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调整通知(精彩6篇)

时间:2013-01-04 05:15:17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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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调整通知 篇一

尊敬的各位员工:

经过公司领导层的深思熟虑和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我们决定进行一次人员调整。这次调整旨在进一步优化公司组织结构,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战略。

首先,我们将对各部门的岗位设置进行重新评估和调整。在调整过程中,我们将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能力和岗位需求进行综合考量,以确保每个岗位都能配备到最合适的人才。同时,我们也将充分考虑员工的个人意愿和职业规划,尽量避免对员工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和压力。

其次,我们将进行部分岗位的合并和优化。通过合并相似岗位的工作内容和职责,我们可以减少冗余和重复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并为员工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对于受到影响的员工,我们将会及时进行沟通和解释,确保他们对调整有充分的了解和支持。

最后,我们将会加强对调整后的团队进行管理和培训。我们将组织相关的培训课程,以帮助员工更好地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职责。同时,我们也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内部的交流和合作,共同推动公司的发展和进步。

人员调整是公司发展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虽然这一过程可能会带来一些不便和困惑,但我们相信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和支持,我们能够顺利地完成这次调整,并为公司的发展打下更坚实的基础。

谨此通知,希望各位员工对此次人员调整保持积极的态度和合作精神。如果您对此次调整有任何疑问或建议,欢迎随时与人力资源部门联系。

再次感谢各位员工一直以来的辛勤付出和支持!

人力资源部 敬上

人员调整通知 篇二

尊敬的各位员工:

经过公司的认真研究和分析,我们决定进行一次人员调整,以适应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需要。这次调整旨在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实现战略目标。

首先,我们将对各个部门的人员结构进行优化和调整。我们将根据各个岗位的需求和工作内容,对现有岗位进行重新评估和分析,并对人员进行调整和安排。这将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团队配合度,并提供更好的发展机会和晋升空间。

其次,我们将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和发展。在调整过程中,我们将重点关注员工的能力提升和职业发展规划。我们将组织相关的培训课程和活动,以帮助员工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职责,并提升他们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同时,我们也将加强对团队的管理和协调。我们将建立更加有效的沟通机制,促进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和协调,提高团队的整体协作能力和执行力。我们相信,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和协作,我们能够更好地应对市场的挑战,实现公司的长远发展。

最后,我们希望各位员工能够理解和支持这次人员调整。我们深知这对于个别员工可能会带来一些不便和困扰,但我们相信这是为了整个公司和所有员工的长远利益。我们将尽最大努力保障员工的权益,并为受到影响的员工提供适当的帮助和安置。

感谢各位员工一直以来的辛勤付出和支持!相信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我们能够顺利地完成这次调整,为公司的发展开辟新的篇章。

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随时与人力资源部门联系。

人力资源部 敬上

人员调整通知 篇三

  本报讯昨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按20xx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征缴社会保险费和计发社会保险待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记者联系采访了多个市县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他们均表示,按往年惯例将从7月起调整社保缴费基数。

  《通知》称,省统计局已将20xx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各市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进行公布,各市县单位应严格按照我省社会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征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和计发各项社会保险待遇。《通知》在附件中列出了20xx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各市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其中20xx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8406元,月平均工资为4867元。20xx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我省职工20xx度社保缴费基数的确定直接相关。

  我省现行社保政策规定,职工实际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核定五项社保缴费基数。实际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其中基本养老保险,报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后,可按实际工资缴费,但20xx年度不得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

  我省各市县将从7月起调整社保相关缴费基数,城镇从业人员五项社保最高缴费基数为14601元(4867×300%),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不得低于2920.2元(4867×60%),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得低于2433.5元(4867×50%)。

  按照我省灵活就业人员月缴纳政策,灵活就业人员20xx年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应在4867元的60%至300%之间,即参保人员可以在2920.2元至14601元之间自愿选择一个缴费基数缴费,缴费费率为20%,缴费金额在584.04元至2920.2元之间;基本医疗的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为4867元,缴费费率为6%,缴费金额为292.02元。同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最低需要缴费876.06元。

人员调整通知 篇四

  据宁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宁波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根据国家及浙江省规定的政策执行,虽然4月人社部与财政部印发了《关于20xx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规定今年的总体调整水平为20xx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但是由于目前浙江省尚未出台相关政策,相应的宁波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相关政策也未出台。

  为什么今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增资部分迟迟未发放?

