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篇一
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的定义和意义
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是一种金融合同,通常用于企业借款和融资的过程中。该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将企业的应收账款作为抵押物,以获取借款或融资。在这种合同中,借款方将其应收账款的权利转让给贷款方,作为借款的担保。
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的意义在于为企业提供了一种有效的融资手段。通过将应收账款作为担保物,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借款额度,并且能够更快地获得资金。这对于企业的运营和发展非常重要,特别是对于那些需要大量资金来支持业务扩张的企业而言。
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的流程和要求
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贷款方和借款方之间的谈判和协商、合同的签订、应收账款的转让等。具体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企业的应收账款必须具备一定的价值和可变现能力。贷款方会对企业的应收账款进行评估和审查,以确定其价值和可变现能力。
2. 应收账款的转让必须符合法律和监管规定。贷款方和借款方必须确保转让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以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
3. 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借款额度和利率等重要条款。贷款方和借款方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额度、利率、还款方式等重要条款,以确保双方的权益。
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的风险和应对措施
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存在一定的风险,特别是对于借款方而言。一旦借款方无法按时还款,贷款方有权通过转让应收账款来收回借款。这可能对借款方的经营和信誉造成负面影响。
为了应对这些风险,借款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做好风险评估和控制。借款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对其应收账款进行风险评估,确保其具备一定的价值和可变现能力。
2. 做好资金规划和管理。借款方应合理规划和管理资金,确保按时还款。
3. 寻求其他融资方式。借款方可以考虑多样化的融资方式,降低对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的依赖程度。
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的发展趋势和前景
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有望在未来出现更大的发展空间和市场需求。
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有望与其他金融产品和服务相结合,推出更多创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2. 加强监管和风险控制。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的监管,确保市场的健康发展和风险的控制。
3. 推动国际合作和交流。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不仅在国内市场有广阔的前景,也在国际市场上具备较大的潜力。我国可以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和交流,推动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的国际化发展。
综上所述,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在企业融资和借款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有望在未来出现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市场需求。借款方应充分了解合同的流程和要求,做好风险评估和控制,并寻求多样化的融资方式,以降低对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的依赖程度。同时,监管部门也需要加强对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的监管,确保市场的健康发展和风险的控制。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有望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企业的融资和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和机遇。
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篇三
出质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质权人(乙方):
身份证号:
为确保甲、乙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决定将应收账款质押给乙方。甲乙双方本着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诚信互利的原则,在友好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应收账款质押同》(以下简称“合同”。
第一条 【主合同债权】
1.1 吕海英20xx 年 月 日与乙方签订的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万元整)的借款合同,吕海英应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的合同款项。
1.2 如果合同变更,以书面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 【质押债权的数额、担保范围】
2.1甲方质押给乙方的应收账款(以下称“本合同项下所指应收账款”)为 年 月 日与 签订的 合同(详见附件1)后取得的应收账款。应收账款的具体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
2.2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全部合同价款、违约金、罚息、损害赔偿金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2.3质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若主合同变更并且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则此处为书面补充协议)项下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2年止。
第三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2日内向乙方提供与质押应收账款相关一切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与合同相对人所签订的合同、证明质押应收账款的账目、计算机数据记录和其他文件、凭证、应收帐款债务人的确认证明。因甲方提供的资料有误,致使乙方质权无法实现,甲方应当依照本合同项下3.5条款向乙方承担补充担保责任。
3.2 甲方应当积极履行与 的合同并保证履行无瑕疵。因甲方履行瑕疵或未履行导致被质押的应收账款发生变化的,应当依照本合同项下3.5条款向乙方承担补充担保责任。
3.3 甲方应当积极履行本合同项下所指应收账款的催讨义务。因甲方怠于履行催讨义务而导致应收账款超过诉讼时效,胜诉权归于消灭的,甲方应当依照本合同项下 3.5条款向乙方承担补充担保责任。
3.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所指应收账款以赠与、转让、抵消、再质押、权利放弃或任何其他方式的处分。因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处分本合同项下所指应收账款的,甲方应当依照本合同项下
3.5条款向乙方承担补充担保责任。
3.5 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应收账款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时,甲方应及时提供新的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时止。
3.6.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登记和审查本合同项下增加或变更资产的律师服务等费用。
3.7甲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2日将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送达应收账款债务人。
3.8 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后,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所指应收账款,除非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未经乙方同意转让本合同项下所指应收账款的,甲方应当依照本合同项下 3.5条款向乙方承担补充担保责任。
3.9在甲方清偿了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后,本协议自动解除。
第四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4.1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应收账款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提供其他资产充实担保责任,直至足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时止。
