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重新鉴定申请书(通用6篇)

时间:2016-09-05 05:29:41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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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重新鉴定申请书 篇一

刑事重新鉴定申请书是指被判决的一方在特定条件下向有关司法机关申请重新鉴定案件的一种法律文书。通过重新鉴定,被告方可以争取改判或者撤销原判的机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将从申请书的格式和内容要点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刑事重新鉴定申请书的格式应符合法定要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书应当包括标题、文号、申请人基本信息、案件基本情况、重新鉴定理由、证据材料等要素。在书写时,应使用规范的格式,字迹清晰,格式整齐,以确保申请书的合法性和可读性。

其次,刑事重新鉴定申请书的内容要点需要合理明确。申请人应在申请书中详细阐述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的事实经过、原判决结果及其理由等。同时,申请人还需要提供充分的重新鉴定理由,以说明为何需要重新鉴定以及预期的鉴定结果。在提供理由时,申请人可以参考相关法律条款和规定,以及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此外,刑事重新鉴定申请书还需要附上相关证据材料。证据材料是申请人申请重新鉴定的基础,包括但不限于原判决书、判决结果相关证据、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物证等。申请人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选择并提供与自己观点相符的证据材料,以增加重新鉴定申请的可信度和说服力。

最后,刑事重新鉴定申请书需要申请人亲笔签名,并注明申请日期。申请书的签名和日期是其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申请人对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表明。申请人在签名时要注意书写清晰,以确保申请书的合法性和可辨认性。

总之,刑事重新鉴定申请书是被判决一方申请重新鉴定案件的一种法律文书。申请书的格式和内容要点需要符合法定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格式规范、内容明确、证据充分等。申请人在撰写申请书时,应当仔细考虑各个要素,以确保申请书的合法性、可读性和说服力。通过合理有效地撰写刑事重新鉴定申请书,被告方可以为自己争取到重新鉴定案件的机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刑事重新鉴定申请书 篇二

刑事重新鉴定申请书是指被判决的一方在特定条件下向有关司法机关申请重新鉴定案件的一种法律文书。下面将从刑事重新鉴定的适用范围、申请条件和申请流程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刑事重新鉴定适用范围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的错误性;原鉴定意见存在严重错误或者存在违法行为;原判决存在其他严重错误等。在这些情况下,被告方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申请重新鉴定,以争取改判或者撤销原判的机会。

其次,刑事重新鉴定的申请条件主要包括:案件尚未进入刑罚执行阶段;被告方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的理由合法且充分;重新鉴定的结果可能影响原判决的正当性等。如果申请人满足这些条件,就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提交刑事重新鉴定申请。

最后,刑事重新鉴定的申请流程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申请人填写刑事重新鉴定申请书,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向有关司法机关递交申请书和证据材料,并支付相关费用;有关司法机关对申请书和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如果申请被受理,有关司法机关将组织重新鉴定工作,并依法作出重新鉴定意见;重新鉴定意见出具后,有关司法机关将根据意见结果,决定是否改判或者撤销原判。

总之,刑事重新鉴定申请书是被判决一方申请重新鉴定案件的一种法律文书。申请书的撰写需要符合法定要求,包括适用范围明确、申请条件合法和申请流程规范等。被告方在提出申请时,应当仔细考虑各个要素,以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通过合理有效地申请刑事重新鉴定,被告方可以为自己争取到重新鉴定案件的机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刑事重新鉴定申请书 篇三

  申请人:XXX

  申请事项:对XX右手损伤重新进行伤残程度鉴定。申请理由:申请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XXX人民法院已作出(20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申请人不服,已提出上诉。

  在一审中,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要求申请人赔偿其伤残赔偿金XXXXX元,原审判决予以支持。XX要求申请人赔偿其伤残赔偿金XXXXX元的主要依据是,XX自行委托XXX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XX司鉴中心[20xx]临床鉴字第0064号”《司法医学鉴定书》。申请人有证据和理由足以反驳该鉴定结论,特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1、根据XXX医院病历,XX右手受伤1小时许查体:右手“活动正常,血循好”;急诊行“右腕清创缝合﹢神经、血管探查吻合术,手术过程顺利”;“术后予以对抗感染、对症治疗”。可在鉴定时,XX却自述“右小指不能弯曲”,《司法医学鉴定书》亦认定其“右手小指活动功能受限”。这显然与病历记载是矛盾的,而且《司法医学鉴定书》也没有说清楚XX“右手小指活动功能受限”与刀伤有无因果关系,有何因果关系。申请人认为,《司法医学鉴定书》存在重大矛盾和缺陷。