  相关负责人解释道:由于今年刚刚实现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今年又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首次纳入调整范围,因此调整工作变得非常复杂,需要做大量工作。政策制定完成后将尽快下发执行。

  不都都按6.5%的比例调整

  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说,这个调整水平是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的总体水平,而不是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分别以各自养老金水平为基数,都按6.5%的比例调整,更不是简单的对每个退休人员都按6.5%增加养老金。对于个人来说,由于缴费年限或者工作年限的不同,养老金水平也不同等因素,实际调整的水平也会存在一定差距。

人员调整通知 篇五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xx〕4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xx〕28号)的规定,结合20xx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精神,现就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下同)、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20xx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以下简称工伤人员)。

  不包含20xx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二、伤残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300元。

  三、伤残5-6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235元;由企业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四、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生活护理费暂按原规定标准领取。待各地20xx年职工月平均工资颁布后,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其月生活护理费分别调整为20xx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五、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130元。

  六、按照我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调整为1800元。

  七、各地在执行本通知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xx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川人社发〔20xx〕17号)调整相关待遇时,工伤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养老待遇调整,应将两个通知规定的调待总额进行对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

  八、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从20xx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资金由工伤人员原领取相关待遇的资金渠道解决。

  九、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用人单位要抓紧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切实做好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调整工作。各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工伤人员待遇调整工作结束后,填报《20xx年工伤人员待遇调整情况统计表》,于6月30日前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人员调整通知 篇六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妥善安排、合理使用出国留学人员,充分发挥他们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现就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单位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明确工作单位的出国留学人员(含本科生、研究生、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原工作单位应加强与他们的联系,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安排他们回国后的工作和生活。对于因某种实际困难或其它原因要求调整工作单位的,人事部门应积极协调,予以调整。各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

  二、要求调整工作单位的出国留学人员,可根据国家建设的急需,到承担国家重点项目的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及亟待开发建设的边远、艰苦地区去工作;也可以应聘去三资企业、乡镇企业、民办科研机构或直接到国际组织和我国驻外公司工作;或者以个人或集体的名义,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创办独立的研究机构,技术开发和咨询公司或技工贸一体的企业公司。

  三、对于调整到承担国家重点项目的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及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留学人员,允许其配偶随调,未成年子女随迁。

  四、各单位对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中青年留学人员,只要专业对口,工作需要,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

设促进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迅速成长意见的通知》的规定,不受地区、行业限制予以接收,需要追加编制、劳动工资计划、专业技术职务指标的,可由单位提出申请,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并允许其配偶随调,未成年子女随迁。

  五、凡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出国留学人员,均可通过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向国内有关人事(科技干部)部门提出调整工作单位的申请,并填写《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单位调整登记表》。留学人员与国内有关单位可通过双向选择的办法,落实接收单位。并由接收单位填写《申请接收留学人员单位情况登记表》。

  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域内的调整,由留学人员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事(科技干部)厅(局)负责办理。跨省市、跨部门的调整,由留学人员接收单位和原工作单位所在省市(部门)人事(科技干部)厅(局)协商办理;发生争议的,由留学人员接收单位所在省市(部门)人事(科技干部)厅(局)报人事部协调、审批。

  七、经人事部审核批准调整工作单位的留学人员,由人事部办理调整手续。有关单位应在接到人事部调整工作通知的一个月内,将被调整留学人员的组织关系及档案材料转到接收单位。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区公安、粮食部门凭人事部开具的《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单位调整通知》和出国护照办理恢复户口、粮食关系及户口、粮食关系迁移手续。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公安、粮食部门凭人事部开具的《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单位调整通知》和户口、粮食关系迁移证件,办理落户、粮食供应手续。

  八、留学人员随调配偶如系国家正式职工,其工作单位应由本人联系落实,留学人员接收单位积极协助。

  九、留学人员调整工作单位后,其工资标准及工龄计算,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事(科技干部)厅(局),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实施办法。

  十一、本通知由国家人事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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