4.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助以避免质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4.3乙方有权在质押期间对质押资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定期或不定期监督应收账款的还款情况,甲方应当提供本合同首页中甲方提供的指定账户的明细,予以配合。
4.4乙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2日将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送达应收账款债务人。并有权直接向 主张支付应收款。
第五条 【质权的实现】
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利,并从取得的本合同项下所指的应收账款中优先受偿:
(1)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宣告解散,破产或歇业的;
(2)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未依约履行或未依约全部履行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
5.2 乙方处分取得的本合同项下所指应收账款,不足以偿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的,乙方有权依法另行追索;偿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甲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除应当充实担保责任外,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予以赔偿:
(1)隐瞒被质押的权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立质押等情况的;
(2)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
(3)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处分被质押的权利的。
6.2 甲方未能依据本合同项下第三条、第四条充实担保责任的,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担保责任充实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6.3 乙方违反保密义务被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其他】
7.1若协议履行中产生争议,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2本合同包含合同双方所有意向,并取代双方在此之前达成的一切
书面或口头协议;任何对本合同内容的修改或变更均须双方共同书面确认。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书》。
7.3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阅读、正确、准确理解了本合同中所有条款的含义。
7.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为合同签署页,无合同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篇四
出 质 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质 权 人:
负 责 人:
通讯地址:
鉴于: (以下称“债务人”)与质权人签订了编号为 的 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为保障主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出质人愿意以其有处分权的应收账款提供质押。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出质人与质权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质标的及登记
1.1出质标的为 (以下称“应收账款”)
1.2应收账款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质押应收账款清单”为准。
1.3 质权的效力及于应收账款在质押期间内产生的孳息(若适用)
1.4质权人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出质人应予以协助。
第二条 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
2.1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币种 (大写金额) ,其他具体内容按主合同约定。
2.2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及担保物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2.3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出质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 专用账户及监管
3.1 质押期间,出质人应在质权人处开设账户(账号: )(以下称“专用账户”),作为已出质应收账款的专用收款账户,该专用账户是唯一的,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改或另开立。
3.2 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按本合同所附《应收账款专用账户通知/确认函》格式通知应收账款的付款人(下称付款人),告知应收账款专用账户账号,并取得付款人的确认回执。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通知付款人变更收款账户。
3.3质权人有权对专用账户进行监管。质押期间,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能支取、划转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使用专用账户内的款项。
3.4当应收账款所担保的债务出现逾期时,质权人有权从专用账户中直接扣划质押应收账款的已收回款项。
第四条 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
4.1 出质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4.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出质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4.3 出质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质权人提供的应收账款及有关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4.4 出质人对应收账款享有充分的处分权,在应收帐款上不存在任何瑕疵、争议、诉讼(仲裁)或任何未告知质权人的第三人权益等情况。
4.5出质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前四个月内未对其名称作任何更改,并将其名称状况告知了质权人。
4.6 出质人已办妥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出质所必需的所有批准、同意、审批等手续。
4.7债务人不是出质人的股东或《公司法》定义的“实际控制人”。
第五条 出质人的义务
5.1出质人承担因应收账款出质登记、审批、备案、评估、拍卖、变卖而产生的费用。
5.2出质人须积极履行与付款人之间的基础交易合同,以维持应收账款的价值。
5.3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以任何方式处分应收账款。
5.4出质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后立即书面通知质权人,配合质权人采取有关措施,并按质权人要求另行提供担保:
(1)质权人认为应收账款价值减少或有减少可能的;
(2)出质人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或财务、人事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或依法被宣告破产、撤销、解散;
(3)付款人依法被宣告破产、撤销、解散;
(4)出质人与付款方或其他第三方产生贸易纠纷(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技术、服务方面的贸易纠纷)债务纠纷和债务追索,导致应收账款可能无法到期按时偿付的;
(5)有迹象表明客户的应收账款回收困难;
(6)应收账款权属发生争议,或者,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响。
5.5出质人应协助质权人实现质权并不会设臵任何障碍。
5.6在债务人向质权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出质人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
5.7质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出质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未征得出质人书面同意增加合同金额、改变合同币种、非因法定原因提高利率或延长还款期限的,出质人仅按原金额、币种、利率和期限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条 质权的实现
6.1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融资款本金或质权人垫付款项或相应利息时,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应收账款,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2出质人未按第5.4条约定提供新的担保的,质权人有权依法处分应收账款,所得款项用于提前清偿被担保债权及有关费用;质权人在应收账款处分完成前收到出质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书面通知的,所得款项将存入质权人指定的保证金账户,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支取。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时,质权人可以该账户中的款项直接受偿。
