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政策解读「完整」 篇一
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出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是为了应对人口问题,维护人口健康,调整人口结构,保障社会稳定发展,促进经济繁荣。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出台,旨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广东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科学发展。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于广东省的人口政策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和解读。首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和政策措施。根据国家政策,广东省将继续实行计划生育,鼓励晚婚晚育和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同时,广东省将加强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推动男女平等,提高人口素质。
其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的内容和范围。广东省将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供优质的生育保健服务。广东省还将加强计划生育技术和服务的培训,提高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此外,广东省还将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最后,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还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广东省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处以罚款、限制人身自由、责令改正等措施。广东省还将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政策的执行和效果。
总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出台,对于广东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制定和实施这一条例,广东省将进一步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规范和管理,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为广东省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做出贡献。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政策解读「完整」 篇二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出台,是广东省政府对人口问题的高度重视和积极应对的体现。这一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广东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结构的优化,保障人口健康,实现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出台,明确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和政策措施。广东省将继续坚持计划生育,鼓励晚婚晚育和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这一政策的出台,有利于控制人口数量,调整人口结构,降低社会养老压力,促进人口素质的提高。同时,广东省将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人们对计划生育的认识和意识,推动男女平等,促进家庭和谐。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还明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的内容和范围。广东省将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供全面的生育保健服务。广东省还将加强计划生育技术和服务的培训,提高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通过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的建设,广东省将更好地满足人们的需求,为人们提供更好的服务。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还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广东省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处以罚款、限制人身自由、责令改正等措施。这一措施的出台,将有效遏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维护计划生育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综上所述,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广东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结构的优化,保障人口健康,实现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广东省政府将继续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为广东省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政策解读「完整」 篇三
近年来,广东省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创新和调整。为了全面解读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政策,本文将分析政策的背景、目标、主要内容和影响。
首先,政策的背景。广东省是我国人口大省,人口数量庞大,人口结构复杂。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广东省面临着人口老龄化加剧、劳动力供给不足等问题。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广东省制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政策,以促进人口数量控制、人口结构优化和人口素质提升。
其次,政策的目标。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政策的目标是实现人口数量控制、人口结构优化和人口素质提升。具体来说,政策的目标包括控制人口总量,提高劳动力素质,促进人口结构调整,提高人口质量与健康水平,保障妇女和儿童权益,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体系。
再次,政策的主要内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放宽生育政策限制,鼓励生育二孩。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并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二是推动人口结构调整,促进人口流动和城乡融合发展。政策鼓励人口流动,促进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三是提升人口素质,加强教育和职业培训,提高劳动力技能水平。政策鼓励广东省居民参加职业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竞争力。四是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和覆盖面。政策鼓励建立健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全方位、一体化的服务。
最后,政策的影响。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政策的实施将对广东省的人口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积极影响。一方面,政策的实施将有助于缓解人口老龄化压力,提高劳动力供给。二方面,政策的实施将促进人口结构调整,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三方面,政策的实施将提高人口素质,增强广东省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四方面,政策的实施将改善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和覆盖面。
综上所述,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广东省的人口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政策的背景与目标明确,主要内容涵盖了生育政策、人口结构调整、人口素质提升和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政策的实施将对广东省的人口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积极影响,有助于优化人口结构,提高劳动力素质,促进可持续发展。同时,政策的实施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和引导,确保政策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取得预期效果。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政策解读「完整」 篇四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政策解读「完整」
导读: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第66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6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最新修改
会计网讯 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第66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6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具体内容如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五)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六)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七)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再生育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二、删除第二十二条。
三、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因接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节育手术出现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并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后,指定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治疗。医疗费按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四、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五、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六、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审批而怀孕的,应当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百分之二社会抚养费。”
此外,还对条文顺
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1月1日起至本决定公布之日,再婚夫妻和子女病残家庭再生育的条件,按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