。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偿还本金、利息的,由丙方在三日内无条件向甲方代偿。

2、因乙方未按期、足额向甲方履行还款义务,自逾期之日起乙方每日按借款金额和欠利息总金额(包括滞纳金)的万分之十五向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向丙方支付每日100元逾期管理费。

3、如乙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无力清偿欠款导致丙方采取相关措施,乙方应向丙方支付实现债权而采取相关措施而支出的诉讼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人员工资、借款金额的30%讨债费等全部费用。

4、在借款期间,若乙方预留在丙方处的联系方式、实际居住地、工作单位等发生变化导致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或乙方未按时足额还款,最终导致丙方进行催收的,上述行为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另向丙方支付400元的违约金;地址:联系电话:

5、从借款到期之日起十日内,乙方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丙方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乙方的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6、若乙方发生上述任一违约行为,则丙方有权直接从乙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违约金,且保证金余额不足以支付当前违约金的情况下,丙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7、借款合同签订后,若甲方不按时、足额将借款资金交付给乙方,甲方应承担出借款额百分之三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甲方在合同未到期抽回借款资金的,需经过乙方和丙方同意(经了解急需用款情况属实的话),要扣除最后一个月利息及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二作为合同未到期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乙方可以提前偿还借款资金,除按照实际用款月数支付利息(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算)外,还应当向甲方再支付一个月的利息作为提前还款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乙方同意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由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出资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借款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担保合同和保证合同 篇五

出资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号码:

借款方(乙方):

营业执照号: 企业法人: 地址: 投资管理方(丙方):

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

企业法人:

电话号码:

地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商定,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借款额给乙方,丙方为乙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

第二条借款期限自20xx年月日至20 年月日止,共个月。以借款借据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借款利率执行月利率‰,付息方式:每月20日前支付当月利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借款的具体时间以借据为准。

第四条乙方郑重承诺:乙方借款用途是合法的。

第五条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2日内一次性向乙方交付全部借款资金。

第六条 乙方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方式按以下第 种方式执行。

地址:

联系电话:

第壹种方式:直接汇款至甲方指定帐户,甲方指定的帐户为:开户人全称: ,开户行: ,帐号: 。

第贰种方式:直接支付现金给甲方。

对借款的管理与风险监控;

5、乙方同意若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造成丙方代偿的,甲方对乙方所拥有担保物权权力自动转移至丙方,担保范围为本合同十二条规定的全部责任。

第十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乙方提交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对乙方的资信、资产状况进行调查;

2、按照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受甲方委托对乙方使用借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催收。

4、根据甲方要求如办理房产抵押,受甲方委托领取乙方房产的他项权利证等事项。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偿还本金、利息的,由丙方在三日内无条件向甲方代偿。

2、因乙方未按期、足额向甲方履行还款义务,自逾期之日起乙方每日按借款金额和欠利息总金额(包括滞纳金)的万分之十五向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向丙方支付每日100元逾期管理费。

3、如乙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无力清偿欠款导致丙方采取相关措施,乙方应向丙方支付实现债权而采取相关措施而支出的诉讼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人员工资、借款金额的30%讨债费等全部费用。

4、在借款期间,若乙方预留在丙方处的联系方式、实际居住地、工作单位等发生变化导致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或乙方未按时足额还款,最终导致丙方进行催收的,上述行为每发

5、从借款到期之日起十日内,乙方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丙方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乙方的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6、若乙方发生上述任一违约行为,则丙方有权直接从乙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违约金,且保证金余额不足以支付当前违约金的情况下,丙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7、借款合同签订后,若甲方不按时、足额将借款资金交付给乙方,甲方应承担出借款额百分之三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甲方在合同未到期抽回借款资金的,需经过乙方和丙方同意(经了解急需用款情况属实的话),要扣除最后一个月利息及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二作为合同未到期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乙方可以提前偿还借款资金,除按照实际用款月数支付利息(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算)外,还应当向甲方再支付一个月的利息作为提前还款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乙方同意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 叁份,由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出资方(甲方):

