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全文 篇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我们必须不断地更新和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以适应新时代的需求。为此,经过深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我们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修改,以更好地保护人民的生育权益和促进人口的健康发展。
第一,我们将修改法律中的计划生育政策。在过去的几十年里,计划生育政策对于控制人口增长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和人口结构的变化,我们需要调整政策,鼓励生育,并为家庭提供更多的支持和福利。我们将取消一胎化政策,允许夫妻自主决定生育的数量,并将建立健全的生育保健制度,为准备怀孕和孕期的妇女提供全面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二,我们将加强对人口流动和迁移的管理。随着城市化和经济发展的加快,人口流动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为了更好地管理人口流动和维护社会秩序,我们将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登记管理,并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三,我们将加强对人口数据的收集和分析。人口数据是制定人口政策和规划的重要依据。我们将建立健全的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人口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我们将加强对人口健康的保护。人口健康是国家发展的基础和保障。我们将加大对人口健康的投入和支持,提高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覆盖率,加强对妇幼保健的关注,提高生育率和婴儿的生存率。
第五,我们将加强对人口政策的宣传和教育。人口政策的实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支持。我们将加强对人口政策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社会的人口素质和意识,形成人人关注人口问题、共同参与人口管理的良好氛围。
通过以上的修改,我们相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更好地适应新时代的需求,保护人民的生育权益,促进人口的健康发展,推动国家的繁荣和进步。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全文 篇二
尊敬的各位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我国人口管理的重要法律,它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对控制人口增长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我们必须对该法进行修改,以适应新时代的需求。
首先,我们将修改法律中的计划生育政策。过去的一胎化政策对于控制人口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和人口结构的变化,我们需要调整政策,鼓励生育,并为家庭提供更多的支持和福利。我们将取消一胎化政策,允许夫妻自主决定生育的数量,并建立健全的生育保健制度,为准备怀孕和孕期的妇女提供全面的医疗保健服务。
其次,我们将加强对人口流动和迁移的管理。随着城市化和经济发展的加快,人口流动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为了更好地管理人口流动和维护社会秩序,我们将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登记管理,并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三,我们将加强对人口数据的收集和分析。人口数据是制定人口政策和规划的重要依据。我们将建立健全的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人口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再次,我们将加强对人口健康的保护。人口健康是国家发展的基础和保障。我们将加大对人口健康的投入和支持,提高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覆盖率,加强对妇幼保健的关注,提高生育率和婴儿的生存率。
最后,我们将加强对人口政策的宣传和教育。人口政策的实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支持。我们将加强对人口政策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社会的人口素质和意识,形成人人关注人口问题、共同参与人口管理的良好氛围。
通过以上的修改,我们相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更好地适应新时代的需求,保护人民的生育权益,促进人口的健康发展,推动国家的繁荣和进步。感谢各位代表的关注和支持!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全文 篇三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全文)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决定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在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同时,修改决定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介绍,再生育情形主要针对再婚家庭、病残儿家庭等,需要依据相关规定,经过批准之后才能允许再生育。各地将就再生育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决定还明确,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这意味着,无论是生育第一个孩子,还是第二个孩子,均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决定还提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决定规定,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同时,将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中规定的法律责任中删去“实施假节育手术”行为。
下面是yjbys小编收集的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八条第一款分为两款,作为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三、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四、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五、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中的“实施假节育手术”。
本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