  2、《司法医学鉴定书》称XX右手小指“活动功能受限”,主要的依据是XX的“自述”,即XX主观感受。申请人认为,这不仅非常不科学,缺乏客观基础,而且对申请人是极端不公平的。申请人认为,必须以科学的方法,使用科学仪器对XX右手小指是否存在“活动功能受限”的情况,进行检查;如果XX右手小指确实存在“活动功能受限”的情况,那么还要找出XX“右手小指活动功能受限”的原因,是否与刀伤有因果关系;而不能仅凭XX的“自述”及鉴定人的肉眼观察,就认定XX“右手小指活动功能受限”。申请人认为,《司法医学鉴定书》缺乏科学依据,不能采信。

  为此,申请人特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请二审法院予以准许。

  申请人:

  二○xx年X月XX日

刑事重新鉴定申请书 篇四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

  申请事项:对司法鉴定所被申请人的司法精神病鉴定进行重新鉴定,重新认定案发时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事实与理由:

  一、原鉴定程序不合法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二、原鉴定依据的事实是虚假的。

  《司法鉴定通则》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二)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

  三、原鉴定存在可能影响鉴定意见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综合上述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通则》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特此申请重新鉴定。

  申请人:

  时间:

刑事重新鉴定申请书 篇五

  申请事项:申请对本案中关于xx的精神状态鉴定、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本案上诉人xxx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一案中,申请人认为做为鉴定结论的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司鉴中心(20xx)精鉴字第465号)存在问题,具体理由如下:

  1、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无鉴定主体资格,《刑事诉讼法》120条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本案鉴定的正属于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而该单位并非医院,也非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因此不具备主体资格。

  2、形式不符合,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检验方法、鉴定文书的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而本鉴定意见书中,仅有鉴定人员签字,无盖章。

  3、检材不够充分,本案鉴定的基础材料仅是案卷材料及xxx本人的表现,并未取得xxx的有关病历及其家庭精神病史,依据不充分。

  4、鉴定过程不够科学,鉴定单位仅采用询问的方式进行鉴定,未借助任何仪器进行检查分析,鉴定过程不够科学。况且被鉴定人鉴定时的表现不代表案发时的表现,

  5、鉴定依据不足,《中国精神障碍分害与诊断标准第三版》中有数百种精神病症状,而鉴定单位仅凭观察即排除xxx有其中任何一种症状的情况,依据不足。

  6、鉴定范围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据此辩护人认为鉴定要解决的是专门性问题,在本案中即xxxxxxxx是否有精神病,而非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因为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属于法官判断的范畴,而非司法鉴定需要解决的`问题。辩护人认为本鉴定结论超出法定的鉴定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特提请对本案被害人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恳请贵院准许。

  申请人:

  二○xx年X月XX日

刑事重新鉴定申请书 篇六

  申请人:杜正武、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盗窃案件汪明(化名)的辩护人。

  申请事项:申请人对[遂安价认鉴[20XX]047号]《关于对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的鉴定结论不服,请求对本案涉案物品价值重新组织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查阅案件事实和材料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审查后认为,本案[遂安价认鉴[20XX]047号]《关于对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存在若干重大违法和错误之处,为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判决,特申请重新鉴定。《关于对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遂安价认鉴[20XX]047号]的主要违法和错误之处如下:

  一、鉴定人员没有在鉴定结论书上签字,该鉴定结论依法不产生法律效力。

  《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鉴定工作属于人身信赖性极强的专门工作,委托人是基于对鉴定人员专业知识的信赖,而不仅是对鉴定机构的信赖,对鉴定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应由鉴定人负责。为此《刑事诉讼法》才明确规定了必须由鉴定人签名。本案中鉴定结论只有“遂宁市安居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盖章,而无具体的鉴定人员签名,因此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鉴定结论生效要件的法律规定。