借款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担保合同和保证合同 篇六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_________愿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债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_________作为保证人,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合同双方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合同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过法定的保证责任范围的,对保证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但超过法定保证责任范围的部分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保证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不禁止;保证人在自愿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第二条保证担保方式

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

(1)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2、本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对主合同中的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债务人没有按主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5、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6、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第三条保证责任

1、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主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除_________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事先取得本合同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6、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7、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8、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9、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10、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11、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第四条保证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保证人发生机构变更、撤销或其他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变故,保证人应提前_________天书面通知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保证人在日之内落实为债权人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2、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3、本合同的主合同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5、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6、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7、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第五条债权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保证人应如实提供。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主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债权人债权落空,或者债务人有违约情形等。

3、在订立保证合同之前,债权人有权以债务人提供的保证人不具备清偿能力为由拒绝与其签订保证合同;但保证合同一经订立,保证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第六条保证人违约责任

1、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债权人支付被保证的主合同项下金额_________%的违约金,因此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应赔偿债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保证人未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有权直接用保证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2、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保证人在此向债权人作出以下声明和保证

1、保证人是依照_________法律正式成立及有效存在的______________,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能够以其本身名义起诉和应诉及拥有其资产和经营其现在或计划经营的业务;

2、保证人有充分的法定的权利、权力和权限签订本担保书和履行本保证书下的责任;

3、本保证书在主合同生效时同时生效,即对保证人构成合法、有效和具约束力的义务,可以按其条款付诸实施,并可以随时在_________法庭执行;

4、保证人在签署及/或履行本保证书都不会

(1)违反或触犯任何法律或条例、或保证人的章程或成立文件或

(2)违反或触犯保证人签订的任何契约或协议或对保证人本身或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文件;或

(3)超越保证人保证的权限(不论是受保证人的章程或其他协议所限制的),或超越保证人董事会的权限,或

(4)导致或迫使在其本身的任何资产上设置任何抵押。

5、保证人没有拖欠任何应付之其他债务,亦未在保证人已签下的任何契约、信托契约、协议或其他文件中发生或因任何事情的发生和存在而构成任何文件中所定下的违约事件;

6、没有人正在任何法院、裁判所、仲裁处或政府机关对保证人或其资产提出诉讼,此诉讼将会严重影响保证人的财务、业务、资产及其他状况;

7、除法定的优先债务以外,保证人在本保证书下所承担的责任为直接的及无条件的,而其付款责任均在任何时间与其他无抵押的债务享有同等地位;

8、保证人在本保证书签署之日时并未违反任何有关债务履行的协议,或不履行或违反任何其他协议,该等违约会对保证人有不利影响;

(1)保证人已经向债权人充分和准确地披露了其在本保证书签约日时存在的全部实际的重要债务;

(2)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最近审定的年度财务报表已经按照_________法律与条件以及公认的常用会计原则编制妥当。上述财务报表连同其所附记录均真实和清楚地反映了该报表所涉及期间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同时自上述财务报表完成后,保证人的营运、业务、资产、债务或(财务或其他)状况未发生实际不利变化;

(3)保证人没有任何未在其最近审定财务报表或其所附记录未予以披露的任何重要债务或任何重要的未实现的损失或预期的损失;

(4)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不论是否遵循本保证书的任何条款而提供)关于保证人的一切资料,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为真实的、完全的和准确的;

(5)保证人在本保证书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无任何税项引致的扣减或预扣。

第八条保证人免责范围

1、保证合同约定,债权人转让其债权,保证责任免除的;

2、保证期间,债务人虽然得到债权人许可,将其债务移转第三人,但未经保证人同意;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未经保证人同意(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约定外);

4、在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5、在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责。

第九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二条合同变更解除

本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四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保证合同效力

1、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2、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保证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本保证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保证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

3、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年,自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4、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证人(盖章):_____________债权人(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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