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篇一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管理,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促进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的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中的活动,包括政务信息资源的收集、整合、存储、共享和利用等环节。
第三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充分保护政务信息资源的安全和合法权益,推动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和利用。
第四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管理、分类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体系。
第二章 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
第五条 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应当遵循信息主动公开、依法提供、便民利民、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政务信息门户网站、政务信息开放平台、数据共享中心等。
第七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循信息安全保护、数据隐私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确保共享过程的安全和合法性。
第八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循信息分类、标准化、规范化、共享化的原则,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 政务信息资源的管理
第九条 政务信息资源的管理应当遵循全生命周期管理、集中管理、分级管理的原则,确保信息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管理效率。
第十条 政务信息资源的管理应当建立完善信息资源目录、信息资源清单、信息资源库等制度和机制,提高资源的整合和利用效率。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资源的管理应当注重技术支持和保障,提供信息技术设施和服务,提高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和利用能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授权收集、利用政务信息资源,或者违规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政务信息资源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政务信息资源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篇二
第一篇内容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管理成为推动政府工作效率提升和社会治理水平提高的关键环节。为此,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以加强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管理,促进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和利用。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充分保护政务信息资源的安全和合法权益。在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过程中,应当遵循信息主动公开、依法提供、便民利民、有偿使用的原则。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方式包括政务信息门户网站、政务信息开放平台、数据共享中心等多种形式。同时,共享过程应当注重信息安全保护、数据隐私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确保共享的安全和合法性。
为了提高政务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服务质量,暂行办法规定了信息分类、标准化、规范化、共享化的原则。这将有助于提高资源整合和利用的效率,为政府工作和公共服务提供更好的支持。
暂行办法还要求政务信息资源的管理应当遵循全生命周期管理、集中管理、分级管理的原则,确保信息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管理效率。为此,应建立完善信息资源目录、信息资源清单、信息资源库等制度和机制,提高资源的整合和利用效率。同时,注重技术支持和保障,提供信息技术设施和服务,提高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和利用能力。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暂行办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未经授权收集、利用政务信息资源,或者违规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政务信息资源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政务信息资源的,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过制定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我国政府将能够更好地管理和利用政务信息资源,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促进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的提升。这将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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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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