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租房申请【优选3篇】

时间:2014-01-02 08:42:22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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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租房申请 篇一

公租房是政府为解决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而设立的一种保障性住房制度。在深圳市,公租房的申请程序相对简单,但是由于需求量大,申请者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功申请。本文将介绍深圳市公租房申请的基本流程和申请条件,帮助有需要的人顺利申请到公租房。

首先,深圳市公租房的申请流程如下:

1. 填写申请表格:申请者需要到所在区的房产管理部门或者社区事务中心领取公租房申请表格,并填写个人相关信息。

2.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者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收入证明、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具体的材料要求可以咨询相关部门或者查阅官方网站。

3. 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者需要将填写好的申请表格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给房产管理部门或者社区事务中心。

4. 审核和排队:房产管理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申请者的需求和条件进行排队。由于申请人数众多,一般需要等待一段时间才能轮到申请者。

5. 确定房源和签订合同:当申请者轮到时,房产管理部门会根据申请者的需求和条件为其分配适合的公租房房源,并与申请者签订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者在申请公租房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深圳市公租房的申请条件如下:

1. 户籍条件:申请者必须是深圳市的户籍居民,且在深圳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一年。

2. 收入条件:申请者家庭月均收入不能超过深圳市规定的最高限额。具体收入限额可以咨询相关部门或者查阅官方网站。

3. 住房条件:申请者不能同时拥有其他住房,且家庭成员没有在深圳市拥有住房。

4. 其他条件:申请者不能有不良信用记录,不能有违法犯罪记录,且必须年满18周岁。

综上所述,深圳市公租房申请的流程相对简单,但是需要申请者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成功申请。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有需要的人了解深圳市公租房申请的基本情况,并顺利申请到公租房,解决住房问题。

深圳市公租房申请 篇二

在深圳这个经济发达的大都市,住房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为了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深圳市政府推出了公租房政策,为符合条件的人提供保障性住房。本文将从公租房的优势和申请要点两个方面来介绍深圳市公租房申请的重要性。

首先,深圳市公租房政策的实施对于低收入群体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深圳的房价居高不下,很多低收入群体无力承担高昂的房租。公租房的出现为这部分人提供了一个可行的解决方案,他们可以以相对较低的租金租住公租房,从而减轻了经济压力,提高了生活质量。

其次,深圳市公租房政策的实施也对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住房问题一直是社会矛盾的重要方面,如果大量低收入群体无法解决住房问题,会导致社会不稳定。而公租房的出现可以为这部分人提供稳定的住房保障,减少了社会矛盾,有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在申请公租房时,申请者需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1. 准备相关材料:申请者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收入证明、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注意申请时间:深圳市公租房的申请时间一般是固定的,申请者需要及时了解并准备好申请材料,以免错过申请时间。

3. 关注政策变化:公租房政策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申请者需要及时关注政策变化,以便做出相应的调整。

4. 合理安排申请顺序:由于公租房需求量大,申请者可能需要等待一段时间才能成功申请到公租房。在等待期间,申请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自己的住房问题。

总之,深圳市公租房申请对于低收入群体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为他们提供稳定的住房保障,提高生活质量。申请者在申请公租房时需要注意相关要点,以确保申请顺利进行。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有需要的人了解深圳市公租房申请的重要性,并顺利申请到公租房。

深圳市公租房申请 篇三

  一、公共租赁住房轮候

  区受理窗口负责受理、审核、扫描并保存申请人的所有材料。

  (一)基本材料

  1.《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轮候申请表(公共租赁住房)》(须在系统中完成信息填报后从系统打印)。

  2. 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及户口簿(未成年子女可只提交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反映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之间亲属关系的,应出具其它可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如出生证、收养证明、公证书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等。

  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具有本市户籍的,可另行提交本市有效居住证。

  3.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已婚的,提交结婚证;未婚的,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离异的,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交丧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补充材料

  1.收养过子女的,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失独家庭须提交独生子女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3年以下的,需提交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认证文件。

  3.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属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一、二、三、四级残疾人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须提交相应的残疾、优抚证明材料。

  4.配偶属现役军人的,提交军官证、士兵证等证明材料。

  5.子女因服兵役或就学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须提交市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成年子女就学的,还需提交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

  6. 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超生政策的,申请时不需提交计划生育证明,但在认租时须提交;已违反超生政策的,申请时应当提交自接受处理之日起已满5年的计划生育证明。

  以上材料均须提交复印件,同时应将原件交受理窗口核验,复印件需使用A4型纸。

  二、已申请安居型商品房,补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轮候

  区受理窗口负责受理、审核、扫描并保存申请人的所有材料。

  已取得安居型商品房《备案回执》,补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原出具《备案回执》的区受理窗口受理。