6.3出质人同意:主合同同时受其他担保合同担保的,质权人有权自行决定行使权利的顺序,质权人有权直接行使质权而无需先行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质权人放弃在其他担保合同下的担保物权或其权利顺位或变更担保物权的,出质人仍按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而不免除任何责任。
第七条 保证条款
7.1因下列原因致使质权未设立或无效的,出质人应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1)出质人未按第1.4条约定协助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2)出质人在第四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3)因出质人方面的其他原因。
7.2 出质人保证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7.3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开立担保函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7.4 本保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余条款,本保证条款的生效条件为:本合同项下质权因第7.1条所列原因未设立或无效。
第八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向质权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九条 其他条款
9.1 出质人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了所有条款。
9.2本合同所附的“质押应收账款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9.3 本合同经出质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质权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之日起生效。
9.4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出质人已通读上述条款,质权人已应出质人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出质人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出质人(公章) 质权人(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 年 月 日 签署日: 年 月 日
(签字或盖章)
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篇五
质权人(全称):
住所:
邮编:
电话:
出质人(全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质权人与出质人经协商一致,就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质权人与出质人签订了编号为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根据约定出质人将其拥有的如下应收账款质押给质权人:
二、出质人在此确认,上述应收账款未向质权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质押和转让,或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利限制或瑕疵。
三、出质人同意由质权人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上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手续。
四、双方同意本次办理质押登记的期限为_____年,主债权期限长于5年,或者在初始登记后5年内债务仍未履行完毕的,出质人同意由质权人在登记期限届满前自行申请展期。
五、质权人办理展期、变更登记,如果登记机构要求提供展期、变更协议,出质人应在合理期限内与质权人就有关展期、变更等事项签订协议。
六、出质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权人有权根据质押合同的约定提前行使质权,可能或已经造成质押登记失效的,出质人应积极配合质权人重新登记,给质权人或任何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未依照本协议约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2、未依照本协议约定通知质权人有关信息变更;
3、未在合理期限内配合质权人签订展期、变更协议。
七、出质人已如实告知质权人自质押登记起过去四个月之内所有有效的出质人名称,或出质人已经告知质权人所有有效及曾经有效的身份证件号码。
八、借款人作为委托人的,双方同意上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产
生的所有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出质人承担。
九、本协议一式 份,其中质权人 份,出质人 份,
份,效力相同。
十、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一、质权人已提请出质人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出质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双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质权人(签章)
出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篇六
经贷款人_______________与借款人_______________充分协商,于20__年4月1日签订的贷款合同,由借款人在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投资的股权作质押,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总金额为_______________万元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_____%,贷款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现签订此质押合同。
本质押合同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是上述贷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一、质物
1.质物是质押人(即上述合同中借款人)在__________有限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贰拾万元整
3.质物项下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份下应得的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解人质押liu_____人在贷款人开立的保管账户内,受贷款人监督,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一项保证。
二、质押人声明及保证
1.质押人的质押行为已经桐庐华硕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
2.在签署本质押合同前,质押人未曾将本质押股权质押给任何其他第三者,在本质押合同有效期内,也不将本质押股权质押或转让给任何第三者。
3.质押人将不会因偿还债务或其他原因与任何第三者签订有损于贷款人权益的任何合同或协议文件。
4.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到本质押合同的有效性时,质押人将相应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规定要求相一致。
5.本质押合同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必须作一定删节、修改或补时,质押人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质押人在本质押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贷款人在本质押合同项下所有的权益。
6.贷款人对质押股权拥有登记保留权,质押人有义务协助办理股权登记事项。
三、质物的处理
在发生下列事项中一件或数项时,贷款人有权依照本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程序及方式处理质物及其派生的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人在本股权质押项下贷款的本息及费用。
1.质押人在本质押合同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不真实或不履行。
2.质押人不能按本质押项下的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费用。
3.质押人有其他违反质押合同或本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事项。
质押人对贷款人采取各项处理质物措施,包括:a.从质押人保管账户及存款账户主动扣取款项。b.宣布拥有该质押股权,在法律上取代质押人在桐庐华硕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地位。c.依法转让、出售、拍卖或采取其他手段处置该质押股权,质押人均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四、有效期
1.本质押合同自质押人有效签章后生效。
2.本质押合同将持续有效,直至本质押项下贷款本息及费用金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五、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
质押人(即借款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即贷款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