  二、鉴定人员超越鉴定权限出具鉴定结论,属于违法鉴定,当属无效。

  根据《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20XX)240号】第12条规定“价格鉴证人员暂分为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价格鉴证师、价格鉴证员。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除具有价格鉴证师的上岗资格外,可从事价格鉴证的复核裁定业务,并具有在《价格鉴证复核结论书》上签名的资格。价格鉴证师除具有价格鉴证员的上岗资格外,还具有主持内部审核、出庭质证、在对外的《价格鉴证结论书》上签名等的资格。价格鉴证员,具有从事价格鉴证的上岗资格,并具有与价格鉴证师共同在内部的《价格鉴证技术报告书》上签名的资格。”

  根据该规定,价格鉴证人员共分为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价格鉴证师、价格鉴证员三个层次。只有具备价格“鉴证师”以上资质的鉴证人员,才有权在对外的《价格鉴证结论书》上签名。价格“鉴证员”无权在《价格鉴证结论书》签字,而本案《关于对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便是由两名仅取得“鉴证员”资格的人员出具的,因此“鉴证员”超越鉴证权限所出具的鉴定结论应属于无效鉴定。

  三、《关于对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有意对鉴定人员资质进行虚假陈述,以掩盖其鉴定人员不具有鉴定资格的事实。

  遂宁市安居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知晓“价格鉴证员”无权在《价格鉴证结论书》上签字的规定,故在本案《关于对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第十三项中有意将唐胜恩的执业资格证名称标识为“价格鉴证师”,而其提供的资质证表明其仅为“价格鉴

证员”。同时,鉴定结论书所记录的资格证书编号与唐胜恩真实的编号也不一致,鉴定结论书记载证书编号为:0010735,而唐胜恩的真实编号为:510838。另一位“鉴证员”杨桦则根本无权在本次鉴定结论书上签字。

  四、鉴定结论没有考虑折旧因素,与被盗物品真实价值不符。

  《鉴定结论书》记载价格鉴定所采用的方法是“市场法”,即以被盗物品成品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予以估价的,估价过程中没有考虑折旧因素,对该问题辩护人已向本案鉴定人唐胜恩予以了核实。

  据凤平厂负责人王凤兰的《询问笔录》(第32页第5行)记载所盗物品“都是以前老厂搬过来的旧货都生锈了”。可见该成品已露天堆放多年,并且已经生锈,使用价值已大为降低。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9项、10项、第11项的规定,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序进行折算。

  即使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计算,库存多年的工业品也应当计算折旧率。关于锰铁已生锈的事实许胜志、舒万华的《询问笔录》也都有类似陈述。而本次价格评估中却没有考虑折旧因素,因此评估价格与其真实价值不符。

  五、《鉴定结论书》中关于鉴定结论这一关键性数据记录错误,无法采信。

  价格鉴定结论的总价这一关键性数据,小写记录为:55460元,大写则为:伍仟伍佰肆拾陆元整。辩护人有理由相信大写金额更为严肃和不容易出错,同时考虑到刑事诉讼以有利于被告人为基本原则,本案在大小写金额不一致时更应当以大写的“伍仟伍佰肆拾陆元整”做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六、鉴定结论书记载的物品明细存在错误,价格鉴定结论不可信。

  《鉴定结论书》在被盗物品明细第13项的记载中记载“锰钢侧板压块部件,200KG/件,1660元”,而辩护人找遍扣押物品清单和发还物品清单,均未找到200KG/件的物品,该物品从何而来,又何以作为被盗财产进行估价的?

  200公斤一件的物品被记入本次被盗物品明显有违常理。根据被告人的陈述,是由“何哥”一人将被盗物品从铁栏杆里传出来的,何哥并不是举证冠军,他不可能将200公斤重的物品从厂内搬出,并且是从铁栏杆的缝隙里递出来的,同时不造成铁栏杆的损坏。很明显该200公斤重的物品不可能是本次盗窃所得。鉴定结论明显是将此前已存放于“废品收购站”的其他物品计入了被盗物品,整个鉴定结论由此缺乏了可信性基础。

  综上所述,基于本次鉴定结论存在以上六点严重违法和错误之处,本辩护人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9条“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对本案涉案财物价值进行重新鉴定。为便于贵院查明案件事实和公正判决本案,恳请贵对本鉴定申请予以批准。

  申请人:杜正武

  20XX年4月30日

刑事重新鉴定申请书(通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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