  申请材料包括:

  (一)《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轮候申请表(已申安居补申公租)》(须在系统中完成信息填报后从系统打印)。

  (二)未取得安居型商品房《备案回执》的,申请材料与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申报材料相同,同样的材料只需提交1份。

  (三)已取得安居型商品房《备案回执》的,申请材料与公共租赁住房的申报材料相同,已提交过的书面材料不需重复提交。

  以上材料均须提交复印件,同时应将原件交受理窗口核验,复印件需使用A4型纸。

  办理时间:

  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除外)

  本事项支持网上受理,可24小时在线申报。

  扩展资料

  公租房政策特征

  公共租赁住房作为有别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尚无一个内涵统一的明确界定。分析《指导意见》中对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要求,比较各地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对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呈现如下特征:

  第一,保障性。住房权是得到《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等国际公约一致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指导意见》也明确指出,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由此可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我国政府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之后推出的保障居民住有所居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政策支持性。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在房地产市场中自发生成的.,而是由国家推动出现的,是国家为了住房保障的目的人为设计的新型住房类别,因此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尤其是发展初期,只有在国家特殊政策的支持下,才能步入正常的发展轨道。同时,基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特质,国家也有责任通过政策支持来推动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对此,《指导意见》专设“政策支持”部分,从土地供应、国家投资、税收优惠、金融支持方面给予公共租赁住房发展以政策支持。

  第三,租赁性。这是公共租赁住房的核心特征,也是公共租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的最大区别。经济适用房是为目标群体提供的低于市场价格的产权住房,而公共租赁住房则是向目标群体提供适当的租赁住房来保障其住有所居。

  第四,专业性。这是公共租赁住房与个人出租住房最大的区别。传统的个人出租住房的首要功能是产权者自住,而公共租赁住房不论是通过新建、改建、收购,还是通过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的房源,都不是为了自住,而是专业用于出租的。

  第五,供应群体广泛性。在我国原有的保障性住房中,廉租住房的供应对象是最低收入群体,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是中等收入群体。而《指导意见》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部分地方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群体则更加广泛,如上海将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由户籍人口扩大为常住人口,并且不设收入限制。

  公租房面临问题

  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温家宝总理在 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的。2010年 6月,七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住建部又于2012年5月 28日发布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分配、运营与退出机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逐渐步入了规范化的轨道。但由于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很多相关配套制度的支撑,我国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在发展中不可避免地还存在一些问题。

  1.建设资金不足

  资金是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发展的保证,一方面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需要大量资金;另一方面,建成后的住房也需要大量的运营维护费用。因此,融资机制是影响公共租赁住房持久性与稳定性的关键因素。单一的融资渠道成为公共租赁住房亟待解决的瓶颈。一方面,我国公共租赁房建设的一般模式是由政府划拨土地,国企开发建设,建设资金大部分来源于财政拨款,对政府依赖性过大。在部分地方政府严重依赖土地财政的现状下,地方财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投资主体就会面临重重压力。另一方面,由于公共租赁住房所需贷款时间较长,使得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和保险资金等不愿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金融机构也没有较强的意愿给其发放中长期贷款。这就造成社会资金不能介入到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领域,市场化的融资机制未能充分建立起来,限制了其资金来源。

  2.房源不足

  我国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从2009年开始起步,2009年和2010年建设的数量相对较少,分别只占各类保障性住房的5.9%和6.2%,到2011年建设数量才有了大幅度的增加,上升到了22.4%。但是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与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夹心层”、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人员的数量却相去甚远。据估计,“十一五”期间,我国农村人口向各类城镇转移的总规模达到了7500多万,年均转移1500万以上;高校的毕业生也是迅猛增加,从2006年的413万增加到2011年的660万。总体而言,在现阶段我国公共租赁住房还存在供不应求的局面,各地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较长。

  3.租金、租期设计不够科学

  我国在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设计上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租金水平存在不合理现象。有的地区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明显偏低,例如,厦门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约为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指导租金的10%~30%左右,很明显这种具有保障性的公共租赁住房变成了一块“大蛋糕”,政府在租金上补贴过高,并不利于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二是当前我国大部分城市租金采取“一刀切”的方法,

未采用分级制。例如,深圳市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约为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指导租金的60%~70%左右,这对于广大既不符合廉租房的申请条件又买不起经济适用房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而言,依然偏高,政府租金补贴偏低。

  另外,对于租期的规定也比较笼统。在租期的设计上,有的城市规定的租期过短,导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者缺乏稳定感,担心收入过线就得搬家。这样一方面打击了租赁者积极进取的心理,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房源的维护,入住者由于担心随时可能离开,有可能不爱护房屋。

深圳市公租房申请【优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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