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精简3篇】

时间:2016-01-08 02:36:16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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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篇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北京市于近期出台了《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这一细则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北京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优化结构、提高人口质量,确保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该细则强调了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坚持。根据国家的政策要求,北京市将继续坚持计划生育政策,鼓励夫妻合理生育,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服务。同时,该细则还明确规定了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以保证政策的有效执行和社会的稳定。

其次,细则中明确了对人口发展的优化要求。为了实现人口质量的提升,北京市将加大对人口健康状况的监测和调查,并加强对婴幼儿和儿童的保健工作。此外,细则还规定了对高风险人群的重点关注和保护措施,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充分的关怀和帮助。

再次,该细则还对计划生育服务的提供和管理进行了规范。为了方便夫妻进行计划生育服务,北京市将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提供全面、优质的计划生育服务。同时,细则还规定了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监管要求,以确保服务的规范和质量。

最后,细则中还涉及到了社会的参与和支持。为了更好地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北京市将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来。同时,细则还规定了对于优秀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表彰和奖励,以激励更多的人投身到这项事业中来。

综上所述,《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出台将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北京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通过坚持计划生育政策、优化人口结构、提供优质服务以及加强社会的参与和支持,北京市将为人口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篇二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促进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规范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这一细则将为北京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导和规定,进一步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细则中明确了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坚持和执行。北京市将继续坚持计划生育政策,鼓励夫妻合理生育,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服务。这表明北京市将继续在人口控制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以保持人口的稳定增长,促进人口结构的优化。

其次,细则中强调了对人口质量的重视。为了提高人口质量,北京市将加大对人口健康状况的监测和调查,并加强对婴幼儿和儿童的保健工作。这表明北京市将注重人口的健康发展,为下一代的成长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再次,该细则对计划生育服务的提供和管理进行了规范。为了方便夫妻进行计划生育服务,北京市将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提供全面、优质的计划生育服务。这将有效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为夫妻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最后,细则中还涉及到了社会的参与和支持。为了更好地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北京市将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来。这将形成社会共治的局面,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全面发展。

综上所述,《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出台是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举措。通过坚持计划生育政策、关注人口质量、提供优质服务以及加强社会的参与和支持,北京市将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规范和完善做出积极贡献,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篇三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2017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第二十条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第二十一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独生子女父母的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

  本市有条件的乡镇,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推行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奖励费发放和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本市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的健康水平。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婚前教育和优生指导,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承担计划生育及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八条 政府免费向已婚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药具,避孕药具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发放,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三十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 接受节育手术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职工凭医疗单位证明,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休假期间视为劳动时间;农村居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照顾。

  第三十二条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三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

,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享受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三十六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

  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在给予农村福利时予以适当限制;聘任为干部的,应予解聘。

  第三十七条 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不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政策,有关当事人可以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举报;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落实,并对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予以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15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14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的《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1991年5月1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2000年3月8日市人民政府修订的《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和《北京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精简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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