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推荐3篇)

时间:2014-02-04 08:29:31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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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篇一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已成为一个迫切的问题。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人口发展需要,促进人口结构的合理优化,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有必要对该条例进行修改和完善。

首先,应当修改条例中关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当前,我国已经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允许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然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仍然保留了独生子女的政策,这与国家政策不符。因此,应当修订相关条款,明确福建省的计划生育政策与国家政策的一致性。

其次,应当加强对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关注。随着福建省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福建省的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老龄化问题上的规定相对较少,对于老年人的照顾和保障不够完善。因此,应当加强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提供更多的养老服务和福利,鼓励多子女家庭照顾和支持老人。

另外,应当加强对特殊人群的保障。《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于残疾人、孤儿等特殊人群的保护措施不够完善。应当加强对这些人群的关怀和帮助,提供更多的福利和扶持政策,确保他们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

最后,应当完善对人口流动管理的规定。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人口流动已成为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福建省是我国重要的人口流出地之一,但现行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于人口流动的管理规定相对较少。应当加强对外来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制定更加完善的政策和制度,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总之,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一个必然的选择,也是适应新形势下人口发展需要的需要。通过修改和完善条例,可以更好地适应当前的人口结构变化和社会发展需求,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和人性化,推动福建省人口发展进程的顺利进行。

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篇二

近年来,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对于这个问题,各界人士意见不一,争议颇多。然而,我认为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十分必要的,也是符合当前社会发展需求的。

首先,当前福建省的人口结构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随着福建省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而现行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老龄化问题上的规定相对较少,对于老年人的照顾和保障不够完善。因此,应当修改条例,加强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提供更多的养老服务和福利,鼓励多子女家庭照顾和支持老人。

其次,福建省的人口流动问题也亟待解决。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人口流动已成为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福建省是我国重要的人口流出地之一,但现行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于人口流动的管理规定相对较少。应当加强对外来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制定更加完善的政策和制度,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另外,对于特殊人群的保障也需要加强。《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于残疾人、孤儿等特殊人群的保护措施不够完善。应当加强对这些人群的关怀和帮助,提供更多的福利和扶持政策,确保他们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

最后,应当修改条例中关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当前,我国已经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允许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然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仍然保留了独生子女的政策,这与国家政策不符。因此,应当修订相关条款,明确福建省的计划生育政策与国家政策的一致性。

综上所述,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非常必要的。通过修改条例,可以更好地适应当前的人口结构变化和社会发展需求,促进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和人性化,推动福建省人口发展进程的顺利进行。

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篇三

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下面跟着小编来看看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吧!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发文单位: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4-3-29

  生效日期:2014-3-29

  (2014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删去第(二)项。

  二、删去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三、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批准”。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独生子女,

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此外,根据修改内容对条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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